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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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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建设党的基本依据和党内治理法治化的制度载体,国家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两个规范体系都是治国理政的规范依据,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组成部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是依法执政的现实要求,应当以体系共存的相容性、价值追求的同向性、具体规范的无矛盾性和行为指引的连贯性为基准,立足法治一般规律和我国政治现实,多方面积极地探索衔接和协调的实现路径,建构以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为核心的保障机制,从而达致两个规范体系“内在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状态,形成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良性格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相似文献   

2.
法规备案审查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保障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性的制度,我国目前形成了五套法规备案审查机制。法规备案审查的功能包括合宪性审查、合法性审查和适当性审查。我国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合宪性审查制度,合宪性审查的主体仅限于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除法规备案审查外,启动合宪性审查程序的主体还包括特定的国家机关提出“要求”和其他社会主体提出“建议”。在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过程中,必须厘清法规备案审查与合宪性审查、合宪性审查与合法性审查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3.
党内备案审查机关应当承担初步的合宪性审查职能,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针对党内法规的合宪性审查处理建议。《党内法规备案审查规定》第11条有关合宪性审查的规定应当符合《宪法》中宪法解释权、宪法监督权以及保证宪法实施义务的规范意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合宪性审查权派生于宪法解释权,这是一种终局性的合宪性审查权。党内备案审查机关履行的是保证宪法实施义务,它可以宪法为依据对党内法规进行审查,但不能作出终局的合宪性审查结论。在审查标准上,合宪性审查对于党的领导和监督保障法规应当以比例原则为审查标准,而对党的组织和自身建设法规实施审查则以是否具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为标准。  相似文献   

4.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规备案审查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法规备案审查上,长期以来采取的是备案并行主动审查的做法;《立法法》制定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法规审查上转而采取被动审查与主动审查相结合的做法。从实践来看,无论哪种做法均收效甚微。针对这一情况,我国应建立以重新构建的被动审查制度为主、以省级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主导的法规清理和立法评估等制度为辅的全方位、立体式、各机关互相协作的法规审查体系。  相似文献   

5.
李松锋 《中外法学》2023,(5):1244-1263
人大常委会在备案审查工作中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政治性审查,其保证党中央令行禁止、维护改革方向和精神、落实政策贯彻功能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保证党中央令行禁止是备案审查工作的首要功能;借助备案审查确保党和国家相关政策得以落实亦是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经验;维护改革方向和精神是国家处于转型期的治理需求。但由人大常委会从事政治性审查缺乏法规范上的依据,功能配置上又不妥当,加上政治性标准模糊、宽泛,导致备案审查缺乏客观性、可预期性,进而损害备案审查的权威性,还有可能僭越执政党的领导权,增添审查机关的工作负担,加大备案审查的纠错难度,减损备案审查的实施效果。因此,人大常委会应专注于依据宪法和法律开展备案审查工作,以合宪/法性审查吸纳政治性审查的方式来落实政策贯彻功能,将宪法和法律无法吸纳的政治性审查移送党的部门处理。  相似文献   

6.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备案审查机构发现法规“同宪法相抵触”,可以进行处理。理论界于是认为备案审查制度包含了合宪性审查职责,但这种理解存在很多难题。在本质上,备案审查是一种立法监督制度,以合法性审查为主要职责,发挥间接的宪法监督功能。虽然在备案审查中直接依据宪法进行审查有法律空间,但该工作存在现实局限性,表现为直接同宪法相抵触的法规数量少、发现难,且审查机构没有能力从涉宪法的规范性文件中发现、处理真正的宪法争议,也不会质疑法规的依据是否合宪。备案审查实践中从未依据宪法进行过实质性审查。将备案审查与合宪性审查混淆在一起,不利于合宪性审查制度建设。我国正在建设以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为中心的集中式的合宪性审查制度,它排斥在备案审查中进行合宪性审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时应当建立备案审查的合宪性审查提请机制,让备案审查为合宪性审查提供案源和动力,实现两者的衔接协调和共同发展。  相似文献   

7.
作为行政机关层级监督的新方式,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审查制度在各地及政府各部门沛然兴起。这一制度创新固然蕴含着规范行政权行使的意旨,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可能面临若干规范层面的难题,具体包括:如何确定与备案审查决定相关的行政诉讼之被告或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备案审查机关作出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时,如何确定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决定的主体;如何评价未报送备案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如何评价报备机关未执行错误的备案审查决定时,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实践中,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审查制度的运作效果并不明显,应当重新设定需要备案的具体行政行为之范围,并以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为出发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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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党内法规程序是全面从严治党的规范依据,是依规治党、制度治党的必然要求.党内法规程序作为党内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自身孕育着法治体系、权利保障与制度规则的法治属性以及确认党内法规适用的具体规则、实现党内法规实施依规依法的"双重价值".党内法规制度效能的发挥以及制度结构的优化,需以法治理性的向度审视党内法规程序法治逻辑延...  相似文献   

11.
杨建军 《法学》2022,486(5):3-20
多部党内法规共同构造的责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内容主要包括责任原则、主体责任、领导责任、对党员干部的纪律处分等。党内法规构造的责任可能与政务处分、刑事责任竞合,但因为责任后果可彼此相容,故可同时适用。党内法规责任的从轻、减轻、免除、从重或加重,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设定的责任制度,是全球各主要政党中责任制度最为全面、最为严厉的制度,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和系统化、规范化、专业化特征;是一个由轻到重的梯级责任体系,且高度注重对违法违纪行为的预防,以及与法律责任的有机衔接。党内法规责任在制度设定中对法律责任制度和理念予以借鉴,同时也有很大的创新,如创立了主体责任、管理责任、终身追责制度,建立了党内监督执纪机构等。  相似文献   

12.
本文指出与1995年生效的《党校工作暂行条例》相比,中共中央刚刚颁布实施的《党校工作条例》通过制定依据的变化、规范内容的调整、责任条款的增加等措施,使得其明显更具有合法性、科学性和强制性等特点,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党内法规建设的进步与发展.  相似文献   

13.
14.
新时代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彰显习近平法治思想实践伟力的重要场域。基于目前党内法规体系的建设情况及其经验,健全党内法规体系要加强顶层设计、继续立柱架梁并完善配套机制,实现从“功能主义”到“规范主义”的过渡。促进党内法规质量稳步提升,要在原则上坚持政治引领论、提高立规技术、完善党内法规话语体系,把握好党内法规制定建设的周期性规律,进而保证立规质量。实现党内法规高效实施,要持续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明确党内法规实施主体责任,从而有效提高党内法规执行效能。处理好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关系对完善党内法规体系具有重要意义,要致力形成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让两者在良性互动中共同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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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执纪执法案例指导制度是党内法规实施的重要方式。执纪执法案例指导制度有利于克服党内法规立法语言的模糊性和原则性,并且可以将时代精神及时赋予到党内法规;党内法规实施过程中客观存在的“同案不同处”等缺陷也需要通过指导性案例制度予以克服;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法规的衔接和协调需要案例指导制度进行明确。执纪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在党内法规实施方面具有特殊的价值,可以经常性的发展党内法规的基本规则。加强执纪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建设,进一步促进党内法规的实施,应区分指导性案例的“前提”和“条件”;正确界定指导性案例的阐释规则与党内法规创制活动的界限;明确指导性案例的发布确认和废止程序;通过案例指导制度的实践明确“应当参照”的含义。  相似文献   

17.
党内法规基本范畴是党内法规理论体系的核心内容,也是推动党内法规理论研究的关键环节。在党内法规理论体系中,党内法规与党内法治、领导与执政、民主与集中、权利与义务这四对范畴,正确揭示了党内法规的本质与规律,涵盖了党内法规的主要内容,可以作为党内法规的基本范畴。  相似文献   

18.
党的十九大强调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并明确要求加快形成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管党治党的党内法规虽与国家法在效力范围和功能上有所不同,但治国理政、富民强国的目标却高度一致。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作为建党治党管党的基本遵循,必须在保证符合宪法的前提下遵循规范化、权威性、系统性、权利义务统一、权力责任对等以及权力有限并受监督等基本法治原则。在中华民族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的社会主义新时代,党内法规建设须围绕党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的根本使命宗旨,以提高党的执政本领和领导能力为依归,确保党规与国法内在本质上高度一致,实现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相似文献   

19.
因为具备明确的本质内涵与外延,党内法规范畴得以证成.党内法规建设是无产阶级政党本性的要求.党在法治建设中居于核心地位,党内法规占据法治建设的中心位置.按照其政党来源与法治来源,党内法规建设统一归结为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要求.建设完备的党内法规,才能促进社会主义政权的自我完善.在法治建设的视野内,党内法规建设是中国实现整体化法治的中心题域.中国共产党的党内法规建设是全局性的大事.为促进其良性展开,应该确立几个方面的观念:确立党内法规建设的中心性质;充分而自觉地表达社会主义制度的规则要求;必须尽快促进党内法规体系化;在具备条件后建立专门党内司规机构;建构党内法治与国家法治的联通机制.  相似文献   

20.
孟涛 《法学研究》2021,43(6):19-35
党内法规从党的文件中分化而来,归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党的制度建设逻辑与法律体系建构逻辑合力推动了党内法规体系的形成.党的制度建设逻辑决定了党内法规体系的基本功能和制度内容,影响着党内法规的结构体例和规范形态;法律体系建构逻辑塑造了党内法规体系的结构体例和规范形态,服务于党内法规体系的基本功能与制度内容.当前,党内法规体系的框架结构已经形成,可从纵向的阶层体系与横向的部门分类两个维度加以认识.为推动党内法规体系走向完善,今后应进一步厘清党内法规与规范性文件之间的界限,完善党内法规的制定、实施和保障制度;协调党内法规内部的规范冲突和部门分类,加强党的领导法规制度建设;进一步明确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调整界限,实现两者的双向衔接协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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