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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商合伙破产程序与实体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正在修订中的我国新《破产法》将赋予商合伙破产能力,其原因在于对破产性质的正确认识,对商合伙民事主体资格、民事诉讼资格的肯认;商合伙破产原因应引入"停止支付"概念,并严格区分合伙与合伙人、合伙财产与合伙人财产;为落实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无限责任,合伙破产可能导致合伙人连带破产,但应允许合伙人在提供财产以清偿合伙债务后免除连带破产,并应尊重合伙人是否继续保持合伙的意愿;在合伙破产案件受理后应对合伙人财产采取一定破产保全措施,并应确立破产程序中平等保护合伙人债权人的制度与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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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构建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非法人的企业、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组织和自然人不具有破产能力,这对于我国破产立法来说是一个缺陷。目前,从债法立法的完整性和我国现阶段社会需求来看,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是必要的。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对于完善我国商品经济的商事立法体系,协调债权债务人之间和谐的人际关系,促进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3.
关于我国个人破产立法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个人破产制度作为我国破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以立法的方式加以规定已成为必然。本文从个人破产的主体范围、破产原因和破产财产界定几个方面加以探讨,以期对我国个人破产立法的构建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4.
合伙企业法诸多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法律已经将合伙企业纳入了破产适用的范围,但对于合伙企业如何具体适用破产法则没有明确规定,合伙企业破产是否意味着合伙人可以适用破产制度等问题,立法者仍然对其保持回避态度。本文就从合伙企业破产中其中一个根本性问题着手——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与破产法免责制度之间产生的冲突问题进行分析,并针对该问题提出了完善建议,以期对合伙企业破产的完善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5.
沙洵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5,(2):45-49
缺乏自然人破产制度是当前我国破产制度的一个缺憾。目前中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已经初步具备了条件,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也势在必行。本文就构建我国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基本框架作一些思考,并提出若干个人建议。 相似文献
6.
确立商自然人破产制度的立法初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纵观世界各国的破产法律制度,尽管采用的是不同的破产主义立法,但商自然人都是其破产法的调整对象。我国目前的《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中有关破产的程序都只规定了企业法人具有破产资格,而不承认不是法人的企业、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组织具有破产能力。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自然人主体已经成为一种广泛的经济组织,且濒临“破产”的问题亦相当突出,目前全国人大授权有关部门起草的新的《破产法草案》虽已大胆写进这一内容,但仍存在激烈的争论。那么,这些从事商品生产、商品经济的自然人真的不应该具有破产能力吗?本文作者从几个方面对商自然人破产立法进行了探讨,以期对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所裨益。———编者 相似文献
7.
合伙企业破产的法律适用若干问题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新实施的《合伙企业法》和《企业破产法》已将合伙企业纳入破产范围,由于合伙企业具有特殊性,因此其破产的法律适用有若干问题值得探讨。首先,合伙企业的破产原因应为合伙企业财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次,劳务、商誉以及不作为可以作为合伙企业的财产,但不应作为其破产财产。 相似文献
8.
洪玉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3,(5):20-24
作为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 ,个人破产制度无疑是各国破产立法的重要内容。本文从个人破产立法的历史演变过程 ,论证了当前在我国采用一般人破产主义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在比较、借鉴他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 ,对建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若干法律问题作出思考 ,并进一步指出推行个人破产制度尚需完善配套制度的建设。 相似文献
9.
长期的理论争议导致我国个人破产立法延宕至今仍未启动。目前施行的以参与分配制度为代表的替代性制度所暴露出的种种缺陷表明,其尚不足以完全替代个人破产制度。全球一体化、个人全面商化、制度的日益国际化等客观事实,对我国个人破产立法提出了迫切要求。我国社会经济的稳步发展、个人征信体系的初步形成、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完善、其他国家和地区可资借鉴的丰富立法资源和实践经验,都为尽早启动我国个人破产立法逐步消除了外部障碍,奠定了良好基础和条件。在个人破产主体制度的构建上,我国未来的立法宜采狭义的一般个人破产模式,农村居民暂不应纳入主体范围;在个人破产程序制度的构建上,应设置必要的前置程序和简化程序、严格的失权和复权制度、较高的个人破产申请门槛等,减轻司法负担、提高纠纷解决效率防止个人破产制度被滥用。此外,还应坚持配套制度先行,提高社会的整体福利水平,形成个人破产制度与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制度间的良性互动。 相似文献
10.
美国个人破产制度浅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制与经济》2007,(4)
美国自1898年的破产条例开始正式接受了个人破产制度以来,经过九次修改,经历一百多年至今,设有破产清算、商事重整、有固定收入的农场主重整和有固定收入的个人重整等程序。本文简单介绍了个人破产的概念以及美国破产法第十三章程序的内容,并试对其现有制度进行介绍和分析,为我国正在进行的破产立法提供建议性的资料。 相似文献
11.
新破产法草案把破产法的适用对象不仅扩大到了非国有企业、合伙企业,而且还包括了商自然人。但仅仅有了立法上的确认还不够,要使商自然人破产在我国社会生活和经济改革中发挥应有的作用,还应对它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分析探讨。未雨绸缪地考察和探讨商自然人破产的具体适用对象及可行性,无疑是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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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承载着管理、协调与监督的职能,其职责的行使牵涉多方利益。因此,保证管理人身份上的独立、中立以及专业性显得至关重要。现有的中介机构可以分担管理人职责,应当设立管理人协会,负责管理人名册的编制、管理等工作。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应为法定机构,由人民法院指定并决定其报酬,债权人会议享有异议权。对于"无产可破"的案件,建议设立专项基金作为支付管理人报酬的来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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雾里看花:自然人破产之争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是否规定自然人破产,是破产立法过程中争论的一个焦点问题.支持论的各种观点缺乏社会性关注,带有很大程度的臆断性;批判论的分析思路值得肯定但缺乏充分性.自然人具有破产能力属于一个自然法则,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现阶段有必要选择自然人制度.是否引进,是一个社会政策性的而不是一个法律技术性的问题.就目前社会经济文化法制条件看,我国还不适宜规定自然人破产特别是消费者破产制度. 相似文献
16.
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承继1986年破产法的基本思路,破产程序开始仍然以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为始点。但是,按照我国《破产法》之规定,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并非意味着一定要宣告债务人破产。但是,从整个制度设计看,只要破产案件被法院受理就要开始破产程序,而破产程序一经开始就要发生一系列效力,如指定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债权申报、未到期债权到期、债务人的人身自由要受到一定的限制等。如果法院不宣告债务人破产,这些已经经过的程序及损失应如何处理?本文认为,能够恢复的,就恢复;不能恢复的,应当按照过错的不同来承担赔偿责任。另外破产程序开始后对债务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效力在三种程序中是否一致?笔者认为,三种程序有不同。 相似文献
17.
保理中的应收账款转让属于一般债权让与。在供应商破产的情况下,保理商对应收账款的权利与破产管理人的权利发生冲突。美国破产法和《统一商法典》对应收账款转让的调整值得我国破产法借鉴。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应收账款一般不应作为破产财团,破产管理人不应享有对保理合同的撤销权,保理合同应当继续履行。对该等权利清偿顺序的确定需要建立应收账款转让的适当公示程序,并应当进一步完善破产法中的相关规定,建立一般与例外以及对例外进行限定的完整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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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建立——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于我国破产法是否应当包括自然人破产制度,学界观点不一。从《破产法》(草案)中可看出,合伙的破产能力得到了认可,但却未赋予自然人有破产能力。对于这一问题笔者试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加以分析,主张在我国应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