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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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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说明义务是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的基本义务,本文拟通过阐述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的价值取向、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的具体内容以及保险人违反说明义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来探讨对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2.
郭跃 《法制与社会》2010,(19):264-265
由于多数保险合同均为保险人经过慎重考量而事先制定的格式条款,为在缔约过程中保护投保人的知情权,法律施加与保险人以保险格式条款的说明义务。但现行法由于过于原则而不能解决因保险人未适当履行说明义务而引发的纠纷。本文在此试就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具体履行方式和标准予以构建。  相似文献   

3.
阐述了保险人说明义务在防治保险信息不对称、保障投保人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合同的实质公平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现行保险法的规定仍存在诸多缺陷。提出该义务应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进行重新构建,将主动说明与询问回答作为区分一般说明义务与特殊说明义务的标准,并扩张特殊说明义务的范围,同时赋予投保人以变更权和撤销权,以更好地发挥该制度的作用。  相似文献   

4.
徐晓  梁君 《金陵法律评论》2006,10(1):123-129
与投保人告知义务相比无论是在学术研究领域还是在保险业务实践中,保险人的订约说明义务一直未被予以应有的重视。强调保险人订约说明义务,对维护处于缔约弱势的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平正义,有着重要作用。本文拟从保险人说明义务的理论基础入手深入分析保险人订约说明义务存在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在肯定我国现行保险法第17、18条关于保险人订约说明义务的立法理念的同时,探讨和分析了其所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5.
试论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在性质上是一种法定义务,也是一种附随义务和先合同义务。保险人对保险合同条款的说明不限于口头或书面的形式,但应当是全面和广泛的。保险人违反说明义务,投保人有解除合同的权利,若属故意则可要求双倍返还保险费,若属过失可要求返还保险费及其利息。  相似文献   

6.
保险人订约说明义务之我见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温世扬 《法学杂志》2001,22(2):16-17
作者就保险人订约说明义务问题阐明己见 ,并着重论述了我国保险法关于保险人订约说明义务的规定是在保险立法中的创举 ,同时还就保险人的订约说明义务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究。  相似文献   

7.
保险人说明义务又称保险人缔约说明义务,是指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依法承担的将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向投保人进行说明的义务。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17条对其进行了规定。现结合理论和实务中的争议问题进行研究。  相似文献   

8.
王静 《法律适用》2013,(1):63-67
格式条款的突出特点在于缔约相对方只有接受与否的自由,鲜有就具体条款内容讨价还价之余地。为防止经济上之强者假借契约自由之名,压榨消费者,各国立法均对格式条款严加规制。此种规制,通常在格式条款之订立、内容及解释三个层面进行。现代保险业早已完成了保险合同的格式化经营,各国保险法均对格式化的保险条款有着严格的规制,我国《保险法》之特别规制具体  相似文献   

9.
马宁 《法学研究》2015,(3):102-119
保险合同法可以体系化地解读为意思自治、给付均衡与合理期待三个核心原则的组合。立法者希望籍说明义务来消减信息不对称,贯彻意思自治。但在建构制度规范时,并未考虑信息传送方的履行成本,对信息接收方的识别成本与关注焦点也存在认识误区。这种过度理想化的设计已被实践证明是失败的。立法应废止实质性的明确说明义务,代之以形式化的信息提供义务。对于意思自治的不足,可以通过提升给付均衡度和更有效保障被保险人对获取保险产品的合理期待加以填补。  相似文献   

10.
李勇 《中国律师》2008,(8):74-75
在海上运输当中,海上保险对于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增强海上运输投资人的投资信心,有着其他保障措施所不具有的优势。在海上保险的范畴中,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又是其核心内容之一。它直接决定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与否,对于确定保险合同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以及最终责任的确定等有着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1.
李理 《河北法学》2007,25(12):151-154
我国《保险法》第17条、第18条关于保险人说明义务的规定,其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实际情况是保险人不说明或说明流于形式化.对于非消费性保险合同、续保的保险合同、个别协商条款、非责任免除条款、法定免责条款,保险人无须履行主动说明义务.当前最重要的是促进保险条款说明方式的实质化:一是推进保险条款的通俗化,提高保险条款的可读性;二是促进责任免除条款说明方式的实质化.保险人未明确说明责任免除条款的,其法律后果仍应维持不产生效力的现行规定,而不宜引入国外的冷静观察期制度.  相似文献   

12.
我国保险法规定了保险人的缔约说明义务,并明确保险人履行义务的对象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但在团体保险的情形,仅向投保人履行说明义务不能满足最大诚信原则、契约自由、当事人利益平衡、消费者权利保护以及权利义务对等等法律理念的要求,不能充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在团体保险合同中,保险人还应对被保险人履行其说明义务。  相似文献   

13.
马宁 《时代法学》2010,8(2):50-56
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与标准因免责条款与其余一般条款而存在差别,其中,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可分解为提醒义务与主动解释义务。而对一般条款的说明义务仅限于被动的解释义务。保险人并不承担证明投保人已正确理解保险条款的义务。  相似文献   

14.
略论保险人订约说明义务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一我国《保险法》第16条第1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第17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上述规定,确立了保险人的订约说明义务。根据上述规定,所谓订约说明义务也称为“醒意义务”,即保险人于保险合同订立之际,向投保人说明合同条款涵义之义务。此项义务具有以下特点:1法定性。订约说明义务是保险人的法定义务,一切保险人均负此义务,且不允许保险人以合同条款等方式予以限制或免除。2先合同性。订约…  相似文献   

15.
李寒劲 《法制与社会》2010,(24):75-76,86
新保险法以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为目的,对说明义务作了更为严格的规定。虽在立法上明确了保险人对一般合同内容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说明义务,但仍不够周延,应以条款内容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权益是否有重要影响作为确定保险人说明范围的标准。保险人的说明范围应包括保险合同的部分基本条款、有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义务的条款、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等内容。  相似文献   

16.
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提示与说明义务是保险法对保险人规定的一项基本义务,但保险法并没有明确提示与说明义务的范围、方式以及程度等标准,导致保险法理论上在此有较大争议。实践中对保险人是否已尽该义务的认定也是莫衷一是。若想破解上述问题就需要对该保险人义务的法理基础进行规范分析,防止过分强调倾斜性保护;并以此为指引,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实施情况,着重阐释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履行提示、明确说明义务的方式需要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基础之上进行,探析未履行对免责条款的提示与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17.
归纳实践中保险商品的售卖方式以及对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揭示争议的缘由。解决问题的向度包括:统一法律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和保险合同中包含的"责任免除"条款的范围,要求保险人在合同中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标明;保险人履行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应当在确定保险合同之前进行;判断是否"明确"的标准应当根据具体的交易情景做出;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保险人举证对免责条款进行了明确说明;理顺保险代理人销售保险商品的利益驱动力,投保人应对保险合同内容主动获知;强化投保人"保险人已经对免责条款对我进行了明确说明"复写及签字的做法。  相似文献   

18.
论保险人调查义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保险法中缺少保险人调查义务的规定,增定保险人的调查义务具有立法层面的合理性和司法实践的必要性,对于平衡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实现保险合同的目的、减少合同纠纷、促进保险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应当在保险法律中对调查义务相关问题予以明确,弥补我国保险法规范的空缺,促进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19.
杨茂 《现代法学》2012,(2):59-65
明确说明义务是保险人的一项法定义务,但保险法并未明确规定说明的范围、方式及其程度标准,导致理论上争议较大。实践中对保险人是否已尽该义务的认定也莫衷一是。破解上述疑难问题的前提是对该义务的立法原旨进行理性定位,避免片面强调倾斜性保护;以此为指引,对该义务履行之对象范围与程度标准的界定也需要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基础之上进行。  相似文献   

20.
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之一,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和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正是该原则的体现和要求。本文通过对一例保险合同纠纷的分析,阐释了说明义务和告知义务的含义和内容,以及对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重要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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