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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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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谭奇 《法制与社会》2012,(14):257-258
针对于持有行为的性质归属问题一直以来在学界就饱受争议,归纳各家观点不外乎四种:作为说、不作为说、作为与不作为择一说以及第三种独立的行为方式说.本文认为将持有行为作为独立的第三种行为方式具有正当性、合理性和必要性.  相似文献   

2.
持有行为作为持有型犯罪的核心概念,其法律性质问题已成为刑法学界的研究热点和争论重点。现有行为理论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存在作为说、不作为说、作为与不作为择一说、独立说四种学说。但这些划分标准各有不尽合理之处,因而以此为基础的各种学说也就难免存在某些缺陷。本文在确立持有属于行为的基础上,从另一行为划分标准——因果关系说出发分析论证了持有行为的法律性质,并得出结论:持有是作为。  相似文献   

3.
"无行为则无犯罪"是刑法理论的基石。在现代刑法理论中,行为的至尊地位仍牢不可破。在此预设下,持有的行为性似乎不证自明。然而,在刑法理论上对持有性犯罪的行为方式到底应归属于作为还是不作为,抑或是第三行为方式则争议较大。本文着力于用规范论和存在论相结合的混合说来作为危害行为分类的标准。  相似文献   

4.
论“持有”的行为形式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对持有的行为形式 ,学界存在第三行为形式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肯定说认为持有是独立于作为和不作为之外的第三犯罪行为形式 ,是一种新型犯罪行为态样。目前 ,学界持这种观点的人较多。否定说则认为持有并不是独立于作为和不作为之外的第三犯罪行为形式。笔者认为 ,持有并不是一种新的犯罪行为形式 ,完全可以将持有划入作为的行列。  相似文献   

5.
通常认为犯罪行为的基本形式是作为与不作为。但有的学者提出,持有是犯罪行为的第三种形式,也有的学者认为,持有是不作为的犯罪行为形式。本文持行为二形式论的基本立场,认为持有属于作为的犯罪行为形式。  相似文献   

6.
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出台,使我国刑法理 论中犯罪行为方式的划分方法实现了从“二分法”到“三分法”的演变,持有,以其鲜明的 特征而区别和独立于作为及不作为这两种犯罪行为方式。这种演进在犯罪构成上具有重要的 立法论意义,合乎刑事规范精确性与模糊性之平衡需要,是模糊犯罪构成的一种具体表现形 式。  相似文献   

7.
持有型犯罪的立法价值在于对一些多发性和危害性极大却难以用传统罪名规制的犯罪进行有效的惩罚和规制。本文阐述了持有、作为和不作为的涵义,经过对作为和不作为进行辨析,认为持有型犯罪应是一种不作为,并将持有的不作为分为两类:一类是有前设条款的不作为犯罪,着重关注上缴义务的不真正不作为犯;另一类是没有前设条款的不作为犯罪,类似举动犯的真正不作为犯。  相似文献   

8.
持有的性质问题包括了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持有是行为还是状态;第二层次是持有是作为还是不作为,抑或是第三种行为方式。本文从这两个层次出发,认为持有属于行为,在行为方式上属于作为。  相似文献   

9.
持有型犯罪争点探微   总被引:20,自引:0,他引:20  
持有型犯罪中争论较大的两个问题就是持有的构成与持有的性质。持有是主客观的统一 ,只要行为人主观上认识到所持物的存在、客观上控制特定物品就可构成持有 ,无需认识所持物品的性质 ,控制并不受时空限制。刑法中的行为不同于自然意义的行为 ,它是具有社会意义的人的举止 ,因此否认持有的行为性是没有根据的。作为与不作为的界限在于所违反规范的类型 ,持有作为第三种行为类型无论在形式逻辑上还是事实上都不能成立。持有的性质只能视具体情况而定 ,通常情形是不作为 ,在仅有获取持有行为时才是作为  相似文献   

10.
"持有犯罪"的行为方式到底是作为,还是不作为,还是所谓的融作为与不作为于一体的第三种行为方式,至今争论不休."类型化"思维似乎能够说明"持有犯罪"的行为方式属于第三种行为方式,但也经不住推敲."持有犯罪"的行为方式问题可从"持有犯罪"行为特征、刑法规范的种类和明确"持有犯罪"的行为方式归属的意义来予以澄清.  相似文献   

11.
持有型犯罪因其客观上的表现形式方面较为特殊而存在着诸多争议。“特有”行为的性质究竟是作为、不作为或者其他形态,至今仍众说纷纭。本文主要从持有的行为表现特征、刑法理论以及立法目的、司法实践等方面论证——将持有定位为作为。  相似文献   

12.
不作为犯与作为犯一起构成了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实行行为,同时不作为犯又可以分为纯正不作为犯和不纯正不作为犯。先行行为作为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在学界已经没有很大的争议。但是,作为先行行为本身,其性质、范围等概念内涵却一直存在争议。本文就先行行为的一些概念内涵,提出了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13.
"四来源说"是更为合理和妥当的见解。宪法上的义务不能直接成为不作为的义务来源。判定合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须准确界分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对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不宜将"业务"局限于合法正当的业务。判定先行行为能否产生作为义务,关键看危险状态的有无及其程度。  相似文献   

14.
刑法作为规范,本身就是一个包含价值评判的规范体系,作为刑法规范对象的行为,也只能在规范意义上来识别、把握。区分作为和不作为,只能以一定的法律义务为标准。当行为人的行为违反禁止规范时,即为作为,当违反命令规范时即为不作为。在判断是作为还是不作为存疑的场合,应综合行为的外部形态、因果关系等因素,站在规范的立场上进行综合的价值判断。  相似文献   

15.
没有行为就无所谓犯罪,行为要件在刑法学犯罪论体系的构造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对行为的认定则是刑法学研究中争议比较大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对这一问题加以澄清。在美国刑法中,行为要件的构造与大陆法系国家刑法中的行为理论有相通之处,也有所区别,本文以美国刑法中行为要件为切入点,通过对美国刑法中的行为要件进行剖析,来反观大陆法系国家刑法中的行为构造问题。另外,对行为要件中比较特殊的不作为问题也进行了阐述。  相似文献   

16.
学界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客观方面的代表性观点有两种:"不作为说"和"持有说"。本文首先从立法精神探源,对"不作为说"进行了批驳。接着从行为论上对"持有"进行了厘清和界定,旗帜鲜明地提出持有是行为,并进而提出"持有"这一概念是从具体行为方式来界定的,持有行为可能是作为方式,也可能是不作为方式。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为"兜底罪"运用了推定机制,故在立法上规定"说明来源"进行救济。  相似文献   

17.
18.
也谈持有型犯罪——非法持有应是“作为犯罪”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持有是对物的事实上的支配控制。在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中,已将非法持有毒品规定为犯罪,作为签约国,我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3条规定体现了公约规定的精神,即非法持有毒品,非法持有毒品达一定数量,即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在国外立法例中,如美国的《模范刑法典》第201条规定,“持有者故意取得或将受该物件或欲终止其持有时,在有足够时间去终止之期间内,对其自己支配该物之事实有认识时,在本条之适用上,持有即是一种行为。”持有是一种什么行为形式?引起了我国一些学者的探讨兴趣。其中,有学者认为,这标志着一种新型的,既不同于作为又不同于不作为的犯罪行为形式——持有行为的产生。《中外法学》1993年第6期刊登的饶景东同志《议持有型犯罪》中提出“持有是独立于‘作为’和‘不作为’之外的第三行为形式”。对此,笔者有不同看法,认为持有非独立于作为与不作为之外的犯罪行为形式,理由有三:  相似文献   

19.
侵占罪是不移转财物持有关系的犯罪,变"先行持有"为"不法所有"是侵占罪的本质特征。本文认为不当得利不属于侵占罪持有的原因,持有也不必须是合法的,在存在特殊的共同持有关系时,财物的持有应属于上位者,下位者只能认为是上位者对财物进行持有的工具或辅助持有者,其对财物的持有不具有独立性。对于封缄物无论是其整体还是其内部财物为受托人非法占有,都只能以侵占论处。  相似文献   

20.
正义是一个古老的话题,总是能引起人们广泛的讨论。罗尔斯和诺齐克虽然同属于自由主义的阵营,但是正义思想却是大相径庭。罗尔斯选择通过国家干预经济实现去社会财富的再分配,以保证弱者的最大利益。然而,诺齐克却认为个人的权利至高无上,除非权利的持有人,否则任何对他的干预都是不正义的。文章通过罗尔斯与诺齐克正义理论的对比,让我们更好地去理解这两位伟大学者的思想,并结合当前我国的实际进行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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