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18 毫秒
1.
诉讼欺诈是指行为人为了使本人或第三人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以提起诉讼(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为手段,通过虚假的陈述、提供虚假证据,获得有利于自己的判决,破坏人民法院正常活动的行为.诉讼欺诈在刑法上如何定性,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 相似文献
2.
3.
本文所指的诉讼欺诈,仅指侵财类诉讼欺诈,是指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做虚假的陈述,提出虚假的证据或者串通证人提供伪造的证据,使法院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物或财产上不法利益的行为.诉讼欺诈是否可以定罪,应当定什么罪,可否单独入罪,理论界以及实务界观点纷陈,众说纷纭.本文认为,诉讼欺诈应单独作为一条罪名写入刑法,这是由其社会危害性和其行为构成共同决定的. 相似文献
4.
诉讼诈骗是指在诉讼中或以诉讼作为手段的、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财产(包括财产性利益)的行为。损害非财产性利益的诉讼欺诈不能成立诈骗罪。传统理论关于诈骗罪特征和不法类型的描述,将受行为人欺骗的对象(受骗者)和财产受到损失者(被害人)进行同一性理解,将财产的交付限定为"自愿"而为,存在重大缺陷,限制了诈骗罪的成立范围,造成了刑法保护机能的萎缩。在诉讼诈骗中,行为人通过伪造证据或者进行虚假陈述,以民事诉讼的方式骗取法院的裁判从而获取他人财物或免却财产支付义务,造成被告的财产损失,符合诈骗罪的基本行为特征,侵害的法益不仅包括、且主要是他人的财产权益;将诉讼诈骗认定为诈骗罪也有利于实现诈骗罪的立法宗旨和通常的法律观念。 相似文献
5.
6.
《法学评论》1992,(6)
如何准确认定并正确处理支票欺诈行为,是我国商品市场和货币市场发展中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本文拟就这一问题,结合民法通则和有关支票的规定作些探讨。一、支票欺诈行为的构成世界各国在进行支票立法时,都规定了支票欺诈行为。不过,大部分国家或地区多对支票欺诈行为予以分别列举规定,却无一个法定概念。我国还未制定票据法,尚无支票欺诈行为的法定概念,有关支票欺诈行为的规定多散见于其他法律或部门规章或地方性条例、规定之中,如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结算办法》、上海市颁发的《上海市票据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等。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有关支票的规定,结合世界各国支票的立法与实践,笔者认为,支票欺诈行为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支票行为时,采取不正当手段,欺骗他人, 相似文献
7.
刑事诈骗是民事欺诈中的严重部分,两者最主要的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刑事诈骗的行为类型多样,具体构造也存在一定差异,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应结合诈骗行为的具体构造展开。交易型诈骗中,作为交易对价的基础事实是否存在对于非法占有目的认定具有决定意义。使用型诈骗的场合,应重视对行为人取得财物后的用途和资金走向的考察,以确定非法占有目的是否成立。财物用途和资金走向无法查清的案件,不能简单地认为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资格型诈骗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应同时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特定资格以及财物的具体用途。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区分还要注意欺诈事实是否属于核心或者主要事实以及欺诈程度等。 相似文献
8.
合同欺诈是订立合同的一方或几方,以欺诈对方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对方遭受损失,从而使自己获取非法利润。合同欺诈包括合同民事欺诈和合同诈骗罪。但由于我国法律对这两种欺诈行为尚无明确界定,以至造成人们在合同欺诈行为认识上的混乱,具体到实践中,可能是合同民事欺诈行为,也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还可能表现为民事欺诈和诈骗罪的双重性质。由此,本文论述了合同民事欺诈和合同诈骗罪的界限和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9.
10.
一、我国公用企业行业垄断表现公用企业是指通过网络或者其他基础设施提供公共服务,以网络运营为特征,具有一定程度的自然垄断性和公益性的企业。典型的公用企业类型有电力、供水、电信、民航、铁路运输、邮政等等,其一般具有网络性、规模经济性、边际成本的递减性、公益性和经营的垄断性特点。公用企业的行业垄断在实践中表现为多种形式,按照滥用行为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三类,即纵向掠夺行为、横向阻碍行为和歧视、强制行为。(一)纵向掠夺行为纵向掠夺行为是指企业利用其市场力量实施的、从供应者和销售者处不合理地攫取高额利润的行为。(… 相似文献
11.
诉讼欺诈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民事诉讼中通过伪造证据或者指使证人作伪证等方式,骗取法院裁判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这一行为在刑法学界常被一些人称为"诉讼诈骗",实践中较为常见将其定性为诈骗罪。但是,从对诉讼欺诈的内涵分析,使用"诉讼诈骗"一词 相似文献
12.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经营者为了赚取更多的利润,往往容易联合起来实施垄断行为,谋取高额利润。在这种情况下,《反垄断法》及相关执法机关就显得尤为重要。针对现行《反垄断法》在实施过程、研究过程中及笔者学习、研究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如垄断行为的适用原则,协同行为的认定等方面,笔者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疑惑。希望相应部门能够及时完善《反垄断法》,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3.
诈骗罪的理论通说一般认为,实施欺诈的行为人通过虚假意思说明引起了被害人的错误认识。因此,诈骗罪中的欺诈必须是以虚假信息为前提的行为。但如果根据正常的社会交往经验和规则,从行为人的意思说明中间接得出的结论表明,他作出了符合事实的意思说明,在引起被害人错误认识的前提下,该行为同样构成欺诈。由此可见,诈骗罪中的欺诈行为并不必然以虚假信息为前提。对行为人这种作出事实性说明的欺诈,无论认知优势理论还是危险支配理论,都不能合理地理解这种行为。因此,必须从理论上对这种欺诈作出新的论证。 相似文献
14.
诉讼诈骗行为的定性及相关问题探究--从诈骗罪之行为结构的考察出发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诉讼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提起虚假的民事诉讼为手段,利用法院的错误判决,骗取他人财产或免除自己的债务,数额较大的行为。诉讼诈骗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特征,应以诈骗罪论处。 相似文献
15.
16.
17.
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价格法治的核心目的在于促进价格机制的有效性,实现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规制,应遵循价格自由优先和特定情境下的公益损害原则。以价格行为规范体系为基础,特定情境可以类型化为非常法律状态、垄断和信息不对称三种情境。公共利益指向由经济安全秩序、公平竞争秩序、公平交易秩序构成的整体价格法秩序,运用比例原则以价格行为规制促进效应和削弱效应的均衡为基准,可实现经营者定价权与不正当价格行为规制权之间的平衡。价格法第14条可删除牟取暴利条款,厘清价格欺诈、低价倾销等规范的边界,拓展新业态下的价格歧视行为规范,实现不正当价格行为规制的体系重构。 相似文献
18.
诉讼欺诈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民事诉讼中通过伪造证据或者指使证人作伪证等方式,骗取法院裁判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这一行为在刑法学界常被一些人称为“诉讼诈骗”,定性为诈骗罪.但“诉讼诈骗”一词并不符合立法对诉讼欺诈行为规制的需要,有违立法用语体系的协调,而且这一称谓欠缺科学性,应当予以摒弃.此外,诉讼欺诈行为与诈骗行为存在本质的差异,不应当将其定性为诈骗罪.鉴于我国《刑法》并没有针对诉讼欺诈行为的明确罪名,建议实践中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下发的《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进行处理,但从长远来看,在立法上增设“诉讼欺诈罪”是较为合适的做法. 相似文献
19.
一、暴利的概念及暴利现象的分析 (一)暴利的概念 暴利,《辞海》的解释是:“用不正当手段在短时期内牟取的巨大利润。”从这一解释可以看出,暴利本意是指商业领域中某些投机行为,是商品经济社会常见的现象。我国目前所说的暴利,是指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超过合理利润的行为。它已成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普遍存在的社会公害。 (二)暴利现象的分析 1.获取暴利的手段。获取暴利的手段多种多 相似文献
20.
一、诉讼诈骗行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之争论虚假诉讼包括诉讼诈骗和诉讼欺诈等,本文着重讨论诉讼诈骗问题。诉讼诈骗,系指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通过虚构法律关系、伪造证据等方式欺骗法院,导致法院作出错误裁判从而获取非法利益,妨害司法机关正常司法秩序的行为。诉讼诈骗行为能否构成刑事犯罪?构成何种犯罪?观点不一。第一种观点认为,诉讼诈骗行为不构成犯罪,主要理由是诉讼诈骗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与侵害的客体都不符合传统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诈骗罪的被害人与受骗人具有同一性,且被害人系自愿地交付财物,而诉讼诈骗的对方是法院而不是被害人,被害人系慑于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