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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的合宪性分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物权法(草案)》对公有财产(包括国家和集体的财产)和私有财产的平等保护的原则与我国宪法的公共财产和私有财产的差别对待具有本质区别。《物权法(草案)》贯彻平等保护原则不违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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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十问《物权法(草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改革的浪潮呼唤民商法的兴起,而这时的法学家们因闭关锁国多年,大多无力阅读外国原版法律文献,有能力阅读者也苦于无资料可读.唯一方便之途就是<中华民国民法>,不仅故纸堆里有,且文字无障碍.由此又当然翻阅起一直采用此法的台湾法律及相关文献,这在政治上也无多大顾忌.故史尚宽、王泽鉴等人之著作,成了大陆民法学者的必读之书、必引之典.由于1949年之后台湾在民商法方面更系统、更全面、更深入地研究和借鉴了大陆法,特别是德日之法(这本身与台湾曾被日本殖民统治半世纪有关),所以在上世纪末的十多年里,大陆与台湾法学界频繁交流时,更觉台湾法可取且易取,甚至可以直接拿来作教科书.这就产生了一个奇怪的现象:虽然至今为止,我国大陆立法上并无物权法之概念,但每个法学学生,都必学此课程,必了解此概念,甚至以物权法为专业方向,终其一生只学此概念及相关著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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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违宪”问题之我见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郝铁川先生的随笔表达了一种在法学界有一定代表性的观点,欢迎讨论。此文的责任编辑童之伟也将在其他刊物就这个问题发表不同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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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财产法与大陆物权法比较研究——兼评《物权法(草案)》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引言:十问《物权法(草案)》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改革的浪潮呼唤民商法的兴起,而这时的法学家们因闭关锁国多年,大多无力阅读外国原版法律文献,有能力阅读者也苦于无资料可读。唯一方便之途就是《中华民国民法》,不仅故纸堆里有,且文字无障碍。由此又当然翻阅起一直采用此法的台湾法律及相关文献,这在政治上也无多大顾忌。故史尚宽、王泽鉴等人之著作,成了大陆民法学者的必读之书、必引之典。由于1949年之后台湾在民商法方面更系统、更全面、更深入地研究和借鉴了大陆法,特别是德日之法(这本身与台湾曾被日本殖民统治半世纪有关),所以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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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物权法(草案)》关于基本原则的规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将物权法定与物权公示两项原则固定为实证法规范,这一做法本无不可。问题在于,我国物权法草案似乎颇有画虎不成之嫌,其相关规定或者几乎不具有规范品格,或者被错误地表述了规范构成。实际上,上述两项原则均非必得专列条文而置于总则,《德国民法典》即通过各具体规范加以体现。考虑到提取“公因式”之作业本就难度极高,1如果草案制定者无法在短时间内透彻地理解必要的法律理论,放弃在总则部分规定物权法定与物权公示两原则的想法,也许是较为明智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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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法与物权法比较--兼评《物权法(草案)》研讨会"综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5年10月30日,本刊与汕头大学法学院联合召开了“英美财产法与大陆物权法比较研究———兼评《物权法(草案)》”研讨会。来自清华大学、北京大学、香港大学、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吉林大学、对外经贸大学、汕头大学、广西大学、山东大学、武汉大学、中山大学等高等学府、学术单位及立法、司法机关的专家学者与会,发表了各自独到的见解,进行了热烈的讨论。《物权法(草案)》出台后,法学界及全国人民极为关注,提出了许多修改意见。在这次研讨会上,专家学者们从宏观角度审视此草案,放眼全球,比较研究世界各国、特别是两大法系之间的相关制度,提出了许多有见地、有价值、值得进一步思考和探讨的意见。本刊限于篇幅,用会议综述的方式摘要发表专家学者们的主要观点,同时从与会者提交的论文中选择数篇于本期专题研讨中发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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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是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物权法对物的归属和内容的规定不仅对各类财产权利人取得与行使民事权利具有直接的意义,而且对作为土地、矿产等不动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国土资源管理机关加强行政职能也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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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物权法(草案)》的争论想到的若干宪法问题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物权法是有关财产的基本法律,需要以宪法为基本依据,并以具体化的形式实现宪法的基本原则。本文从宪法角度分析了物权法的根据、合宪与违宪界限、平等保护的宪法价值等问题,并提出“宪政关怀下的物权法修改”的基本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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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道文 《山东大学法律评论》2007,(1)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环境利益与物权人享有的经济利益产生冲突,这成为对物权的“绝对性”起限制作用的重要因素。对环境利益的考量必须体现在物权法中,这不仅能够弥补环境法的权利缺失等不足,而且是相邻权和用益物权等物权制度的价值所在。为了避免物权法在鼓励人们追求财富的同时带来更大的环境问题,在物权法中对环境保护进行权利义务上的规定也显得尤为重要,这是物权法的创新,也是民事法律体系化的要求。正是这些原因,我国《物权法(草案)》(第七次审议稿)的许多条款体现了对环境的关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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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十个基本问题--物权法草案修改意见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本文提出了物权立法中十个最具基础性的问题,认为草案在这些方面存在需要重新定位或修改的地方,并提出了修改建议。通过这些分析,作者认为草案存在两个原则性问题:第一,在不动产立法方面,偏离了分类规范的方向,试图建立抽象、不具有可操作性权利;第二,没有在现行法基础上创制符合物权法原理的物权体系,使得一些设计或规范不具有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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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中“预告登记”制度若干问题评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物权法(草案)》第三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已于2005年7月10日向全社会公布,该草案第21条对预告登记制度①作了规定:“当事人约定买卖期房或者转让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债权人为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将来取得物权,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债权人已经支付一半以上价款或者债务人书面同意预告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当进行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债务人未经债权人同意,不得处分该不动产。预告登记后,债权人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或者债权消灭的,预告登记失效。具有预告登记失效事由的,债务人有权申请注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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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立法中增设居住权制度的规定无疑是法律移植上的一大突破,但尚有许多理论问题值得探讨。其中居住权制度的适用范围问题是一个必须澄清的关键性问题,因为这关系到对居住权制度价值和制度功能的认识,并影响到制度体系的建构。本文运用历史的方法、比较的方法、分析的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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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宪主义语境下宪法与民法的关系——兼评《物权法(草案)》合宪违宪之争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就宪法的性质而言,它属于公法,而不是无所谓公法、私法属性的根本法。其原因在于其一,宪法的公法性质是确保作为现代法制之基础的公、私法分类的前提;其二,福利国家时代公法、私法的混合与交融不能抹杀宪法的公法性质。就宪法与民法的关系而言,作为公法的宪法是私法的制定基础。其原因在于其一,以古典自然法理论为基础,认为“私法优位于公法,私法独立于宪法”,是对该理论之时代局限性的放大,由此而导致的结果就是重新退回到自由资本主义的阶段;其二,民法典的功能不足以防范来自国家公权力的侵害,以此作为实现“私法自治”的基础是一种浪漫主义的幻想,更是一种对宪法功能的蔑视。就宪法对民法的影响方式而言,基于所针对对象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具体来说就是其一,宪法中应该有关涉经济内容的规定,但以宪法为制定根据的民法并不需要重复宪法中的相关内容;其二,宪法中关涉财产权的规定是民法的制定依据,后者需要对其加以充实和具体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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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法》草案中的若干争议问题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因为征收和征用的适用情形、法律后果不同,所以物权法草案中宜将两者作分立规定.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可采取概念加列举的方式,以兼顾法律的弹性和可操作性.征收拆迁的补偿标准可准用中介机构的市场评估价格,在此基础上再根据具体的情况加以调整.关于建设用地的续期及相关的一系列问题,物权法可仅做原则性的规定,具体的适用条件、程序由单行法规定.对于设定了承包经营权的耕地,土地承包经营者可以将该耕地抵押.这样不仅符合法理,也是现实的需要;其负面影响可以通过配套制度设计予以控制.对特许物权,可在物权法中列出名称,由特别法规定相应的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