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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兼评我国《合同法》74条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有害债权的行为 ,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当债务人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 ,使其作为债权担保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 ,害及债权人利益时 ,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 ,恢复债务人的财产 ,保障债权的实现。债权人撤销权 ,也称废罢诉销权 ,起源于古罗马法 ,为罗马学者保留斯所创 ,所以也称保留斯之诉 ,是“债权人为维护本身的合法权益得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的权利①。罗马法的废罢诉权制度对后世民法产生了重大影响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继承了这一制度。我国《民法…  相似文献   

2.
一、引言破产一词源于拉丁语的“fallitux”,意思是失败。在法律上它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为保护多数债权人和兼顾债务人的利益,由法院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进行公平分配的一种特定程序。破产法律制度则是指用以调节和规范破产过程中法院、债权人、债务人、清算组以及其他破产当事人或参与人的具体行为和活动的法律制度。破产制度源于古代罗马,后来逐步发展。以罗马法为基础、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而在欧州大陆国家及其殖民地形成和发展起来一种法律体系;以英国法为传统而发展起来另一种法律体系;前苏联、东欧国家也相继制定…  相似文献   

3.
债的保全制度中的债权人撤销权起源于古罗马法,发展至今已有近两千年的历史。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统一合同法也对债权人撤销权进行了详细明确的规定。该法第74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但是,自从债之相对性在一些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受到挑战后,债权的不可侵性便逐渐被确立了。在我国学术界对债权具有不可侵性也基本上持肯定态度。  相似文献   

4.
论债权迟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一、债权人迟延的意义及问题点债仅人迟延(defaultofthecreditor),或称受领迟延,是指债权人对于已提供的给付,未为受领或未为其他给付完成所必要的协力的事实。债务的履行,因作为债务内容的给付的性质之不同,有时可以无须债权人的协助配合,仅债务人单方即可以完成,比如不作为债务,只要债务人不为义务违反之行为,即可以完成债务的履行。然除此之外,更多的情形则会是要求债权人的积极配合,债务人才能够完成债务的履行。比如,加工债仅人所提供的材料场合材料的提供、居室装潢作业期间债权人应容许债务人进入…  相似文献   

5.
公证处应成为法定的提存机关□樊文提存制度源于罗马法,目的在于解除因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不能及时清结而延续于债务人的责任。依据当前民法界较权威的解释,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债的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一项制度...  相似文献   

6.
代位权并非源于罗马法,而是源于日耳曼法,有些国家在民法规范中确立代位权制度,我国亦然。本文拟讨论代位权的性质及行使效力。代位权的性质并非代理权、形成权或管理权,而应为请求权,其最主要性质是存在保全必要。代位权的效力包括以下内容:一是优先受偿与如何受偿;二是行使代位权的法律效果,对债务人、次债务人和债权人的效力;三是次债务人对代位债权人行使抗辩权后果的调整规则。  相似文献   

7.
论撤销权     
陈杨  沈小平 《法制与社会》2010,(20):273-273
撤销权制度发源于罗马法,我国《合同法》也规定了此项制度,并得到了发展。撤销权的规定主要是针对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其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债权不受债务人不当行为的损害。本文试从撤销权的性质、构成、行使三个方面入手对撤销权进行论述,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8.
债权人撤销权,系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法院对于债务人所作的有损于债权实现的行为予以撤销的一种权利。它起源于罗马法上的“保罗诉权”。嗣后,意大利、法国、德国、瑞士、奥地利、英国、日本等国的立法例相继仿效,我国台湾现行民法也规定了此项制度。而我国现行民事立法由于受前苏联民法学的影响,加之我国民法理论界和司法界对债权人撤销权利制度缺乏足  相似文献   

9.
公证处应为法定提存机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提存制度源于罗马法,目的在于解除因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不能及时清结而延续于债务人的责任。依据当前民法界较权威的解释,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债的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一项制度。提存涉及三方当事人,即提存人(债务人)、提存机关和债权人。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必然导致提存行为的增加,而我国目前尚无明确的关于提存的法律规定。提存人与债权人之间系私法上的关系,民法界对此无甚疑义,而提存机关应指什么机构及其性质,尚有很大争议。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说法:第一种说法认为提存…  相似文献   

10.
迟延制度在罗马法的债法中占有重要位置,为现代民法典的迟延体系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本文从迟延制度的构成,要件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对其进行了阐述。  相似文献   

11.
合同法对代位权制度的发展完善与突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债权人的代位权为债的保全措施之一,早在罗马法时期.债的保全措施已相当完备,诸如为了保证给付能按约履行.采用违约金契约、定金、副债权契约等方法,为了防止债务人无力清偿,则采取了连带债、保证、担保物权和被欺诈行为的撤销等措施。①但罗马法尚无代位权的规定,法国民法典制定时,增设了债权人的代位权,以后西班牙、意大利、日本等国民法典都对代位权制度作了规定。近二百年来,代位权制度逐步发展和完善,成为债的保全制度的重要内容。我国合同法首次在法律中对代位权制度作了规定,这体现在《合同法》第7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  相似文献   

12.
我国优先权制度立法研究   总被引:25,自引:0,他引:25  
我国优先权制度立法研究申卫星一、问题的提出优先权是指特定债权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总财产或特定动产、不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①优先权利制度发端于罗马法,最初设立的优先权有妻之嫁资返还优先权和受监护人优先权,其设立的目的在于保护弱者...  相似文献   

13.
优先权是指特定债权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总财产或特定动产、不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①优先权制度发端于罗马法,最初设立的优先权有妻之嫁资返还优先权和受监护人优先权,其设立的目的在于保护弱者,维护公平、正义。优先权自在罗马法中确立以来,世界各国民法对其继受程度各不相同。法国和日本继承的较多,分别在各自的民法典中设专章对优先权(先取特权)予以规定,并有新的发展,使其成为一项成熟的法律制度。现代的优先权旨在破除债权平等原则,赋予特殊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而受清偿的权利,以实现债权人之…  相似文献   

14.
抵押权的侵害与救济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抵押权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担保物不移转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变卖担保物并用变卖价金优先受清偿的一种担保物权。抵押担保制度源于希腊,罗马帝国后期引入罗马私法,但罗马法中的抵押无公示制度。资本主义时代,德国民法将日尔曼法中的“都市公...  相似文献   

15.
王福华 《法学》2007,(12):152-155
本案之所以能引起广大法学工作者的极大关注,恐怕更重要的原因还是因为受案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因程序安排上存在瑕疵而导致的审判结果不公这一问题。在此,笔者只就事论事地对本案法院在审理中所涉及的一些实体与程序的问题作一评述。一、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中存在明显的问题(一)原告行为构成受领迟延综合本案诉讼证据,原告在被告已经依债务之本旨提出给付后,拒绝接受被告返还租赁物的行为已经构成债权人受领迟延。所谓受领迟延是指,在债务已届履行期限,在债务人已履行或提出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的履行需要债权人的协助,而债权人未受领给…  相似文献   

16.
反担保是对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后所取得求偿权的担保。反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同时,又反过来要求债务人对自己(担保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可称为担保之担保。各国立法对反担保问题均未明文规定,无论是罗马法还是近现代大陆法系或英美法系的担保立法制度均未见记载。唯我国以立法的方式首次明文规定了反担保制度。我国《担保法》第4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该条规定说明反担保肯定是区别于担保且有其特殊之规定性的,否则,无须表述为“反担保适用…  相似文献   

17.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得将该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在债的关系中,债务的履行主要是依靠债务人的行为。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我国法律专门设立了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保证等担保制度及债权人的撤销权和代位权等合同制度。但债务的履行通常需要债权人的协助,如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或受领不能时,债务人的清偿义务并不因此而消灭。这无疑增加了债务人的负担,提存制度正是为了保障债务人的利益所创设。  相似文献   

18.
随着个人财富的快速增长和个人消费信贷量的急速增长,债权债务关系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如果没有一部系统的《自然人破产法》来对他们的行为进行规范调整,就势必导致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利益都无法得到保障,也不利于经济发展,社会秩序的稳定,这违背了破产制度的初衷。而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是国际发展趋势,特别是我国正处在市场经济发展前期,还没有具体自然人破产制度的立法来保护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合法利益,为了使债权人债务人充分实现自身权利和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我国应该尽快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  相似文献   

19.
论别除权     
(一) 别除权是指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就破产人的已设担保的特定财产,不依破产程序单独优先受偿的权利。为保证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可依法采取一定的担保方式,当债权人就债务人的特定财产设置物的担保,享有担保物权后,债务人日后一旦被宣告破产,债权人可就该物行使担保物权,以该物之价值优先受偿。在破产程序中,免除许多破产程序的束缚,有别于其他债权人,故称之为“别除权”。它是特殊债权人享有的一项特殊权利,也是担保物权在破产法中的别称。 我国现行破产法律、法规中,没有使用“别除权”的概念,而是使…  相似文献   

20.
根据债的相对性,债的效力仅及于债的双方当事人,对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但当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时,债务人应当及时行使,如果债务人客观上能够行使而怠于行使,从而危害债权人债权实现时,法律则允许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以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这就是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该制度突破了债的相对性,着眼于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如果债权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成立,那么则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我国并没有采纳传统的“入库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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