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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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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必要共同诉讼制度的积极功能在于追求诉讼经济和防止裁判矛盾。我国大陆的必要共同诉讼制度在立法设计和现实运行方面存在的弊端已经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其积极功能的充分发挥。在修改民事诉讼法、实现民事诉讼现代化的现实语境中,有必要借鉴台湾地区的相关作法予以改进。  相似文献   

2.
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代表人诉讼制度具有其他诉讼方式难以替代的独到的公共利益实现功能。代表人诉讼分为代表人共同诉 讼和代表人集团诉讼,前者是在共同诉讼的前提和基础上发展而来,后者则突破了共同诉讼的极限,在不要求所有的人 起诉的前提下,由代表人代表集团起诉,进行集团诉讼。  相似文献   

3.
现有共同诉讼的制度逻辑在于,诉讼程序的“分与合”必须在起诉之时选定,选定之后与之相对应的程序规则贯穿整个诉讼阶段始终。但上述逻辑在实务运行中的悖论在于,法院在起诉阶段往往无法根据原告的起诉状即对多数人侵权纠纷中的因果关系类型进行准确判断。因此在多数人侵权案件中,为查清案件事实,应将传统共同诉讼类型中“分与合”的抉择放置入诉讼的动态流程进行综合评估。将整个诉讼流程划分为起诉阶段、法律适用之大小前提的找寻阶段以及司法结论的导出三个阶段,逐项分析每个阶段中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利益诉求流动对比,力求建立一套与诉讼进程相结合的准共同诉讼动态判断规则。  相似文献   

4.
共同诉讼制度是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共同作用的领域。被执行主体的追加与共同诉讼被告分属执行、诉讼两大不同阶段。在执行实务中常见一些当事人因单一之诉的生效判决作为执行依据遇到执行障碍,转而在执行阶段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况,由于缺乏具体规定,从而造成审判与执行实务的困惑。应在完善我国共同诉讼制度理论的前提下,在执行程序中提出追加实体法和程序法规定的共同被告为被执行人,以合理配置执行权。  相似文献   

5.
按照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财产制度以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夫妻财产制的约定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在婚姻当事人间未订立关于财产的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无效时,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我国实行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方的一切收入和取得的财产,除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及另有约定的以外,均归夫妻共同共有。夫妻个人特有财产是指夫或妻一方单独所有的财产,即与个人身份不可分割的财产以及个人职业或生活所需,不宜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相似文献   

6.
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是比照民法上的除斥期间和诉讼法上的上诉期间进行设计和变造的,在性质上属于程序法上的法定期间,不能中断或者中止,特殊情况下才可申请延长或扣除被耽误的时间。起诉期限规定仅与行政诉讼中特定的诉讼类型相关,域外立法普遍针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命令规定了较民事普通诉讼时效短得多的行政撤销诉讼(司法审查)的普通起诉期限;而其他诉讼类型均未规定提起诉讼应当适用起诉期限的规定。我国现行立法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具有撤销诉讼一体主义的特征,应从诉讼类型的角度完善起诉期限的规定。具体而言,撤销诉讼继续适用现行立法规定的起诉期限;由于拒绝行为产生的给付诉讼也应当适用起诉期限的规定,而消极不作为给付诉讼可以考虑适用公法上请求权的消灭时效(诉讼时效)或者权利失效制度予以规范;确认诉讼不需要规定起诉期限,而是通过诉的利益和确认诉讼的补充性规则防止原告滥用诉权。  相似文献   

7.
一般保证关系具有备位性,直接影响多数当事人诉讼形态,现有司法解释虽对此有所涉及,却不尽完备。若债权人在诉讼程序中选择一并起诉债务人和一般保证人,在诉讼标的旧实体法说下,主债权关系与备位债权关系不同一,保证人和债务人利益相互矛盾,彼此行为应当独立,更接近普通共同诉讼。可以选择以牵连关系来解释“同种类”,或扩张“法律关系”的内涵,使之成为普通共同诉讼。若先行起诉保证人,司法解释规定“应当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告。“应当”的效力来源并非其释义书所提及的先诉抗辩权,也非固有必要共同诉讼,而是实体上的备位性,其导致部分事实互通,需要一并处理。若先起诉债务人,保证人具有参加利益,可以辅助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加入诉讼。若保证人未参加,在其单独被诉的后诉中,债权人应受既判力的限制,预决效力无法影响保证人,只涉及保证人对债务人抗辩权的备位援用。  相似文献   

8.
我国破产财产确认诉讼制度在实践中呈现破产管理人诉讼地位漂移、实践中起诉期限性质理解多元、破产案件集中管辖制度似被突破等样态。我国立法未明确破产管理人的诉讼地位、破产债权确认诉讼起诉期限性质不清及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管辖规定粗疏是导致前述问题的成因。通过类型化方式明确破产管理人的诉讼地位、将破产债权确认诉讼起诉期限的性质明确为可变期间、通过重拾管辖权转移的制度效果及明确未决债权管辖法院是我国破产财产确认诉讼制度的完善要点。  相似文献   

9.
不真正连带债务是一个有待继续深入研究的法律制度。将其与连带债务进行比较分析有助于准确把握其内涵,但意思联络不应看作是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的区别点。债权人应当有权对多个债务人同时起诉或先后分别起诉,但这又可能与我国当前对于共同诉讼的法律规定产生矛盾。解决途径在于从法律解释上乃至诉讼法上进行相应的补充与完善。  相似文献   

10.
公法上财产给付诉讼作为一般给付诉讼的亚种,对相对人社会权保障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我国公法上财产给付诉讼程序标的过于狭窄、程序缺失,且实体法的规定与程序法不相协调,这无疑限制了相对人诉权行使的可能性。因此,只有通过公法上财产给付诉讼的确立,并对程序标的进行适当调整,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现行公法上财产给付诉讼所遭遇的难题,推进行政法治的进程。  相似文献   

11.
共同受托人是指在同一信托中共同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共同管理或处分同一信托财产的人。共同受托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平等的关系,共同受托人之间对信托财产的关系类似民法上的共同共有的关系。法律规定共同受托人原则上必须共同处理信托事务,但它只是受托人应共同遵守的义务,对第三人是没有拘束力的。法律虽然规定了共同受托人意见不一致时的处理规则,但还不够具体,实践中应根据不同的情况作不同的处理。共同信托人连带责任应以过错为前提,以固有的财产来承担责任,但如果委托人或受益人等对信托事务进行干预导致信托财产受损的,委托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共同受托人可以相应免责。  相似文献   

12.
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保险公司之法律地位的迥异性破坏了法律规范适用的统一性。对保险公司主体地位的诉讼法理分析有助于准确适法。我国共同诉讼形态的简单化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并导致法律规则和司法实务的分离。希冀在民诉法修订时增设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准必要共同诉讼和交叉诉讼。  相似文献   

13.
域外答辩失权制度在促使被告积极应诉、答辩,它在落实当事人诉讼平等原则、避免诉讼迟延、提高诉讼效益方面有较为成熟的立法例。以域外有益经验为借鉴,反思我国答辩失权制度的现状,有利于我国最终建构答辩失权制度。  相似文献   

14.
我国民事诉讼实践中的诉讼要件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诉讼要件是从程序角度判断"诉"的合法性重要依据,其丰富的内容要求法官在一个比较严谨的程序中依职权加以审查,以保证作出的实体判决或其他处理结果符合诉讼程序的要求.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在未使用诉讼要件这一术语的情况下仍将相关程序性要求规定得较为详细,但问题是,我国当前立法与司法实践却把诉讼要件作为起诉条件在起诉受理程序中加以审查认定,这一方面导致启动诉讼程序的门槛过高,民众普遍抱怨起诉困难,另一方面也致使部分程序性裁定缺少必要的程序保障,重要的诉讼要件处理程序严重失范.  相似文献   

15.
速审权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要求,在我国存在适用的法律空间。然而,我国诉讼拖延问题严重,且当被追诉人遭受诉讼拖延时没有相应的救济措施,因此在我国确立被追诉人速审权尤为必要。我国可以在法律上明确赋予被追诉人速审权,并规定相关的制度来保障速审权的实现。迅速审判要求刑事诉讼程序的进行,必须摒弃一切不必要和不正当的耽搁,但同时也并不意味着为求速而草率从事,甚至违反刑事诉讼程序而从速。  相似文献   

16.
间接利害关系人通常只能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活动,但直接利害关系人缺位、怠于行使诉讼实施权或者其提起的诉讼案件已经审结的,间接利害关系人的实体权益无法通过依附型诉讼实施权获得司法救济。立法机关认为确有必要向间接利害关系人提供司法救济但又无法合理期待直接利害关系人将诉讼实施权移转给间接利害关系人的,只能考虑采取独立型诉讼实施权的法定配置模式。独立型诉讼实施权的法定配置模式需要遵循比例原则,在创设型赋权与代位型赋权、形式赋权与实质赋权、实体赋权与程序赋权之间进行合理权衡,并妥善处理复数新设诉讼实施权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17.
诉讼要件是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的重要理论,具备独特的功能与意义,主要包括诉讼要件构成、审查方式、裁判方式等。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实践中缺乏统一、完整的诉讼要件规定,造成了起诉高阶化、审裁分离、缺乏应对诉讼要件变化的制度等顽疾。应以诉讼要件理论为指导,对民事诉讼进行系统的改造,包括植入诉讼阶段模式,降低起诉门槛,增加上诉与再审中合法性的审查等。  相似文献   

18.
目前我国虚假诉讼司法治理机制存在规制手段相对单调、惩治机制长效性有限、治理理念局部轻重失衡等问题。为解决前述问题,贯彻宽严相济政策,鉴于法治精神和基本原理的互通性与传导性,英美国家诉讼限制令制度可为我国提供有益参考。“诉讼限制令”本质上是一种必要惩戒与诉讼风险防范化解机制,仅在原自由起诉模式下,“嵌入”法院对诉讼黑名单人员再起诉的必要、合理审查许可要求,其余流程与规则不变,彰显民事诉讼国家干预理念,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自由起诉与诉讼风险管控之间的协调平衡。诉讼限制令制度本身也存在丰富的适用层级与梯度,在引入我国时应保持与既有惩戒惩罚机制的合理衔接。  相似文献   

19.
共同被告陈述如何处理。在刑事诉讼理论与审判实务中均存有争议。我国台湾地区的“刑事诉讼法”在2003年修订中确立了共同被告陈述分离调查程序。分离调查程序中的共同被告分为具有共犯关系的共同被告人、虽无共犯关系.但罪行具有牵连关系的共同被告人、既无共犯关系,又不存在牵连关系的,只是由于检察机关或法院根据诉讼便利而合并在同一审判程序中追诉的人三类。共同被告分离调查程序分为裁量性分离和必要分离或义务性分离两种类型。其法理基础在于担保共同被告据实陈述、保障被告人防御权行使。共同被告分离调查程序存在被告对质权、诘问权与共同被告不自证己罪权之冲突.分离审判程序独立性不足等缺陷。  相似文献   

20.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制度并没有随着其被明确写入我国《行政诉讼法》而终止人们的争议。出庭应诉行为属于权利之性质决定了其具有可自由处分属性;诉权平等原则要求对于行政主体出庭应诉权,法院应该是保护而不是限制;司法权监督行政的有限性决定了其对行政权的监督要有边界,不能审查行政内部的日常自我管理行为;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司法干涉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事项仍面临诸多困境。不能以暂时的效果来评价制度的合理与否,不能将行政机关首长负责制之管理方式等同于凡事必须负责人亲躬。行政诉讼法对于诉讼参与双方的平衡是通过有针对性的对诉讼地位以及举证规则的调整,而不是程序性的权利义务之不对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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