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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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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从我国检察机关办理贿赂犯罪案件的侦查实践来看,口供常常作为贿赂案件侦查的突破口,没有口供,不仅侦查工作难以开展,甚至无法立案,口供证据因其在"一对一"贿赂案件的重要地位而被称为"证据之王"。近些年,也有学者对检察机关"口供至上"的办案理念提出质疑,认为在侦查"一对一"贿赂案件中过于依赖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而忽略了案件其他证据的获取,容易导致错案、犯罪嫌疑人翻供等问题;更有检察机关提出了完全排除口供证据的"零口供"办案理念。针对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在"一对一"贿赂案件中出现的"零口供"与"口供至上"的争议,应从"一对一"贿赂案件口供的特点入手,认真研究我国目前侦查中口供的价值,并在此基础上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2.
总结近30年来发生的22起冤错案件,口供制度不完善、口供补强法则的缺乏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必须对口供补强法则进行重新定位,只有单独可以定罪的口供才具有补强的必要。必须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补强证据的范围、补强证据证明对象的范围以及补强证据的证明标准。补强口供真实性的认定需要结合实践办案情况,通过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和口供作出的动机、时间等进行合乎常理的判断。  相似文献   

3.
证据制度史中口供地位的变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口供在证据制度史中地位的变迁是与生产力发展、社会制度的变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司法制度的变革紧密相关的。在推行神示证据制度的奴隶制社会,口供开始登上司法舞台;封建社会确立了法定证据制度,口供被冠以“证据之王”;资产阶级确立了自由心证制度,口供在证据制度中的核心地位被以物证、书证等“科学证据”取代。我国应建立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证据制度: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建立全面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建立排除传闻证据的规则;证明标准由“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客观事实标准改为法律事实的“排他性”标准。  相似文献   

4.
以口供在我国传统刑事诉讼到目前刑事诉讼法中证据地位的转变为基点分析,起源于西方的律师在场权制度所保护的法益:防止在侦查过程中过度的依赖口供,遏制刑讯逼供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在我国已经基本实现。不仅如此,我国现阶段还尚不具备设置律师在场权的基本法制环境,若急于设置将冲击口供普通证据地位。故主张目前我国不需要赋予律师在场权。  相似文献   

5.
非法口供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侦查机关还在习惯性地依赖非法口供。非法口供在审判阶段不能得到有效排除,成为我国法治化的一大障碍。借刑事诉讼法修改之际,应当确立明确的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并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以保障非法口供排除的实现。  相似文献   

6.
口供补强规则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口供补强证据是指证明案件事实的同时,增强或担保口供证明力,共同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口供补强规则属于证据规则之一,其既能有效的防止偏重口供,又能弥补口供的证明力不足,排斥虚假的口供。口供补强规则有三个主要特征:对口供证明力的限制,而不是限制口供的证据能力;仅适用于口供,而不适用于其他证据形式;约束控诉方和审判方,而不涉及被告人。口供补强规则由口供补强证据的对象、范围和证明标准三方面构成。根据口供补强规则,被告人的口供不得成为有罪判决的唯一依据,必须经由其他证据对口供进行补强后,法官才能作出有罪判决。  相似文献   

7.
口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就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其他案件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具有真实性、自愿性.口供可划分为庭外供述和庭上供述,就审判阶段而言,庭外供述必须转化为庭上供述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在共同犯罪中,同案被告人口供不能作为证人证言使用,即使同案被告人口供一致,仍需其他证据予以补强.  相似文献   

8.
口供补强证据规则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口供由历史上的“证据之王”生成的“无供不录案”证据规则到口供未经补强不得定案的证据法则 ,出现了口供证据适用的反叛 ;随着诉讼程序正当化和人权保障的深入 ,补强证据法则也由强化自由心证的实质规则转化为自由心证的例外形式规则 ,实现了口供证据适用的超越式革命。口供补强证据在设定证明案件事实并增强或担保口供证据的基础上 ,应当构建口供补强证据的实体性规则和程序性规则 ,完善口供补强证据的规则体系。  相似文献   

9.
口供补强规则是证据补强规则之一种,是指当案件主要依照口供定案的时候,法律要求必须以其它证据补充口供的证明力。口供补强规则的价值在于确保口供的真实性以及防止刑讯逼供。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于证据补强的规定,但是缺乏操作性的规定。应当从被补强口供的性质、补强证据的性质、补强的范围与程度、错误补强的法律后果等方面来进一步加以细化。  相似文献   

10.
口供补强规则是专门针对口供的证据规则之一。我国推行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该规则提出新的要求。口供补强规则破除口供依赖的制度价值在实践中没有得到有效落实,原因在于我国过于重视口供的事实发现功能,忽略事实证明功能。重塑其制度价值关键在于转变口供功能定位。该规则还存在口供界定模糊的问题。为此,我国应当明确口供的来源和性质问题。补强证据的证明对象出现偏误,也是该规则的问题之一。补强对象不应仅限于口供的真实性和自愿性,而应当以口供所涉事实为主,以口供的真实性为辅,并就案件事实进行具体限定。  相似文献   

11.
被告人口供是法律规定的一种证据形式,实践中对案件事实具有极强的证明力。我国司法机关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完善了对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口供的排除规则。然而,目前的非法口供排除规则仅能从形式上排除非法口供,非法口供实质上已经通过庭前案卷移送预先进入审判者的视线,并最终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发挥重要作用。因此有必要对口供的证明力进行研究,分析口供证明力的发生机制,提出阻断非法口供证明力的具体建议。  相似文献   

12.
李向楠 《工会论坛》2011,(2):149-150
口供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证据,对于案件事实有直接的证明作用,同时证据又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基本方式,但是口供也具有虚假性大,前后反复多变的特点。因此司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要坚持尊重人权、遵守法定程序、保障诉讼权利三个原则。在审查判断口供时要把握以下几个关健,一是口供的动机,二是获取口供的手段,三是前后口供之间是否一致,四是口供与其他证据是否相互印证。只有这样才能避免非法获取口供,做到重证据,不轻信口供。  相似文献   

13.
口供在诉讼证据中的地位呈现出一种由低到高再逐渐降低的过程 ,反映了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由愚昧到科学、从野蛮到人道的不断发展进化的过程。各国关于口供可采性的规定大体分为两类 :其一、确认口供为法定证据 ,但必须加以限制 ;其二、认为口供不是法定证据 ,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能在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我国应加强对口供证据地位及建立口供可采性规则的研究。  相似文献   

14.
以效率为导向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质上要求确立以口供为中心的证据体系。口供在认罪认罚案件处理中起着关键性作用。当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图通过认罪自愿性和口供补强保障案件事实的正确性。自愿性在保障口供真实性方面是有效的,但仍不足以实现防范错案的要求;而传统的口供补强要求与认罪认罚的效率要求相冲突,二者面临实践困局。解决口供真实性问题,应在坚持口供自愿性基础上,根据认罪认罚案件的特点,改革口供补强规则。在坚持口供应包含隐蔽性细节的基础上,对某些案件不再要求独立证据补强,而在其他案件中,独立证据补强应实现法定化与层次化。  相似文献   

15.
刑事证明印证模式利弊共存。通过强化单个证据的审查,合理设置证明标准,改变口供中心的印证方式,可以化解印证证明的困境,发挥印证证明的优势。  相似文献   

16.
侦讯取证与人权保障是案侦活动的两个方面,但它们不是均衡发展的。维护人权观念的崇高,不能也不应掩盖打击犯罪在先的事实真相。侦讯活动与限制人身自由是同步的。考察我国的未决羁押与律师会见,如实供述与不自证其罪,相对的默示沉默权,辩护取证的显形化与规则化,律师在场权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口供自愿性的证明能力,司法甄别、排除和认定口供的复杂性等问题。回答如何处理证据的法律真实和客观真实、形式真实和实质合理,取证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的关系。它们在侦讯取证制度的完善中,需有相应的配套举措。  相似文献   

17.
本文阐述了我国现阶段刑事诉讼证据中最常见的被告人的供述笔录基本特征。从立法上分析了我们对待被告人供述笔录的矛盾态度,分析了刑事诉讼中的认定口供证据效力的实践操作。提出构建我国被告人自愿性供述的规则,并对与之相关的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8.
我国刑事诉讼法将被告人的口供(供述和辩解)规定为刑事诉讼的七种证据之一;但口供的特点又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在我国刑事审判实践中比较常见。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司法实践中对口供及案件证据运用和认定的难度。规范口供运用和认定的法律标准、刑事证据规则和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的相关理论,才能正确地审查判断与认定口供。  相似文献   

19.
口供补强规则在我国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混乱现象;共犯口供也是证据法中的重要问题,从共犯口供与口供补强规则的角度出发,论证共犯口供的证据能力,是否需要被补强,如何补强和能否作为同案共犯口供的补强证据,有助于相关理论与实践问题的解决.  相似文献   

20.
口供证据规则包含证明性规则和可采性规则。证明性规则是以口供的真实性为基础,体现刑事司法对实体真实和惩罚犯罪的价值追求;可采性规则是以口供的自愿性为基础,体现刑事司法对程序正义和人权保障的价值追求。自人权、自由等价值观念兴起后,两大法系口供证据规则的发展呈现出一条由“证明性”到“可采性”的主线,形成了以可采性为主、证明性为辅的规则。当今中国的口供证据规则主要还是证明性规则,未来的发展方向是走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可采性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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