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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雇主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即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由于雇主“替代责任”的特殊情况,本文就雇主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略作粗浅探讨,希望能从侧面反映实务中的问题,寻求解决之道。  相似文献   

2.
侵权补充责任的根本特性就是,补充责任人对责任的承担上,无论在程序上或实体上均处于补充的地位.它与不真正连带责任在是否享有检索抗辩权及责任承担的范围上均不相同,具有很大的特殊性.在赔偿范围的承担上,安全全障义务人也有异于直接侵权人.安全保障义务人在承担完侵权补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直接侵权人行使全额追偿权.  相似文献   

3.
民法典编纂中,违反安全保护义务的侵权责任是一个重要问题。安全保障义务是为了解决风险致害类侵权责任构造的制度设计,其适用范围不应限定于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还应当包括其他实施具有致害风险行为的人。安全保障义务并非绝对的杜绝风险实现的义务,而仅是合理防范避免风险实现的义务,因而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合理且可能。其具体内容与限度要综合考虑致害风险的大小、可能损害的严重程度、防范风险实现的成本等因素予以认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具有特殊性,不但需要通过相当因果关系理论予以认定,还需要通过法规目的理论予以进一步限定。立法关于第三人介入型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的规定,其实是一种有顺位限定的部分连带责任。在外部关系中,第三人承担全部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仅就自己的份额承担责任。在内部关系中,第三人对于超过其份额承担的责任可以向安全保障义务人追偿。  相似文献   

4.
保险公司先付责任的理论与实践基础在于责任保险给付的第三人性以及保险公司社会责任的扩张。先付责任实质为保险金的先行给付,其同被保险人与第三人赔偿责任确定无关,且保险公司承担先付责任后一定条件下享有追偿权。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险规则出台前保险公司不应承担先付责任。目前,应尽快出台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险规则,并对受害人诉请抢救费用、保险公司履行先付责任的程序细化。增加其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5.
李功田 《工会论坛》2010,16(1):92-93
侵害债权制度是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故意实施妨害债权实现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财产损失而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侵权责任制度,在英美等国家已早有该制度。在我国债权法律体系中确立这一制度,有利于完善我国的合同保护制度。侵害债权制度由四要件构成。其法律责任有第三人单独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与债务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及第三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6.
实践中债务加入作为保障债权的实现方式日益得到人们的青睐,然而我国现行立法对债务加入未作任何规定。实践中对于债务加入的责任承担形式、第三人抗辩、第三人追偿等方面存在争议。文章认为第三人应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并且第三人抗辩仍应当以原债务人享有的抗辩权限为主,但是要区分具体情形,并且根据不同情况选择不当得利或以债权人地位来行使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相似文献   

7.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销售者、生产者因产品瑕疵而给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时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产品的瑕疵,亦叫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因产品瑕疵(即缺陷产品)而致消费者人身、财产权益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质量法》第3条的规定,由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  相似文献   

8.
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既关系到受害人的赔偿请求得到满足的程度,又关系到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的轻重。我国产品责任赔偿范围与美国、欧洲国家相比,存在赔偿数额低、惩罚性赔偿制度不完善、赔偿额没有最高最低限制等问题,应从立法上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9.
认定出租车营运中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首先应区分不同的营运方式,其次应以运行控制、运行利益为标准来判断。出租车挂靠经营中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应是挂靠者,被挂靠者负垫付责任;承包经营中,赔偿责任主体应是承包者,发包方负连带责任;租赁经营中,出租者是否对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出租人对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资格是否知情为前提。  相似文献   

10.
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给用户、消费者或者其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时,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四条对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作了具体规定。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定条件。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产品存在缺陷、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下面分而述之。  相似文献   

11.
连带责任是侵权责任形态的一种,分摊和追偿请求权作为处理连带责任形态对应内部责任分担问题的手段,在普通法中是两个独立的概念,是实现分配正义的重要途径。追偿请求权源于分摊理念,是极端的分摊,包括合同追偿和法定追偿。普通法下确定责任份额规则的转变促使分摊和追偿的再度融合,我国应在吸收普通法分摊和追偿理念的基础上,选择配套内部责任分担规则,完善连带责任形态对应内部责任分担理论和侵权责任分担的立法和研究。  相似文献   

12.
使用人责任应采纳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一种替代责任或“为他人行为负责”之责任。使用人未能合理地选任、监督或培训被使用人,而就被使用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不属于替代责任的范畴,而是属于自己责任、过错责任。使用人能够证明自己在选任、教育和管理方面没有过失的,在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被使用人追偿。  相似文献   

13.
一起警察不作为行政赔偿诉讼案引起如下思考:行政不作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如何确定因果关系?承担何种赔偿责任?最高院通过司法解释确定了警察行政不作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确定因果关系可以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承担的责任形式应当是连带责任而非按份责任。  相似文献   

14.
论书籍类出版物之产品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书籍类产品的迅猛增多所带来的侵权行为也日益增加,但法律并没有对其进行强有力的规制。文章从比较法上考察,认为应对书籍类出版物适用产品责任,使设计者、生产者承担严格责任,销售者一般情况下承担过错责任,在对缺陷产品不能指出其生产者情况下应将其视为生产者而适用严格责任。  相似文献   

15.
本文章对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反思。作者认为,水污染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先由排污方承担赔偿责任后再向第三人追偿的规定,不符合侵权行为法的基本原理,违背了民法的基本原则,不能完全体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也不能提高水污染案件的解决效率,更不能解决社会矛盾。建议立法者将第八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细化,分具体情况制定不同的责任,并引进发达国家的环境侵权责任的社会化救济制度,真正做到利益衡平和法律内部的协调统一,在充分保障污染受害者的权益的同时也维护企业的合法权利。  相似文献   

16.
产品责任和生产者延伸责任(EPR)均属于生产者责任范畴。产品责任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生产者延伸责任则关注环境保护。基于保护消费者权益,以缺陷产品是否投入流通领域,可以将产品责任分为两类,即进入流通领域前产品存在缺陷的产品责任和进入流通领域后发现产品缺陷的产品责任。基于环境保护,最初EPR要求生产者承担回收废弃产品义务,然而部分国家根据自身情况对EPR做出了修正。EPR在产品适用范围、责任人、承担责任前提、费用承担等方面不同于产品责任,有必要对产品责任与EPR进行研究,以便完善中国有关立法。  相似文献   

17.
为了避免产生歧义或冲突,我国《产品质量法》应重新界定"投入流通"的含义,使其仅指产品脱离生产者控制而进入流通环节的时点,并以此做为生产者对相关主体承担缺陷产品损害责任的起算点。同时借鉴国外产品责任法的有益经验,通过扩大生产者的外延来减轻销售者的赔偿义务,使受害人的损失得到公平合理的分担。  相似文献   

18.
大规模侵权救济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大规模侵权责任须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可以被纳入侵权责任法的调整范围,且受害者众多,发生原因同一或同质,救济困难。从我国法制环境看,产品责任、药品责任和环境污染责任是主要的大规模侵权责任类型。目前对此种侵权损害的救济方式主要有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基金、责任保险、惩罚性赔偿和举证责任倒置及连带赔偿责任。对于此四种救济方式而言,法技术上的可为之处主要在于认定此类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被告之间的责任承担。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由被告证明其行为与损害没有因果关系。在责任承担上,由加害者在无法反证其不应承担责任的情形下,对受害者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19.
论产品责任的抗辩事由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产品责任,又叫产品缺陷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包括供货者、进口商)因产品存在缺陷而给消费者或其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大多数国家法律在规定产品责任时,也明确规定了产品责任的抗辩事由。所谓产品责任的抗辩事由,是指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而提出的证明原告诉讼请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从而使自己免除产品责任或减轻产品责任的事由。产品责任抗辩事由的确立,使产品责任构成条件更加明确,因而可以兼顾有关各方的利益,从而使产品责任法发挥更加积极的社会作用,以避免责任过于严格而给生产流通…  相似文献   

20.
“退一赔十”是对我国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误读。我国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适用的基础法律关系是产品责任,客观要件是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行为符合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观要件是食品生产经营者者具有故意。在食品生产经营者均具有故意之时,应对惩罚性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应适时对食品安全法第96条进行修改,将赔偿数额修改为按补偿性赔偿的倍数进行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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