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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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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是国家实施外交保护的法律条件。然而,为了防止东道国滥用这个原则,国际法有必要对它进行合理的限制。这种限制的基本原理是属地管辖权的优越性具有相对性。用尽当地救济的例外情况可以归纳为两个方面:由于特殊原因而没有必要用尽当地救济;东道国放弃要求用尽当地救济的权利。国际法委员会在《外交保护条款草案》第15条中对该问题进行了编纂,但该法律意见既有可取之处,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还有应当细化的部分。中国应当从以往维护属地管辖权转向兼顾属人管辖权,对规范导向型和结果导向型两种不同的例外情况区别对待。同时,我国也应该根据现实情况,灵活地调整自己在一些具体问题上的立场,从而更好地维护中国的海外利益。  相似文献   

2.
外交保护作为现代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在经济全球化与和谐世界的大背景下,显现出了其特性与发展趋势。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2006年通过的《外交保护务款草案》是该制度的最新发展成果。它扩大了外交保护的范围,明确了外交保护条件中的国籍原则和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界定了外交保护的性质,体现了外交保护的人本化发展态势。  相似文献   

3.
用尽当地救济与GATT/WTO争端解决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黄涧秋  冯兵 《法学评论》2005,23(6):76-81
用尽当地救济是外交保护行使的一项程序性条件,是国际习惯规则。GATT/WTO的协议条文和争端解决实践均没有要求将用尽当地救济作为成员间国际程序的前提条件。GATT/WTO协议的权利主体是各成员方,其争端解决是为了维护申诉成员自身的权利,TRIPs也不例外。成员方的国内司法审查程序与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适用无关。  相似文献   

4.
国际法委员会2006年二读通过的《外交保护条款草案》,就公司和股东的外交保护问题进行了编纂和"逐步发展"。草案在公司国籍的确定,对股东提供外交保护的条件,以及用尽当地救济等方面的规定,既建立在已有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又在不同程度上予以了发展。随着我国海外投资的增多,我们必须重视利用草案的有关规定来保护海外本国公司和投资者。  相似文献   

5.
汤玲 《法制与社会》2013,(23):263-264
不管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实际产生了怎样的功过是非,其已然是一项被国际社会所遵守的国际法原则,作为具有普适性的国际法原则,那么其作用的地域范围必然是广泛的,其影响的程度必然是深远的。因此,在了解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含义和主要适用领域的基础上,认真分析其产生和发展的理论依据,最后才能给予其正确的评价,从而对我国国内法将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纳入其中,进行适当的改变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6.
陈熙 《法制与社会》2013,(21):140-141,147
战争受害者对侵害国的索赔一直是国际法上颇具争议的一个热点问题。目前,大多数学者将目光集中在通过受害者个人向侵害国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获取赔偿,并就此发表了大量的学术论文支撑其主张,但这并未改变受害者一再败诉、权益得不到应有救济的尴尬局面。本文拟通过对国际法上外交保护的论述,将受害者的保护上升为国家间的对抗,以期更好的解决受害者权益保护难的问题。  相似文献   

7.
戴德生 《法律科学》2004,22(6):109-113
外交保护是指允许一国按照一般国际法对另一国违反国际法使其国民遭受损害的行为要求赔偿的权利。外交保护的行使应符合一定的条件并采取适当的方式。在对日民间索偿问题上适用外交保护是符合国际法规范的,中国政府应考虑适时启动外交保护程序以取得对日民间索偿的理想结果。  相似文献   

8.
外交保护作为现代国际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传统上被认为是一国固有的权利,本质上是一国对其国民的属人管辖权。随着历史的发展和时间的推移,其自身也处在不断的发展中。2006年联合国大会第五十八届会议二读通过的《外交保护条款草案案文》,综合了众多国家和国际法学者多年磋商与研究的成果。该案文及其评注中反映出众多令人欣喜的变革,同时,也在一定层面揭示了它未来的发展趋势。例如,对于外交保护是国家权利此"国家特征"的质疑,草案案文和评注为人们留下了广阔的探讨和发展空间。  相似文献   

9.
海外投资的外交保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海外利益是指境外的国家利益,属于国家利益的组成部分。WTO规则,特别是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协定更是国际法规则的一部分。外交保护是指一国针对其国民因另一国国际不法行为而受的损害,以国家的名义为该国国民采取外交行动或其他和平解决手段。对海外投资的外交保护是海外投资保护的最后的也是最有效的途径和方式,可以进一步维护和拓展中国的海外利益。  相似文献   

10.
当地救济与外交保护和国际仲裁邹立刚一、外交保护的根据与性质所谓外交保护,是指外国人所属国在其海外国民受到所在国机关和官员的侵害,依照所在国法律用尽了当地一切行政和司法救济仍不能获得补救时,可以采用国家间的程序要求补救的权利。外交保护权作为一国根据属人...  相似文献   

11.
宋天应 《研究生法学》2010,25(4):116-124
1970年国际法院判决的巴塞罗那电车公司案是国家对公司行使外交保护资格的标志性案件。在国际法院随后判决的艾尔西公司案、迪亚洛案中,均涉及对股东国籍国保护公司的资格的讨论。国际法委员会在起草的《外交保护条款草案》对资格问题做了发展性的规定。另外,基于特殊条约的仲裁案件在一定程度上也认同了股东对公司的保护资格。笔者认为,根据国际法院的判例和国家实践,股东国籍国保护公司的资格,作为公司外交保护规则的例外,还没形成国际习惯法。  相似文献   

12.
李沣桦 《法律科学》2015,(3):179-189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纵深推进导致国际投资争端大量产生的背景下,传统国际法上的东道国当地救济规则逐步被运用到以ICSID机制为主的投资者-东道国仲裁解决领域中。但国际投资仲裁领域中的当地救济规则在适用标准、例外规定、终局性要求等方面却突破了传统国际法的适用惯例。作为最大的资本输入发展中国家,近年来中国在外资引进上获得显著发展,因而有必要在既有双边投资条约的投资保护框架下重新审视东道国当地救济规则,寻求应对如何平衡国家主权与外国投资者利益保护的策略。  相似文献   

13.
王慧 《中外法学》1997,(6):70-75
<正> 跨国公司的外交保护问题涉及到对公司的外交保护、对股东的外交保护、遇有争议时管辖权的冲突以及卡尔沃条款等问题。这些问题也是当前在跨国公司的国际法问题上分歧较大的领域之一。本文拟就上述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14.
传统观点认为,对公司实施外交保护的国家应当是公司的国籍国,而不是股东国籍国,这在国际法院所审理的巴塞罗那公司案中得到了确立,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股东国籍国的外交保护资格开始越来越多地得到支持。在各种方案中,比较可行的是将股东国籍国保护作为公司国籍国保护的例外情况。在国际法院和国际法委员会的努力下,这种例外情况的轮廓开始逐渐清晰,但是在细节问题上仍然存在值得推敲的地方。  相似文献   

15.
程文理 《法制与社会》2012,(21):103-104
皮诺切特案中主要存在两大国际法问题:其一是皮诺切特是否享有国际法上的外交或司法审判豁免权问题;其二是皮诺切特案的国际刑事管辖权问题。本文在分析皮诺切特案事实的基础上,结合国际法相关原则和规定对上述两大问题进行讨论。  相似文献   

16.
王若源 《政法论丛》2011,(1):103-110
外交保护的实施过程可以区分为国内决策阶段和利用国际法向侵害本国人权利的相对国采取措施的阶段。因此,在国内决策阶段中有一种不可忽视的实践,那就是认为从国内法角度来看国家负有以一切可能方式保护本国公民的义务。但是,实际上外交是国家行为,它代表国民的整体利益。因而在具体个案中可能需要从大局出发采取和缓的方式对权益受侵害的国民进行保护或放弃保护。但,必须建立有效的机制以沟通被害者和实行外交保护的公权力机构。在对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进行取舍时,可能需要考虑相应的补偿问题。以此为出发点,对将以外交保护方式保护国民作为国家宪法义务的国家实践进行研究。  相似文献   

17.
本文是从Maffezini诉西班牙一案引起的对用尽当地救济和ICSID管辖权关系的思考。首先从理论上探讨用尽当地救济和国际投资仲裁的一般关系,认为用尽当地救济是东道国一项默示的权利,不因订立了仲裁条款而被剥夺。而后分析了《华盛顿公约》第26条所涉及的用尽当地救济和中心管辖权的关系,公约允许东道国接受中心仲裁可以以用尽当地救济为条件,即当地救济必须明示才可采用,和用尽当地救济与国际仲裁的一般理论相左,不利于维护东道国的主权。最后谈到了中国应从中得到的启示。  相似文献   

18.
黄德明 《法学评论》2006,24(2):107-115
外交职能的实现与国际法的演变存在内在的联系,中国和平发展中外交职能的变化与国际法规范的实施息息相关。中国在和平发展中应该注意外交职能所调整的相关法律问题,尤其是驻外使团及其人员的安全、外交保护、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国家安全和国际合作问题,在工作重心转移的新形势下、特别是在非传统安全威胁日益加深的情况下,应充分利用现行的国际法规范并促使新的更加合理、公正的国际法规范的产生,以实现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  相似文献   

19.
本文从跨国公司的现状入手,对其外交保护的法律依据进行了整体分析,揭示了其应适用的基本原则、对公司股东进行外交保护的条件,以及卡尔沃条款对外交保护的限制作用.  相似文献   

20.
一国行使其外交保护权对国外侨民进行保护,既是国际法领域内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也是国际关系领域内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在国际关系实践中,“保侨”事件不时发生,以致在这一领域内逐渐形成了一整套的国际法规则。所谓一国对国外侨民的保护,就是指一国对本国侨居在某一外国的国民遭受到来自外国的不法侵害时,在一定条件下依国际法来实施的对其国外侨民的保护行为,即通常所谓的“外交保护”。根据国际法,每一个国家都享有对其国外侨民进行外交保护的权利,这是普遍公认的。在国际关系实践中,一国保护其国外侨民的行为通常是在下列条件下发生的:第一,外国发生了对该国侨民的侵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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