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网上传播国内一般作品应当适用“法定许可”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针对在我国网上传播作品能否适用“法定许可”这一问题 ,目前叠合着三方面的背景因素 :一方面 ,以《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等为代表的国际惯例要求传播他人作品应当得到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 ;另一方面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规定了在若干特定条件下传播他人作品可以适用“法定许可” ,即只需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不必事先经著作权人授权同意 ;再一方面 ,为调制、衔接“授权许可”的国际惯例和“法定许可”的国内法律规定两者之冲突 ,当年在《中美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阴影下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的规定 ,形成了“内外有别…  相似文献   

2.
网上作品传播的“法定许可“适用探讨(续)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四、网上传播国内一般作品适用“法定许可”无悖衔接当前国际惯例 有一种观点担忧:“因为网络是有国际性的,中国作品适用法定许可,外国作品同样也得适用,这就意味着我国对外国作品在网上保护的倒退,这是行不通的。”这一种担忧不无道理,面对这开放的、强权的、趋同的当代世界,面对这以TRIPS协议等为基准的当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最低水平线,面对着《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等勾勒  相似文献   

3.
网络造成公众与著作权人之间新的利益冲突,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成为网络环境下的利益平衡砝码。网络环境下,公众对著作权的合理使用范围应有所扩张,表现为公众对网上版权作品应有更大的合理复制权,但公众对版权作品在网上的合理传播权则应当相对缩小。通过对法定许可制度的批判,认为网络环境下应谨慎设置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  相似文献   

4.
使用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制度只是迫使音乐作品著作权人无法授予某家唱片制作机构独占性的录音制品出版权.很大程度上,著作权人在音乐作品市场中的收益多少,与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制度本身没有太大的关系.录音制品的制作、发行、传播主要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的,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其中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取消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可能会带来音乐商或出版商对某些音乐作品的独家垄断,不利于该作品的利用和传播;相反,保留该法定许可制度,其实并不会损害音乐作品权利人的实际收益,甚至更有利于其作品传播.因此认为该法定许可制度损害了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而应该予以废除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  相似文献   

5.
《著作权法》规定“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是为了防止音乐著作权人与唱片公司签订专有许可协议而垄断唱片市场,提高唱片价格。根据立法目的,利用此项“法定许可”的主要方式,是唱片公司自聘歌手重新录制录音制品;但在经过原录音制品中表演者和录制者许可的情况下,也可以直接翻录录音制品。此项“法定许可”所允许的行为不仅是利用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还包括发行录音制品。我国《著作权法》为此项“法定许可”规定的“但书”使“法定许可”丧失了其存在价值,应当在《著作权法》修改时删除。  相似文献   

6.
杨异 《知识产权》2009,19(2):71-74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在网络中最重要的权能之一,是著作权人的权利在网络环境中的延伸和扩张.它是法律赋予著作权人控制自己的作品在网络上传播的专有权利,与网络文化的自由开放精神相冲突,对其进行限制成为必要,同时有必要从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两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7.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版权纠纷日益增多,而司法实践中认定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时适用的标准不一,导致网络版权保护困难重重.我国立法上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界定有一定局限性,不能充分规范新技术条件下出现的各种“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应当包括作品提供行为和网络服务提供行为,它们是“一机两翼”,缺一不可的关系.在认定“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时应当灵活适用“服务器标准”,以利益平衡原则为指导,并受到合理使用原则、法定许可原则、技术中立原则等的限制.“用户感知标准”、“法律标准”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弥补“服务器标准”适用的不足.  相似文献   

8.
著作权延伸性集体许可制度的移植与创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梁志文 《法学》2012,(8):122-131
我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规定的延伸性集体许可制度引发了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极大反弹。为了解决作品大量授权的问题,北欧各国创设了著作权延伸性集体许可制度,将其作为强制许可和法定许可等非自愿许可的制度替代品,这与北欧社会的特定环境密切相关。在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广泛的法定许可且集体管理组织不够完善的背景下,应放弃宽泛的延伸性集体许可规则,仅规定特定领域使用作品可适用延伸性集体许可制度。因此,立法者应该鼓励权利人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交换,以达成适用范围上的共识;同时,须明确著作权延伸性集体许可的权利限制属性,具体制度的构建应符合国际条约的基本精神。  相似文献   

9.
王迁 《知识产权》2021,(1):20-35
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将"作品类型法定"模式改为"作品类型开放"模式,可能将导致作品与其他智力成果的界限变得模糊不清。法院应避免为"创新"而不当扩张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广播权被重新定义为可规制任何以非交互式手段向公众传播作品行为的专有权利,具有实质意义。"三步检验标准"的纳入是对法定权利限制的适用进行再限制,并非允许法院自行创设新的权利限制。有关制作和向视障者及其他阅读障碍者提供无障碍格式版的权利限制意义重大,其扫清了我国批准《马拉喀什条约》的障碍。对涉及课堂教学和免费表演的权利限制的修改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意义。对有关复制公共场所艺术品的权利限制的修改可能造成误解。删除"播放以录音制品体现的作品的法定许可",并不意味着广播电台、电视台今后播放录音制品时须经过其中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对其行为应适用"播放已发表作品的法定许可"。  相似文献   

10.
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作为歌曲作品词曲著作权人的委托管理人,可以使用、向公众传播所委托管理的音乐作品,但并没有免除其向公众传播涉案作品的表演时取得表演者许可的义务。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这种与生俱来没有营利性的社会团体能否通过"合理使用"或者"法定许可"而获得某种豁免,从而回归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真谛,仍是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相似文献   

11.
确立著作权人拥有发行权权利本为是保障著作权人能够充分享受智力成所带来的财产收益保护著作权人的财产权.但当著作权人的发行权不断延伸的时候就会和社会众多物化的著作作品事实占有权发生冲突,此时,我们就会通过对发行权的限制以使著作权人与物品所有人处于利益均衡稳定的状态,于是“发行权穷竭”问题就由此产生.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并没有“发行权穷竭原则”,而是否采纳这一原则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司法界也存在许多争议.就此,本文将就“发行权穷竭”原则的适用问题做一个粗略的探讨.  相似文献   

12.
按萨维尼的法律关系理论,从新闻学中的“新闻作品”到著作权法中的“新闻作品”,体现了从“生活关系”到“法律关系”的建构过程.通过作品观、可版权性、独创性以及新闻传播目的的取舍,可以厘清著作权法不保护的新闻学中的新闻作品、著作权法上的新闻作品以及其中适用法定许可的作品,由此完成我国著作权法中的“新闻作品”的建构,以回应实践需要及时代要求.  相似文献   

13.
当国家版权局于2012年3月公布了《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草案后,关于草案第46条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条款,因为音乐产业的公开批判而成为修法中最热点的问题.1一方面音乐著作权人认为法定许可的适用,是对原创音乐的致命打击;而版权局则强调,对法定许可的理解应结合草案第48条的付费机制,考虑传播者、使用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2可以说,关于法定许可的立法,已经成为牵动音乐产业利益的重点.然而,由于各方对法定许可制度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误解,因此导致言人人珠,不利于立法进程的推进.只有排除误解,并正确认识法定许可制度的优势和弊端,才能理清在我国社会、经济和产业环境下是否适用或在何种程度上适用法定许可.  相似文献   

14.
有关广播组织的法定许可早在1990年《著作权法》中就已有规定,目的是保证广播电台电视台的作品使用,并给著作权人提供经济利益保障。但实践中,该制度在给广播组织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存在着作者获酬权无法实现的问题。这直接导致立法者在《著作权法》(修订草案第二稿)中选择删除相关规定。但从制度立法价值的角度看,当前保留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作品法定许可在实现广电媒体社会公共价值、降低其与权利人之间的交易成本和避免一方优势地位影响作品的使用和传播方面仍具优势。  相似文献   

15.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人享有法律规定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财产权就是指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的以法律规定方式使用作品,以及许可他人以法律规定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这项权利亦属于民事权利,但与一般民事权利不同,这种财产权的实现紧紧地依赖于“使用权”的实现, 即只有著作权人或受许可使用人使用了作品,才使著作权人的财产权不仅具有法律意义,而且具有了实际意义。本文试图对该项财产权的实现途径作些分析。  相似文献   

16.
著作权法通过复制来界定作品的使用,建立起一套作品使用规则。在数字时代,作品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传播和消费,传统的复制地位受到一定程度的冲击。不过,复制是著作权法的基石性概念,具有不可替代性。复制既可以通过复制权(财产规则)保护,也可以通过救济权(责任规则)保护;在数字时代,复制权仍然应当且仅适用于控制作品的传播,凡是导致传播的内容复制都受到著作权人的控制;而进入消费领域的个人复制、在创作中使用他人作品则应当受责任规则的规制,著作权人不能事先禁止他人使用作品的行为。  相似文献   

17.
我国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我国《著作权法》中的法定许可制度在构建之初就存在诸多问题,这一制度二十多年的实践表明其并未起到恰当调节权利人与使用人利益关系的作用。在我国《著作权法》进行第三次修改的过程中,应当进一步审视现有法定许可的各种情形,重新构建一种建立在透明有效机制和程序保障之上的、仅针对教育和公共文化机构的法定许可。具体说,应当取消报刊转载、录音制作的法定许可;保留现有教科书法定许可的内容、并将远程教育的网络传播法定许可整合进来、增加非营利性公共文化机构通过网络向注册用户提供本馆舍内绝版作品复制件的法定许可,构成教育目的使用的法定许可;取消录音制品播放法定许可,将针对所有作品的播放法定许可限定于非营利性公共广播组织以教育为目的的播放。  相似文献   

18.
<正>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可以将其就某一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中的某项权能或某几项权能许可他人使用。这种许可通常是由著作权人与被许可人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方式来实现的。被许可人依此合同合法地取得了对著作权人作品的使用权。就使用者而言,由于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目的,在于使用作品并使之广为传播,因此许可人对其提供的作品是否拥有著作权,显得至关重要。于是许可人提供非侵权担保往往成为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中不可或缺的一项约定。该项约定的基本内容即;许可人保证对提供的作品享有著作权,使用者为因使用该作品而侵犯他人的著作权等权益,许可人须负全部责任。  相似文献   

19.
熊琦 《法商研究》2014,(2):100-107
大规模数字化意味着获取和使用文字作品方式的根本变化,并使得著作权保护成为网络环境下文字作品传播效率提高的制度瓶颈。为此,各方通过集体管理制度来解决数字化作品的合法利用问题和大规模许可中的交易成本问题,但也再次暴露了集中许可在规制内容和价格垄断上的不足。因此在大规模数字化进程中适用集体管理制度,需要根据著作权人、集体管理组织和使用者三者之间法律关系的差异分别设计许可机制,以防止特定主体以垄断优势阻碍其他产业主体的商业模式实现。  相似文献   

20.
信息网络传播权默示许可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默示许可是指在没有明示授权的情况下,被许可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许可人的行为推断其已为许可的作品利用模式。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9条规定的基于扶助贫困之许可既是一种制度创新,也是我国著作权法律对默示许可的首次确认。除此之外,现实中还大量存在着信息网络传播权默示许可的作品利用形式,主要包括基于特定网络空间的默示许可、基于网络营销策略的默示许可以及基于惩戒权利人的默示许可这三种形式。对信息网络传播权默示许可进行制度设计,有助于引导许可人和被许可人正确运用这一许可方式,有助于将当前网络环境下日渐增多的侵权行为纳入法治轨道,有助于澄清当下愈渐普遍的对网络著作权扩张的误读和误用。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