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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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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能动司法是我国人民法院系统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为了顺应社会对司法的客观需要而创造性地提出的解决纠纷的司法方式。能动司法的社会管理功能主要是指法院及法官能动司法的过程和结果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方面应当具有的潜在功用和效能。这种司法权的运作方式因其目的的服务性、过程的多方参与性、互动性及实现的民主性,能够契合新时期社会管理的需要而成为广义的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动司法社会管理功能的内容丰富,主要表现为以下  相似文献   

2.
社会管理创新与司法能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政治保持总体稳定的情况下,社会问题也逐步多发凸显。面对这些新增的社会问题,我们需要创新社会管理体制,以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需要。体现在司法改革上,就是根据我国的国情和现实要求,既要严格恪守司法的裁判职能,又必须积极有为,衍生司法的社会职能,能动地开展司法活动;我们也要注意,过于主动地司法可能会破坏司法的超然形象,弱化民众对司法信任的基础。因此,在强调司法能动主义的同时,必要的司法克制是必需的。  相似文献   

3.
在美国,司法能动的兴起和实施有其特定的制度前提条件,而在我国实施能动司法,没有体制的依托,效颦域外,难免是无本之木。如果说宪政制度是"源"的话,那么能动司法则是"流",无视我国政治制度的实际情况、法理的障碍以及司法的谦抑属性,在司法层面采纳能动司法的理念和做法,主动出击,企图让司法来承担维护稳定、化解一切社会矛盾的政治功能,这必将成为司法的难以承受之重,最终丧失司法真正应有的功能。  相似文献   

4.
在中国法治语境下,能动司法强调在依法司法的前提下,司法审判活动要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个案公正与普遍公正的统一,依法裁判与案结事了的统一,因而体现了坚持服务大局与依法司法的统一,坚持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统一,坚持回应关切与综合考量的统一,坚持开放引导与协同司法的统一,坚持规范司法与制度建设的统一。能动司法蕴含着促进和实现社会正义的基本价值取向。对于社会正义问题,思想家们众说纷纭,各具见解。实际上,讨论社会正义问题,必须密切联系社会主体赖以生活及其发展的社会条件。从本体论意义上讲,社会正义乃是社会主体权利要求的制度化实现,是人类意识的载体形式。由此,社会正义拟可区分为制度正义、程序正义和行为正义三种类型。处于社会转型期的当代中国,必须始终高度关注和重视解决社会正义问题。维护社会正义,这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基本价值目标。能动司法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促进和实现社会正义,不仅构成了司法权的本质属性,而且已经成为能动司法的价值目标。在当代中国司法审判活动中,必须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维护和实施社会正义的能动作用,深入推进能动司法制度与机制建设,从而更加有力地维护社会正义。  相似文献   

5.
姚莉  显森 《法商研究》2012,(2):45-51
为防止借能动司法之名违法办案,应该设定一系列规则,从主体、客体和内容几个方面对能动司法进行程序规制。在能动司法的启动阶段,享有启动权的法官应当依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有选择地决定是否进行能动立法、积极司法、主动司法和有效司法。在能动司法的运行阶段,法官应该在当事人或控辩双方举证、质证的过程中,充分运用诉讼内外的方法和手段能动办案。在能动司法的决策阶段,法官应该针对不同的情形采用不同的决策原则:在疑难案件的决策过程中,坚持专家参与、分类解决的原则;在社会广泛关注案件的决策过程中,坚持社会评价和法律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在普通案件的决策过程中,坚持将能动司法作为实现公平正义可供选择的手段之一的原则。  相似文献   

6.
李本浩 《法制与社会》2012,(27):207-209
社会管理创新是中央政法委提出的“三项重点工作”之一,各地人民法院都进行了一些积极的探索.本文以能动司法为视角介绍了能动司法和社会管理创新的界定以及人民法院社会管理创新的途径和方法,以求为解决当前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存在的现实问题提供参酌的依据.  相似文献   

7.
郑玉龙 《法制与社会》2010,(33):292-292
司法不仅有规范功能,还有社会功能。避免法律滞后性带来的不良后果,灵活处理不断变化的社会矛盾,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则需要充分重视司法的社会功能,把司法的规范功能和社会功能结合起来,实现司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相似文献   

8.
马旭聪 《法制与社会》2013,(24):112-114
能动司法是司法方法论的一种,司法公信力是司法的本旨要求,能动司法能够促进司法公信力的形成,同时司法公信力对能动司法也具有指导性的价值作用。  相似文献   

9.
司法衡平艺术与司法能动主义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下载免费PDF全文
侯淑雯 《法学研究》2007,29(1):54-62
司法的最直接目的在于定纷止争。法官既不能迷信规则,也不应轻视规则。司法能动主义是一种开放性司法哲学,热衷于打破成规、法外能动和制衡。司法能动主义之所以盛行于美国,有其特定政治法律文化背景。我国情形则大为不同,司法能动主义须慎行。我们应该发展合乎国情的中式司法衡平艺术,倡导能动司法。  相似文献   

10.
王婷 《法制与社会》2011,(7):126-126,130
在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能动司法政策之后,司法能动主义立刻被许多学者和法官关注,地方各级法院为贯彻能动司法政策也进行了很多司法行为。我们提倡的能动司法政策与西方所谓的司法能动主义有什么联系和区别?我们应该怎样实践能动司法政策才会更合理?  相似文献   

11.
石英 《人民司法》2012,(3):55-58
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是国家实施社会管理控制的手段之一。人民法院发挥司法的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地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既是能动司法的过程,①也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过程。辩证唯物主义认为,无论是自然界还是人类社会和人的认识,都是变化发展的。能动司法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基础上,必须因势而异、应时而变,不断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深入发展。  相似文献   

12.
刘学智 《山东审判》2007,23(3):60-64
司法能动性是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积极应对社会现实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则,创造性地理解和适用法律,对案件做出理性判断并能动地服务社会的一种结果和过程.当代中国的法官应当发挥司法能动性,在裁决过程中充分考虑法律、道德、政策、经济等多种因素,使司法裁决等司法活动更加贴近现实,更加符合理性,更加符合法律精神.  相似文献   

13.
社会转型过程中的司法能动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社会转型必然催生新型的利益和权利关系,新型的利益和权利关系必然要有相应的法律保护。面对新型权益纠纷,一方面司法者应当遵守司法权的被动性,奉行不告不理的原则;另一方面,司法者在案件受理后的司法过程中需要发挥司法能动性,秉承正义的法律价值和理念,遵循法律原则,并充分运用司法经验,正确地适用法律,在理性地对案件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作出判断的基础上行使裁判权,以解决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秩序。司法者在司法过程中理性的司法能动不仅有助于社会秩序重构和形成调整新型社会关系的规则,而且有助于新型权益的生成和维护以及司法改革的目标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实现。司法者在司法过程中只有遵循司法能动的正当性、合理界定司法能动与司法被动的界限并妥善处理二者的关系,才会达到司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相似文献   

14.
杜琰 《法制与社会》2012,(1):142-143
当前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必须要发挥司法能动的积极作用,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我国法学界从司法能动的不同方面对此进行了论证,本文从内涵、实践、发展等方面对我国的司法能动进行了阐述.尽管我国的司法能动还存在着诸多不足,但是司法能动的倡导者提出的问题依然是值得我们认真对待和思考的.  相似文献   

15.
司法能动主义的蕴含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最高法院选择能动主义的司法取向,实际上是对司法在当代中国社会中社会角色的自觉校正,是对司法与社会(尤其是政治)互动关系的重新调整,是对司法的社会功能的进一步领悟与认知。正因为如此,对司法能动主义相关问题的思考与讨论,不仅能够使我们对最高法院这种取向形成恰当的认识与评价,也有助于我们从理  相似文献   

16.
司法克制下的司法能动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张榕 《现代法学》2008,30(2):179-185
司法能动或是司法克制体现了法官释法的意识形态。司法能动和司法克制是法官在司法中进行自由裁量时享有多大的自由或者受到多大的限制问题,并没有一个绝对的标准可供遵循。在我国当下,去除僵化的司法克制与无序的司法能动,并且实现司法克制下的司法能动应是明智的选择。  相似文献   

17.
在当代中国,司法能动问题引起了司法实务界和法学理论界的广泛讨论。对这一问题的讨论引发了人们对司法属性的普遍关注。司法的属性决定了司法克制与司法能动之间关系的复杂性,两者并不是完全对立的两级。法条主义所指引的司法过程一般是克制主义的,两者都是裁判的时机、社会需求、司法原则、法官的偏好等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然而,司法克制主义并非总是司法过程中占优势的理念,在特定的时机下,司法需要保持能动。权衡司法克制与司法能动两者之间的关系是保护公民权利的现实选择。当代中国的司法能动呈现典型的公共政策导向性质,这是由中国司法机关的性质、中国司法对实体性公正的追求以及当代中国的社会变迁等因素所决定的。  相似文献   

18.
2009年12月18日,在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提出了要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在此之前,针对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在宁夏、河北、江苏等地调研时明确提出了能动司法的理念。  相似文献   

19.
梁平  陈聪 《法制与社会》2011,(19):140-140
自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提出能动司法理念之后,在理论和实务部门展开了热烈讨论。能动司法的提出是回应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对司法新的需求,并非是权宜之计,司法部门提倡能动司法理念过程中也渗透着一种反思理性,为契合"为民"、"便民"的工作方针,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展开能动司法理念的实践探索。  相似文献   

20.
“司法能动主义”是舶来品,而“司法能动论”则是司法能动主义结合中国国情的产物,尽管后者被赋予了不少“新意”和“引申义”,但客观地说,这也是文化接受与传播过程中一种不可避免的现象.从法文化的深层渊源看,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奉行“司法克制”的传统,从而大大抑制了“司法能动”的空间,但社会生活的快速变化与成文法废、改、立的滞后性这一矛盾又会呼唤“司法能动”的出场,以弥补法律的缺陷,达到实质正义的目标.这就为司法能动在大陆法系国家司法实践中的存在提供了一席之地.司法能动是司法克制前提下的能动,不是盲动妄动;司法克制又包容了司法能动的合理空间,不是对法律条文的僵化固守.两者追求的目标是相同的,即正义的实现、人权的彰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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