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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养遗赠协议的法律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有的老人,特别是鳏寡孤独的老人,因身边缺乏子女照顾,生活发生困难,乃自愿与人订立协议,在生前或由对方供给生活、医疗费用,或由对方扶持照顾,死后则以自己的财产赠予对方。这种情况,是由于实际的需要。对双方有利无害,也可减少社会负担,且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在现实中也是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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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遗赠扶养协议存在的合理性。我国继承法中的遗赠扶养协议,运用合同形式解决人们之间的扶养和财产处分的做法,这是我国继承制度的新发展。我国农村集体早已对无依无靠的老年社员实行“五保”,还有许多公民个人也出于社会主义组织的团结互帮精神,主动承担对年老无依靠的人的扶养、照顾义务。然而,社会上也存在一些不良现象,如有的“五保户”的出嫁女儿没能担负起赡养父母的义务,在父母死亡后却同集体争夺遗产;有的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在被继承人生前需要受到扶养、照顾时,没尽过扶助义务,当他死亡后却与扶养、照顾他的人争夺遗产;还有一些人,无视他人主动扶养、照顾无依靠老人的事实,对他人在被扶养人死亡后取得遗产而不满。实行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只要履行了自己对被继承人的扶养、照顾的义务,就可以根据协议排除他人(包括法定继承人)的干扰,合法地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这样,既可以提高集体和公民个人扶养无依靠人的积极性,又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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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继承法》确立的遗赠扶养协议存在着制度简略、扶养人范围较窄、扶养人的权利实现缺乏保障以及协议的履行缺乏监督等问题.本文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希望通过立法的完善使该制度能充分发挥养老扶弱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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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一位老人将300万元的房产赠与与自身毫无血缘关系的水果摊摊主,双方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在公证处的严格审核后,这份遗赠扶养协议生效了.这意味着,水果摊摊主此后要承担监护老人、照顾老人日常起居的责任,老人则须将财产赠与水果摊摊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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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的扩张适用,可成为另类养老合同,以减缓老龄化社会带来的家庭养老压力。遗赠扶养协议实质是遗赠人和扶养人确立遗赠与扶养权利与义务的民事合同,老年人通过遗赠扶养协议的形式解决养老问题,既享受协议约定的各项权利,又履行协议产生的义务,是尊重自我决定权、维持生活正常化和实现养老内容自治化的体现。遗赠扶养协议是实现物与扶养行为交换价值的财产关系,具有扶养能力、愿意承担扶养义务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方,不能独立生活或独立生活有困难而需要他人照顾的老年人都可以根据自己的特殊需要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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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的性质和法律效力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和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处理遗产,这是遗产转移的一种新方式,也是一种新的合同形式。它第一次正式出现在我国的法律文件中,是我国继承法的特色之一。本文仅就“协议”的性质和法律效力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间以扶养和遗赠为内容,确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签订的合同,称为遗赠扶养协议。这种合同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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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与一般合同的区别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遗赠扶养协议是在总结了我国民间的“五保户”制度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是我国继承立法的一个重要内容。五保户制度和继承法所规定遗赠扶养协议比较起来,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所谓相同点,即两者都是一种对农村中某些缺乏劳动力、生活没有依靠的鳏寡孤独的农民的生活保障,使他们幼有所育、老有所养,死有所葬,生养死葬都有依靠,体现了互助友爱的新风尚,也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的表现之一。所谓不同点,前者属于社会福利制度,由集体经济组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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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遗赠扶养协议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学评论》1986,(4)
一什么是遗赠扶养协议?它具有哪些法律特征?研究这些问题有助于我们弄清遗赠扶养协议的基本性质,明确它的基本概念。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包括个人和集体组织)之间关于遗赠人生前受扶养人扶养,死后由扶养人安葬,扶养人在遗赠人死后承受遗赠人财产的协议。在我国,遗赠扶养关系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同志式的互助合作关系。遗赠扶养协议固然以契约的形式出现,但它并不是等价交换关系。它是财产契约关系与同志互助关系的结合,它既是经济关系又是道德关系。一方面它是财产契约关系,这表现为对价关系,即一方当事人必须保证遗赠,另一方当事人必须保证扶养。这种对等的权利义务缺一不可,缺少一方面即不成为遗赠扶养关系。遗赠扶养协议虽然具有对价关系的特点,但这种对价关系并不表现为等价关系,即遗赠人遗赠的财产,与扶养人为扶养提供的生活资料,在价值上并不要求一定相等。另一方面,它是同志互助关系。这就是遗赠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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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继承法第一章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据此,有些人将遗赠扶养协议理解为是财产继承的一种方式,我们认为,这种理解是不对的。财产继承制度是我国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财产继承是指财产所有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之后,按照法律的规定将死者遗留下来的财产转移给他人所有的一种法律制度。我国财产继承共有两种方式:即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法定继承是指依照法律所规定的继承人范围、顺序和继承份额而继承,又称为“无遗嘱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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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马老汉是一位农村五保户老人,年轻时靠自己的劳动在自己的宅基地上修建了两间砖木结构的平房。随着年龄的增大,身体逐渐衰弱,自理能力一天不如一天.加之又无经济来源。日子过的十分辛苦。马老汉的本家侄子小马看马老汉日子艰难,就常常给马老汉挑水送饭,不计报酬的照顾老人的生活。马老汉见小马朴实善良。两人又是亲戚加邻居,于是向小马提出.请小马照顾自己的生活,自己死后其个人所有的房子和家里的财产全部给小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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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遗赠扶养协议的本质是合同,应当有条件地认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代其订立的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案号一审:(2010)虹民一(民)初字第3745号二审:(2010)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498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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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普及法律常识,同时为广大读者提供法律服务,本刊将联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开设"法律服务"栏目。大成律师事务所是中国成立最早、规模最大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曾连续三年被《亚洲法律杂志》(ALB)评为"亚洲规模50强第一名"。本刊联手大成律师事务所开设"法律服务"专栏,除定期向读者介绍相关法律专业知识外,还为广大的普通民众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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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1986,(2)
读了《法学杂志》1985年第四期周强同志的《论遗赠扶养协议》一文(以下简称“周文”),觉得某些提法尚可商榷,愿提出探讨。一、遗赠扶养协议是有偿的法律行为。周文认为:“‘有偿’一词在民法学和经济法学上是有严格含义的,它是与等价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而在遗赠扶养协议中根本不存在等价的问题”。因此,遗赠扶养协议不是有偿的法律行为。从逻辑学的角度看,“民事法律行为”与“有偿的法律行为”、“无偿的法律行为”是属种关系,而“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则是全异关系中的矛盾关系。这就是说,全部“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有偿法津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两种,一起民事法律行为非此即彼。据此,周文认为遗赠扶养协议不是“有偿法律行为”,那么就只能是“无偿法律行为”,我认为,这种看法显然是不对的,所谓“有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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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征子引发的法律思考——评我国遗赠扶养协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老龄化已成为社会一大问题,在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还不能完全解决老有所养之际,我国继承法独创的遗赠扶养协议是对中华民族优良传统的承继和发扬光大,也是解决老有所养的一种有效的法律制度。针对我国目前遗赠抚养协议抽象性、概括性,建议通过完善立法,进一步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定协议的形式要件,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建立相应的保障措施和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