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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合同,B公司成为A公司一级代理商。双方约定,B公司在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一款App软件进行网络推广,吸引用户使用该款App软件并注册充值。用户充值后,B公司与A公司进行对账和分成,其中会员充值款B公司提成比例为100%,打赏充值款B公司提成比例为25%。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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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储蓄实名制”、“自行车实名制”、“手机实名制”,到“股票交易实名制”、“高校BBS实名制”,再到“腾讯QQ群实名制”、“博客实名制”、“购火车票实名制”、“公务员用餐费用实名制”……伴随着公众的不安及舆论的质疑声,“实名制”这个词在当下迅速流行起来。“实名制”真的是公众期待的“济世良方”吗?“实名制”的背后,到底隐含着多少社会改革成本和诚信道德的沉重?抑或暴露了多少公共管理中的缺陷?当“实名制”作为一种调控手段出现的时候,人们是应该确信它能带来一些根本性的转变、相信它能完满地解决问题,还是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它仅仅是一个技术手段——可以治标,却不能治本……正义性的考量和规范性的约束,在一个“实名制”风起云涌的年度里,喧哗开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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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朝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一起因引入“私域流量”达成销售目标被诉违约的案件。直播合作2020年7月.A广告公司与B文化公司签署《直播合作协议》。双方约定,由B文化公司在.某头部直播平台为A广告公司某直播课程提供直播推广服务,具体方式为2020年7月16日至8月31日,由主播在指定平台直播过程中,植入商品链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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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的web2.0技术为个人意见与信息的展示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平台,在这个平台上,权威与大众已经消弭了界限,传统传播方式中的"把关人"也消失了,在这个数字世界里,表达越发痛快,传播越发迅速,分辨网络信息的真假也变得越来越难。虽然微博、社交网站都搞起了"实名制",在没有法律强制措施的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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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起,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向他人购买《跟着龚琳娜来练声》《狠人狠事》等上海喜马拉雅科技有限公司(“喜马拉雅”网站及App的经营者,以下统称:“喜马拉雅”平台)享有著作权的音频作品后,存储至其注册的云网盘,通过其设立的私人网站、某大型网购平台等途径,按不同音频单独定价收费或者采用会员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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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9月,某物资公司(以下简称“A 公司”)为逃避债务,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通过朋友关系,分别与 B 公司和 C 公司串通,由这两家公司做假股东,搞虚假出资,共同成立“永力物业有限公司”。A 公司先把30万元人民币转到周某个人的“牡丹卡”上,由周某取出交给 B 公司,B 公司收款后又如数汇到某会计事务所参加永力物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验资。C 公司也同时向会计事务所出具了“以实物(钢材106吨)折币28.6万元的投资证明”一份(实际上无此实物)。会计事务所未实施实物清查、票据核对等必要的验证程序,便出具了验资报告。永力物业有限公司领取企业法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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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
2017年7月14日,23岁的东北大学毕业求职生李文星的尸体在天津市静海区国道旁水坑里被发现,他身上存有“蝶贝蕾”的传销笔记.后经调查,“蝶贝蕾”传销组织人员冒用北京科蓝软件系统有限公司之名,在BOSS直聘网上发布虚假招聘信息.求职心切的李文星收到该公司发来的聘用书后,即便担心可能是骗局,但已数月未找到工作的李文星仍抱着试试的心态前往天津“李鬼”公司入职,岂料惨遭不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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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难求、满街黄牛的时候,他们告诉群众,连印度都实名制了,我们还不搞明摆着“存心不良”。等到实名制真的来了,他们又马上跳出来谆淳教诲我们说实名制并不是“黄牛解毒丸”,有专家认为,“实名制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乘车难,反而会增加春运压力”,批评声不一而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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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A、B、C三家公司合作拍摄了一部电视剧。电视剧拍摄完毕后,C公司未经A、B公司同意,也没有与A、B公司协商,就与D公司签订合同,把该电视剧的“播映权”授权给了D公司,对价为C公司欠D,公司的900多万元的债务。之后,D公司与某电视台签订协议,该电视剧在某电视台播出,D公司因此获益几千万元。A、B公司将C公司和D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C公司与D公司签订的授权合同无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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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孤岛”,笔者注意到一起某平台诉爬虫公司批量爬取平台数据资源不正当竞争案。其中,爬虫公司提出一个抗辩理由,认为平台上的数据是公开的,并且由用户生成,应该具有公共属性,不能由平台垄断,否则将对数据流通造成阻碍,形成所谓的“数据孤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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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某集团有限公司于1986年在第9类商品上注册了“某某某”商标。1993年7月,原告当时的两个子公司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下称A)和某通讯工业集团公司(下称B)联合某通讯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了被告公司(某南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经营至1998年,A,B决定将其在被告公司的股份转让给另外两家公司。1999年3月,被告公司新董事会决定维持原企业名称。1999年1月,原告的“某某某”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02年9月,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禁止被告在企业名称及网站域名中使用与原告驰名商标完全相同的“某某某”文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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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张先生在一家装修公司上班,因患病在家休养了一段时间,病愈后继续回公司上班。由于工作强度比较大,生病后的张先生常感到工作力不从心。公司老板找到张先生,认为其已经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答应给他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张先生不想解除合同。那么像张先生这种情况公司可否直接与他解除劳动合同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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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张某研究生毕业后,于2004年应聘到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2005年初,张某所在的C公司与另一网络公司(以下简称B网公司)签订了《在线VIP代理商经销协议》,该协议约定双方通过B网在线的电子商务平台,代理销售某一游戏点卡。为履行协议,C公司随即成立网游部负责运营此项业务,张某随后任C公司网游部副主管兼财力。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