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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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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土地用益物权体系是一种二元结构 ,土地用益物权被分为国有土地用益物权与集体土地用益物权。这种二元结构具有很大的弊端 ,应当以私法语境中的土地所有权概念取代土地所有制概念作为土地用益物权体系的逻辑支点 ,将现行的土地用益物权整合为建筑用地使用权与农业用地使用权 ,同时增设派生性土地用益物权 (土地租用权 )与辅助性土地用益物权 (地役权 )。  相似文献   

3.
王利民 《法学论坛》2005,20(2):72-77
物权立法需要人人献计献策,以确保未来法典的优秀品格,用益物权体系是设计的重点.本着这种想法,本文检讨我国现行法的有关规定和学者意见,评论<物权法征求意见稿>的若干条文,认为应当建立以基地权、农地权、邻地权以及空间权为框架的用益物权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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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法对中国制定物权法的借鉴作用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随着民事立法速度的加快,我国制定物权法已经不是很遥远的事情。在制定中国物权法时,借鉴外国法尤其是德国民法这样举世闻名的法律是非常必要的。在此,对我国制定物权法可以借鉴德国民法的几个方面谈一点看法。 一、采纳物权行为理论作为物权法立法的理论基础 所谓物权行为,指的是以物权的设立、移转、变更和废止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如所有权的移转、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的设立等行为就是物权行为,——更精确地说,其中包括着物权行为。所谓物权行为理论,就是将关于物权的设立、变更、移转和废止的行为和结果只当作物权行为的结果,使其不受其原因行为(一般为引起该行为的债的原因)的效力和结果影响的理论。该  相似文献   

5.
大陆法系民法中的人役权--兼论民法典中的用益物权体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关涛 《法学论坛》2003,18(6):37-43
人役权作为一种古老的役权制度,在现代大陆法系民法典中是一种上位的用益物权,其功能在于克服物权法定原则的局限性。由人役权可以派生出许多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具体的用益物权,但从形式理性的角度考虑,这些具体的用益物权作为一种下位的用益物权在大陆法系发达国家均以民事特别法的形式出现。本文通过对罗马法、法国民法与德国民法中相关内容的考察,试图说明大陆法系民法中"上位概念与下位概念、普通法与特别法"原理的重要性与科学性,并应用这一原理阐述我国民法中用益物权体系的应然模式。  相似文献   

6.
用益物权与所有权关系辨析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房绍坤 《法学论坛》2003,18(4):23-28
用益物权与所有权分别属于物权法中的他物权与自物权 ,因此 ,两者之间存在着十分密切的联系。正确认识两者的关系 ,是物权法理论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从用益物权与所有权的关系上说 ,用益物权是以所有权为基础而产生的权利 ,是所有权行使的一种方式 ,是对所有权的一种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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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时效之客体研究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随着历史的演进 ,取得时效的客体范围呈不断扩张之趋势。将他人已登记之不动产纳入取得时效的客体范畴有助于充分发挥不动产之效用 ,减少交易中的不确定性并降低交易成本 ,同时也是交易安全和生存利益优先保护的价值理念在时效制度上的体现。就用益物权领域而言 ,取得时效之客体应以基地使用权、农地使用权和地役权为限。担保物权无取得时效之适用余地。  相似文献   

9.
张力 《法学杂志》2012,33(3):30-35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于缺乏一级市场上的价值发现机制,同时公益性征收中土地改变用途未必能产生地价增值,导致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被征收入权利缺损难以通过以集体所有权为中心的补偿制度来弥补。新农村建设中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不仅是未来农民个体生存权与发展权获得实现的主要法律形式,农民用益物权流通市场的发展也使之更充分的被市场发现价值,从而针对农民用益物权的专门补偿适合成为弥补农村集体土地公益性征收中被征收入权利缺损的新的制度中心。  相似文献   

10.
在物权立法的过程中,针对农村土地权利体系的设计出现了以“从‘所有’到‘利用”为指导,强调以用益物权为中心而忽视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立法的思潮。本文在分析法律的体系效应和我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所存在之问题现状的基础上,认为应当确立所有权而不是用益物权在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法律制度中的中心地位。  相似文献   

11.
论我国地下空间权建构的法律问题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胡正方 《政治与法律》2006,3(5):133-136
土地资源的紧缺,使得人们对土地的利用从平面转向立体,但我国在地下空间的立法方面是缺位的,本文从地下空间权的主体,客体和性质三方面对地下空间权进行剖析,分析其对传统民法理论的突破,借鉴外国的立法例,对物权法的立法体系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2.
鲍家志 《河北法学》2023,(3):102-120
中国与澜湄五国以河为纽带,命运共相连。财产法是国家调整社会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用益物权制度与一国的经济体制和社会生活唇齿相依。用益物权制度是研究澜湄各国财产法、探索社会风貌及开展贸易投资的最直接法律渊源。通过梳理澜湄国家的用益物权类型,厘清其与土地法的关系,认为澜湄国家在构建用益物权类型与土地法的内容设计上应实行统分结合的立法体制,公示方法因势而定,在体现社会保障与鼓励外商投资上,更应有所为,以维护资源配置与土地开发利用的合理平衡,发展国家经济,增进人民福祉。  相似文献   

13.
王育红  李融 《法律适用》2012,(12):112-113
排污权来源于排污权交易的思想,是一个经济学术语,在法学术语应称之为"环境容量使用权"。排污权是指排放者在国家行政职能部门授权的额度内,并在保证该权利的行使不会损害其他公众环境权益的前提  相似文献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草案 )》提交社会各界讨论后 ,引起法学界极大关注 ,华东政法学院为此专门组织有关专家、教授 ,以各种形式进行研讨。本文即为部分教授对《民物权法 (草案 )》修改意见的汇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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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阎建明 《中国公证》2011,(10):27-28
第三节 证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要证据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国家的建设用地在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建设用地所有权人通过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将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转移给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而设立的一种民事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以下特征:  相似文献   

17.
张翔 《法律科学》2012,(6):99-109
自罗马法以降,海洋即具有"公物"属性。国家领海主权与国家海域所有权的出现,亦未改变海洋的"公物"属性。由这一属性所决定,海域用益物权的法理基础,不可能建立在国家海域所有权的"权能转移"基础之上,而只能建立在海洋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公共利益基础之上。由此出发,海域用益物权制度的构建,应通过严格法定主义原则,来适应明确界定公共利益范围的法治要求;在海域用益物权合同的订立中,国家不享有承诺自由,并且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应受到第三人利益的限制;将海洋渔业养殖许可与海域用益物权相割裂,将前者视为一种资质许可的观点,不能成立。  相似文献   

18.
论用益物权的客体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用益物权的客体,是用益物权在使用、收益意义上的支配权所作用的对象。它既有民法上的物的一般属性,又符合物权客体的法律特征,还具有自己的独特内涵。  相似文献   

19.
张圣 《法律适用》2011,(3):46-49
用益物权制度历史久远,在具民法传统的国家或地区其几与所有权制度同时产生,也是在民法传统中用益物权长期以不动产作为其主要客体,甚至部分民法学者坚定的认为.不动产乃用益物权之唯一客体.[1]然笔者认为,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市场对动产的利用方式大有转变,加之用益物权制度的设计需配合特定国家的现实情况,是故于用益物权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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