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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作为民法中一项重要的物权制度,我国《物权法》中首次以国家立法形式将该制度确立下来。其旨在对登记错误状态下的利害人提供一种救济手段,阻断登记的公信力,是对不动产登记的权利正确性推定的效力的中止,对不动产的真正权利人起到临时性保全措施。本文就不动产异议登记的含义、法律效力、设立该制度的必要性进行分析,以完善我国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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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规定了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这一发源于早期普鲁士法并在德国和日本得到完善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在我国却是新生事物.由于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是法律移植的产物,在我国尚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如何正确理解这一制度的内涵,明确异议登记的申请、效力、消灭等一系列问题,就有了当下探讨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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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物权法》第19条第2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该款规定的就是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它是《物权法》创设的一项新型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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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登记制度滥觞于早期普鲁士法,在德国和日本得到完善。异议登记制度的设立目的在于保护真正的权利人,其效力在于阻却登记的公信力,它是为更正登记所设置的一种临时措施,是更正登记的一种辅助手段,它能够将法律对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与对真正权利人利益的保护有机结合起来,实现二者利益的平衡。我国应创设异议登记制度,并在异议登记的效力、异议登记的有效期间和登记申请人等方面做出合理的规定,我们应借鉴国外立法中的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力争建立一套高质量的异议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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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与不动产登记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登记行为不服的,可以作为原告起诉。如何理解与不动产登记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是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本文以司法实践中办理的一起案件为例,结合物权法确定的物权法定和物权公示原则,对不动产登记案件中的法律上利害关系人的确定发表了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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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的司法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异议登记是预防和消除不动产登记错误的法律机制,必须具有正当的对象,并办理合法的登记程序。在符合异议登记要件的前提下,异议登记具有阻断登记公信力的基本作用,方式有事后阻断和事前防止两种,它们应相互结合。除此之外,异议登记在推定力和公信力上均要受到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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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申请是不动产登记的主要启动机制。申请行为本质上为有相对人的表意行为,但不属于法律行为,具有程序法行为的特质。登记申请应当实行到达生效主义,不能撤销但可以撤回,撤回登记申请须在登记完成前进行。登记申请的主要效力在于对登记机关的形成力、对登记程序的启动力、对物权变动的彰显力、对登记顺位的预定力。因虚假的登记申请资料引致的登记错误,登记机关应当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尔后向登记申请人追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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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物权法》第106条明确规定了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同时《物权法》第19条、第21条又规定了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不动产登记异议制度.在此情况下,善意第三人的权利就会与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产生冲突.比如甲将A房卖给善意第三人乙,且乙特A房的产权过户到自己名下,但事后丙对甲原有A房的登记提起异议,并且异议成立,在此情况下,谁对A房享有所有权,是善意第三人?还是提出登记异议的利害关系人?本文认为应当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乙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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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是执行救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特指程序上的执行救济,指当事人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对执行机关违背执行程序规定的执行行为声明不服,请求其予以纠正和补救的方法,也称为程序合法之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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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物权法》的颁行,一种新的制度得以确立,即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可以说,该制度填补了债权与物权之间的空隙,使民法的体系变得更为完整,本文将对这一制度从含义、性质、效力等几个方面做一粗浅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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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上的不动产异议登记与诉前财产保全制度有诸多相同或相似之处,本文认为两者有重叠之嫌。不动产异议登记在实践中无法遏制申请人的恶意行为,难以维护交易之安全与稳定,且需较强举证而难以彰显效率,应将之与诉前财产保全制度相衔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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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制度是执行救济制度中最重要的一种。我国在2007年修改民诉法时,在执行异议方面作了很大的变动,最大的亮点就是引入了程序救济,体现为当事人对执行行为的异议。此外,对案外人异议的审查程序、审查期限,也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但在实践中,区分利害关系人异议和案外人异议的问题时常困扰着异议审查人员。本文主要从两种异议的提出主体和提起理由出发,对两种异议.进行分析、界定,并提出两种异议竞舍时的处理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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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近年来异议登记的真实案例为切入点,提出我国有关异议登记的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问题,通过对我国现行《物权法》中异议登记的相关规定与德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中相关法律规定的比较,总结我国的异议登记制度的特点,以及对异议登记的法律效力问题剖析,提出了对于这一移植制度的改善建议,从而提高我国异议登记制度在不动产法律保护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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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我国现行的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从法律和经济学角度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分析,指出了该制度在适用范围、效力规定、规范模式和抗辩权四个方面存在的不足,并就如何完善该制度作出了具体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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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构建市场经济交易秩序的过程中,信用显得弥足珍贵.担保物权的重要功能就是保障信用,维护交易的安全.不动产抵押权的规则设计在与时俱进,法律适用时如何摒弃不合时宜的规定,正确理解《物权法》的精神实质,是必须面对的重要课题.第一,研究流转效力.实践中,有案例显示裁判者认为不动产抵押权流转无须登记.本文予以反驳,提出不动产抵押权流转离不开登记程序,只有登记后才具有对世效力.现实中,部门规章就不抵押权转让的登记称之为变更登记或转移登记,本文建议未来应予统一名称,并简化程序允许单方申请变更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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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登记是物权法和不动产登记法上的重要制度,是对真正权利人之更正登记请求权的一种临时性保全措施。异议登记本质上属于一种防范侵权的补救机制,可是如果运用不当,也有可能让真实权利人感到不安。本文简述了异议登记的侵权归责原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