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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自首制度,早在我国奴隶社会就已萌芽,如《尚书·康诰》“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说的就是犯罪后向有关部门彻底交待自己罪行,从而减、免其刑罚。秦汉时期,律称自首为“自出”或“自告”,如《汉书·衡山刘赐传》载有“闻律先自告,除其罪”。可见秦、汉时期已将犯罪自首载诸律文。到三国时期,诸葛孔明治蜀,即采取“服罪输情者,虽重必释”之策。于此可见一斑。唐律根据前代经验,在其名例律“犯罪未发自首”条中,分为自首、他人代首、自首不实不尽和不属于自首范围的几种犯罪等项内容,明律在唐律基础上另外增加了“于事主处首服”和“捕获同伴解官”的内容。明律的这一规定,比唐律有了显著进步,因为这两点的施行,对犯罪分子来说,起到分化瓦解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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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案检验结果是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但命案检验不实问题一直缺乏整体性研究。通过研究实录、报刊、档案等史料可知,清代命案检验不实问题可以分为仵作受贿误验或错验、官员干预或捏造、民众诬告三类情况。清代命案中出现检验不实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仵作和官员的能力、利益的驱使、官员的自保之策和传统观念都有可能会导致案卷所呈现的检验结果与实际不符。清代为解决命案检验不实问题做出了很多的尝试和努力。清代命案检验不实问题反映了传统社会长期存在的制度与实践的摩擦碰撞,以及社会政治与生活的矛盾性与多样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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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命案检验不实问题一直受到统治者的关注。统治者通过不断地完善法律以对其进行遏制,但乾隆年间的海昇杀妻案及其后续表明: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清朝所制定的法律制度并未被充分贯彻落实。仵作的生计需要和对官员命令的妥协、官员们的谄媚迎逢且缺乏检验能力以及统治者的处理方式都使得命案检验不实问题在终清一代无法从根本上得到遏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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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楼梦》不仅是一本文学巨作,更是一本涉法作品.通过法律视觉看《红楼梦》,无疑看到了清代法律的方方面面,甚至从人物的言语行动中,以法律角度来解析人物形象更加丰满复杂立体.这就是文学与法律的交融,互相印证,而不是毫无关系的.清代继承有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封建社会女性地位低下,身份继承自然是与她们无关,而财产继承,自唐代就有规定.在清代财产继承的顺序,如果没有命继嗣子,女性是可以继承的,因而,林黛玉是有林家财产的权利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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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现代西方三权分立的视角看,清代州县对诉讼的审断是司法行为。然而在中国,当时州县是统管一方的牧民之官,审断诉讼不过是他治理地方职责的一个部分,故其审断行为应看作政务而非司法。县衙不同于现代意义的法院,州县也不同于现代意义的法官。州县的铨选本不侧重法律知识,所针对的社会诉求也更多是伸冤而非维权,故其审断时主要考虑的并不是完成整个审断程序及严格适用律例,而是自主灵活地掌握程序与规则,综合运用情、理、律,以最便捷有效,也最能为当事人接受的方式了结纠纷,从而维护地方社会的安定与和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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