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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雅冰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23,(6):47-62
基于表示主义的立场,真意保留不宜作为意思表示瑕疵进入《民法典》,但这不意味着真意保留制度丧失独立性。我国《民法典》中的真意保留规则不能从既有制度推得:第142条的意思表示解释制度未采取纯粹的客观解释一元论立场,未区分相对人是否知情,解释结果主要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未必与真意保留规则一致;第147条的重大误解制度无法适用于故意的真意保留;第143条对有效法律行为构成要件的规定仅构成正面概括式引导规范,无法经反面解释推论真意保留无效。基于对域外理论的本土化反思与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分析,《民法典》中的真意保留规则应作如下解释:隐蔽型真意保留因不构成意思表示瑕疵而有效;双方公开型真意保留因构成双方虚假表示而无效;单方公开型真意保留因未达成合意而无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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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诉讼中,未成年人的受抚养真意是人民法院判决其抚养权归属的核心依据;实体法赋予的对未成年人受抚养真意的尊重需经由特定的司法程序予以实现。受制于实体规范模糊不定和程序规则供给不足等原因,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受抚养真意的实现程序尚存在多方面掣肘因素。《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实现了保护未成年人受抚养真意的立法转向,但其程序实现既有赖于对离婚诉讼中未成年人受抚养真意保护立法的进一步完善,也离不开相关司法改革的加快推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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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于工怍之暇阅读了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吴官正的《闲来笔潭》一书,掩卷沉思,感慨良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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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初年,天下未定,高祖崩后,汉文帝继位,奉行休养生息政策,刑罚疏简,宽厚待民,最终形成历史上为人称道的“文景之治”。张释之就是文帝时期出现的一个杰出的政治人物,他见识过人,秉公执法,成为名留青史的一代名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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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意保留是指表意人客观上所表达的意思与其内心的真实意思不一致,属于故意欠缺真意之意思表示的一种,表意人原则上不得对相对人主张其心意保留之意思表示无效。在相对人明知表意人内心之真意保留时,应该就表意人对其为心意保留的目的之善意与否而做出不同规定,并将相对人应知表意人内心之真意保留在法律效果上与明知其内心之真意保留的情形同等对待。若心意保留之意思表示对双方当事人有效,则对第三人亦有效,相反,若其对双方当事人无效,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我国三部《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对心意保留之意思表示效力的相关规定存在着一些缺陷,需要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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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及我国古代行政法,首先要明确的是中国古代有没有行政法,不管是在法史学领域还是在行政法学领域这一问题都备受争议,各家观点莫衷一是。本文在肯定古代行政法存在的基础上,进一步论述我国古代行政法的主要特点及其对于现代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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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公作为中国百姓心目中的"司法之神",其形象是通过宋元明清近千年的层累叠加,通过笔记、话本、杂剧、小说等载体糅合铸就,由老百姓在生活中自发形成。除了传统清官情结和包公个人人格魅力之外,传统司法文化对人格道德力量的褒许,赵宋以降中国老百姓对司法公正的期待,赵宋鉴于司法弊政而进行的司法改革,以及随着商品经济发展而产生的司法职业化趋向,是包公之所以成神的不可忽视的重要动因。包公作为"司法之神",其形象所蕴含的传统司法公正观念就是清官、清明和青天观念,就是在司法活动中清正廉洁,明法致公,为民请命。包公作为司法公正的象征,其形象是通过与权力、金钱、亲情的反复博弈逐渐丰满起来的,这三者也是导致传统司法不公的最主要因素。认识包公故事中的百姓心声和包公成神的内在动因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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芬兰属大陆法系国家,在司法体制架构上遵循司法事务与行政事务相分离的原则。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务由司法部负责。芬兰司法部下设四大部门,即公共司、司法管理局、立法局和狱政局。其中司法管理局内设专门负责民事执行事务的民事执行司。芬兰早在1895年就制定颁布了《执行法》,该法自实施109年来,进行过多次大的修改。2004年3月初是最新修改过的一次。 民事执行司的主要职责有五项:一是负责法院生效民事判决的执行。二是负责税收案件的强制执行。三是负责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四是负责医疗收费的强制执行。所谓医疗收费的强制执行是指,患者在公共医疗机构(即国立医院)看过病后,不按时足额的支付应承担的医疗费用,经医院多次催促,其仍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医院便可以向民事执行司申请,民事执行司依据医院出具的医疗收费证明就可以强制执行,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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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普通老百姓参与司法领域管理国家事务的一种最重要、最直接的形式。2005年5月1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正式实施。7年间,在各方力量的共同努力下,《决定》得到了较为全面的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普通老百姓参与司法领域管理国家事务的一种最重要、最直接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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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行少年司法制度的"小刑事司法"结构设计,不允许少年法官的过渡"社会工作者化",但是少年法官吸收社会工作的理念与方法是十分必要的,而在公民社会尚不发达的情况下,基于"教育、感化、挽救"罪错少年的需要,少年法官从事"非审判事务"也有其合理性和必然性的一面.不过,中国少年司法与社会工作整合的方向应当是建立以专业性的社会工作为主体的少年观护体系,由专业性的社会工作者和完善的志愿者队伍,分担少年法官的非审判事务,为少年司法实现"教育、感化、挽救"的价值诉求提供专业性的社会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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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管理,说到底是对人的管理和服务、是对社会事务的处置。从国家权力的实质上讲,人民法院从一开始就以解决诉讼纠纷、调控社会秩序的司法活动履行国家对社会管理的职能.并通过实施司法审查监督行政社会管理。现在提出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是依据“多方参与.共同治理”的具有中国特色社会管理的理念.进一步强调司法活动在社会管理中的现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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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权是国家权力中的弱者,但其在国家权力控制链中却处于源头地位,而司法权本身也必须得到控制与制约。司法是社会的正义之源也适用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国家权力结构模式。司法是社会正义之源的理念对于构建国家权力合理关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及推进司法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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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今中外均曾有过形形色色的法律虚无主义思潮。新中国成立以来,曾一度盛行完全否认法律作用的法律虚无主义,使得中国社会全面陷入了"无法无天"的混乱状况,甚至到了崩溃的边缘。当前,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治的观念亦已初步深入人心。然而,近些年来,在我国民事司法领域却悄然出现了新的法律虚无主义倾向与实践,集中表现为轻视、否认、虚置立法权威与法律规范的"违法司法"与"法外操作"等。我们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法律虚无主义,倡导在严格遵守现行立法与遵循司法规律的前提下适度地能动司法,这是社会主义司法原则不可动摇的基本要求,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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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行政公益诉讼的宪政之维和行政公益诉讼设计应考虑公正与效率的平衡等方面就行政公益诉讼的形成作了简要的分析和论述,以期为构建行政公益诉讼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