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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免予起诉”制度的存废之争,曾经是刑事诉讼法修改研讨中的一个热门话题。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最终废除了免予起诉,这是我国健全法制的重大举措,是这次修改立法取得的一项重大成果。在修改立法的研讨中,对某些问题存在不同意见,乃至展开热烈的争鸣,原本是正常之事。按理说,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最后通过的法律正式将某一制度废除之后,原有的争论本应结束了,大家都应当认真学习与正确宣传修改后重新公布的刑事诉讼法,并切实贯彻实施。然而,事情却并非那么简单,近日看到有的出版物竟然写到:“完全废止免予起诉制度,我国将失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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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除免予起诉制度之我见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胡宗银在刑事诉讼中实施免予起诉制度已有40余年,在法学界和司法界历来存在不同的认识。尤其是近年来在理论界和司法部门的一些教授、专家们对此展开了热烈的讨论。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继续保留的观点;二是废除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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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予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的案件或自行侦查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该追究刑事责任,但由于罪行轻微或具有刑法规定的可以免除刑罚的情节,决定不将被告人交付法庭审判而终止诉讼的一项制度。免予起诉的既是检察院行使职权的体现,也是我国检察制度的一项创造。世界主要国家的公诉权或者由检察机关行使,或者由司法警察行使。但他们都只能在起诉与不起诉之间抉择,而不能作出免诉的决定。也不论是英国的私人起诉主义还是日本的国家起诉垄断主义,都没有规定免予起诉制度。我国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免予起诉的权力,能够使它的法律监督职能得到更好的发挥。但目前在对这一制度的理解和应用上,还存在着一些分歧和问题。本文试图就这一制度作一初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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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自己侦查终结或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的案件,经过审查,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虽已构成犯罪,但是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将被告人提交人民法院审判、即免予起诉的决定。免予起诉办法是我国的一种独创,最早只适用于反革命案件。由于当时的斗争需要,为了分化敌人,孤立最顽固的反革命分子,采取了免予起诉的办法,这在当时是具有策略意义的。由于这一办法确有它化消极为积极的作用,后来对一般刑事犯罪也采用了。1980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又把这种办法明文肯定下来,并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适用。但是,笔者认为,免予起诉在规定及适用上尚存在一定弊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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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予起诉制度弊多利少邹鲁军目前,一些报刊正在讨论免予起诉制度的利弊,有的人认为作为一项制度,它并无不妥,关键在于操作。但从实践来看,我认为免于起诉制度弊多利少。首先,就在于它的实质是“未审先判”。从逻辑上说,罪与非罪是一对矛盾概念,非此即彼,那么,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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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裁量原则,又称起诉便宜主义("起诉便宜主义"一词来自日语,德语为Opportunitatsprinzip,究其含义译为"裁量原则"为妥),是现代刑事诉讼立法所采用的一项起诉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指检察机关对于虽已具备充分证据和追诉条件的犯罪,仍可基于自由裁量权,酌情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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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在免予起诉的诉讼过程中有权获得辩护。这种辩护权除被告人自行辩护外,是否包括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进行辩护,在法学理论界尚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为了使被告人的辩护权在检察机关进行免予起诉的诉讼过程中,能够得到充分的体现,切实保障被告人的合法诉讼权利,笔者认为,被告人在检察机关对其进行免予起诉的诉讼过程中,是可以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进行辩护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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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予起诉没有侵犯审判权张振高有些同志把免予起诉的“认定有罪”视为是“定罪结果”,把免予起诉的有罪认定等同于刑事判决的定罪效力,进而推论出免予起诉是行使、限制、分割和侵犯了审判权。其实,这是一种误解。检察机关在对刑事案件作出起诉、不诉或免予起诉的决定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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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予起诉制度的存、改、废是目前争议较大的一个问题,不少法学刊物刊登了有关这方面的文章。本文在比较分析了免予起诉与起诉便宜主义的不同,免予起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免予起诉制度本身的利弊及各种争议观点的不足的基础上,对免予起诉制度的存、改、废的得失进行了研究,认为免予起诉制度的修改、完善应与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相适应,并提出了修改、完善免予起诉制度的建议和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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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制度应予废除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劳动教养制度与现行的基本法律和关于自由、公正的基本法律理念相冲突 ,破坏了行政处罚和刑罚构成的完整的处罚体系 ,在制度的建构中存在着无法解决的问题 ,应该从根本上予以废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