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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全国各地中、高级人民法院在死刑案件中因被告方赔偿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屡见不鲜.据了解,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自2006年7月死刑第二审案件全面开庭以来,因被告方赔偿并取得被害方谅解而对被告人由死刑立即执行改判为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数,也占改变量刑案件总数的相当比重.为全面、准确贯彻"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的基本死刑政策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结合我国目前的刑事犯罪高发的状况,笔者认为,在死刑案件中对被告方赔偿被害方的,量刑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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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6年8月14日上午11时许,金某携刀赶至某县中医院找殴打其女儿的聂某算账.将赶来劝阻的医院保卫科副科长李某误认为是聂某,持刀刺中其腹部一刀,致使李某腹腔内下腔静脉、腹主动脉破裂大出血引起循环衰竭而死亡。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金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金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经开庭审理,改判金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本案的改判有一个重要原因,即被害人亲属与金某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金某赔偿人民币6万元,被害人亲属表示谅解金某,双方均表示服从法院判决。本案是一个运用被害方谅解制度的成功范例,其中有很多地方值得总结。死刑案件被害方谅解制度是指在死刑案件中被害人及其亲属(以下称被害方)与被告人及其亲属(以下称被告方)达成赔偿协议,并表示谅解被告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法院根据其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或者根据特殊情况在死刑以下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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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工作全面开展两年多以来,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效果:被告人可当庭陈述上诉理由、进行辩护,其权利得到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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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刑事诉讼法的这条规定,就是我们平常说的“上诉不加刑”原则。这个原则说明,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即便认为原判量刑畸轻,也不能改判加重刑罚。立法的意图在于保护被告人的上诉权利,解除被告人一方因怕上诉加重刑罚而不敢上诉的顾虑。同时,这也加重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责任,从诉讼程序制度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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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二审上诉案件开庭审理,检察机关介入死刑二审案件,强化对死刑二审案件的法律监督,对于准确惩罚犯罪、加强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确保死刑案件办案质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在办理与监督的实践过程中也发现了很多问题,究其根源,有现行法律规定不明确、也有司法机关对刑事政策理解的偏差。本文对其中的有关法理问题进行了一些探讨,以期对死刑二审上诉案件的办理与监督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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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判处死刑的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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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由此可见,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可以依法改判,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所作的裁判是终审裁判,被告人无权根据上诉程序提出上诉. 但是,再审程序中依法提审的上级法院能否直接改判死刑?刑诉法对此并无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与学理解释中对此观点也不尽一致.例如: 被告人刘某,外贸干部,收受外商巨额贿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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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审理程序落实情况总体不错,但也暴露出落实不彻底和程序设计不合理的问题,如书面审理的实质延续、出庭检察员职能薄弱、羁押地开庭积弊重重;应对方案在于完善二审庭前准备程序、强化出庭检察员职能、集中羁押死刑被告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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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案件实行三审终审制改造的构想 总被引:23,自引:0,他引:23
死刑复核程序有一定价值,但存在诸多弊端。即便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但死刑复核程序自身的弊端依然存在。应废除死刑复核程序,实行死刑案件二审强制上诉制度,增加三审并原则上设定为法律审。实行合议庭法官一致(或绝对多数)同意时才能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的原则,并应对死刑案件合议庭的组成方式进行改革。死刑案件还应充分发挥辩护律师的作用,实现被告人辩护权的最大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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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死刑案件程序的改革依次涉及了死刑二审审理方式、死刑核准权、死刑核准程序、死刑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程序等各个方面。死刑案件程序改革的预期包括保护死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减少死刑适用、提高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等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死刑案件程序的改革已经初见成效,但还存在若干疏漏的问题,应当从约束权力、加强辩护人的参与以及规范规则的内容与结构等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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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复核权,不再下放,这对于统一掌握死刑适用标准、保证死刑案件质量、维护死刑案件被告人合法权益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但要保证把每一个死刑案件办成“铁案”,必须完善相关配套法律制度。其中,完善死刑案件被告人辩护制度就是一项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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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深化刑事审判方式改革,把《刑事诉讼法》关于二审刑事案件开庭审理的要求落实到位,切实发挥死刑二审程序的把关作用,确保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为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1月1日顺利收回死刑核准权打下坚实的基础,最高人民法院在2005年发布的二五改革纲要和开于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通知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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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是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对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进行审查核准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死刑复核的法院是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复核程序审理的对象只是按其他审判程序审结的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包括: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过了上诉、抗诉期限,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依审判监督程序审结的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如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没有委托律师辩护的,被告人应享有律师辩护权,复核法院应为被告人指定律师辩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