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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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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实现,这是物权法的一项原则,但该原则并不是绝对的,特种债权可优先于物权实现。特种债权优先权是一种具有担保性质的民事权利,有自己独特的范围和认定原则。  相似文献   

2.
物权在效力上优先于债权,原则上可坚持两点:其一,不论何种类型的物权均优先于债权;其二,不论该物权成立之先后均优于债权.物权优先于债权亦有例外情形,主要两个典型表现:其一,"买卖不破租赁";其二,法律基于公益或社会政策之考虑.由于存在着物权的绝对性、支配力、物权变动规则和物权优先效力的体系化配置的需要,所以在设计物权的效力规则时,应当注意这些制度应该尽可能地契合无间.  相似文献   

3.
试析破产企业职工工资债权清偿优先的理由及其制度设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破产企业银行担保物权与职工工资债权清偿先后顺序,我国赋予破产企业职工工资债权清偿优先权有充足的理由。为了实现银行与职工之间的利益平衡,我国应当在借鉴国外的“部分优先原则”的理论基础上,设计符合国情的工资债权优先权制度。  相似文献   

4.
19世纪之后,大陆法系各国民法“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确立宣告了罗马法中确立的“买卖破除租赁”原则的死亡,但现代社会的发展又为“买卖破除租赁”原则提供了再生的土壤,“买卖破除租赁”原则是债权相对性及其与物权并存时物权优先性原理的逻辑结果。  相似文献   

5.
关于物权优先效力的含义,应界定为除包含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外,还应包括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而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问题,不应仅限于相同内容或性质的物权之间,也不应仅限于不同内容或性质的物权之间,相同或不同内容或性质的物权之间皆可发生优先问题;同时,优先权与优先受偿权有着本质的区别。  相似文献   

6.
物权与债权的根本区别不在于债权的相对性和物权的绝对性,而在于二者权利内容的实现方式不同。我们不能把物权实现过程中他人不得干涉物权的实现与债权内容的实现方式即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放在一起进行比较,并得出物权具有对世性而债权具有相对性的结论。对于特定的物权,由于其缺乏权利外观,其对抗效力几乎弱化为债权的对抗效力;对于特定的债权,由于法律赋予其权利外观,其对抗效力几乎强化为物权的对抗效力。  相似文献   

7.
担保物权一般具有担保功能和融资功能。担保功能,简而言之,就是担保债权实现的功能。担保物权自立法确立以来,无论种类、形式如何变化,担保功能总是担保物权的基本功能。可以说,担保功能的强弱直接关系到担保物权的实现债权的能力大小,关系到债权的安全与否。因此从担保功能的角度分析担保物权的实现问题,是一个崭新的思路。  相似文献   

8.
物权的效力是由物权的本质属性所决定,而物权是民事主体对特定物进行支配的权利,所以物权的效力是由权利人对特定物的支配这一本质属性所折射出来的必然要求.在具体规范层面,物权的效力表现为物权的排他效力和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请求权和物权人对物的追及权属于物权的排他效力的范畴,而不是单独的物权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仅指物权优于债权,并存之数个物权之间的效力顺位关系不属于物权优先效力的范畴.  相似文献   

9.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功能的最终实现有赖于环境公益诉讼胜诉判决的有效执行。现行破产法将普通破产债权一律置于末位平等受偿的规则在结果上有违实质平等,且阻碍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功能的实现。在普通破产债权内部,应根据债权的性质和发生原因,确立起法定债权优先于意定债权受偿的顺位规则,环境公益诉讼胜诉赔偿金属于法定债权,具有优先于意定之债受偿的地位。在法定债权内部,作为对环境自身利益损害赔偿的环境公益诉讼胜诉赔偿金具有优先于其它法定之债受偿的地位。《环境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第31条误将环境公益损害赔偿责任当作公法责任所确立的私法优先原则有待商榷。环境公益诉讼胜诉赔偿金本质上属于私法责任,与同为私法责任的私益损害赔偿冲突时,应该遵循公共利益优先原则。  相似文献   

10.
债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不仅在同一标的物上可以同时并存数个债权,而且数个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先后发生数个普通债权时,其效力一律平等,不因其成立先后而有效力上的优劣,是为债权平等原则.债权平等原则是体现民法上的平等原则和债之相对性原则的一项重要具体原则,为债权与物权区分说的基本构成要素之一.但在现代民法上,由于债权物权化趋势、优先权制度的设立以及协调公平与效益的法律价值冲突等因素,债权平等性原则正在被打破.即便如此,债权平等原则在债法领域的基础地位并未发生根本改变.  相似文献   

11.
添附是一种民事法律事实,所生之物权归属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应分别适用不同制度调整。添附所生新物所有权的归属应适用物权法律制度来调整,其制度设计既要考量法律的效率价值又要考量法律的正义价值。在自然添附的情况下,以价值优先、效率优先为原则确定新物所有权的归属;在人为添附的情况下,以被添附物所有人利益保护为原则确定新物所有权的归属,以实现法律正义。因添附而生之债权债务关系,基于其发生原因不同,适用与之相适应的债权法律制度来调整。在此基础上,构建我国的添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2.
物权的效力由物权的性质所决定,而物权是在法律限制范围内权利人所享有的一种自由。由此可以得出:在抽象意义上物权的效力可表达为自由;在规范层面上则表现为物权相互间的排他效力和物权对债权间的优先效力;所谓物权的支配效力和物权的追击效力以及物权请求权效力,实际上并不能算作物权的一种效力。  相似文献   

13.
债权具有不可侵性,尤其是当第三人故意或恶意侵害债权时;物权的排他性不能等同于排除他人干涉。物权、债权的绝对性是相同的,对物支配和对人请求位于同一位阶方有可比性。物权、债权分别以所有权和金钱债权为原型,并且,物权、债权均属于类型,而非概念,所以会出现中间现象。尽管如此,物权与债权之区分仍有必要。  相似文献   

14.
公有住房租赁权,是公有住房承租人在与出租人签订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后,对其租赁的公有住房享有的一定范围内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对于我国公有住房租赁权的法律性质及能否继承,理论与实务界存在债权说、物权说、物权化债权说等多种学说.公有住房租赁权作为具有物权特性的债权,属于财产权利,应当具有可继承性.公有住房租赁权继承人范围和顺位的确定应依照《继承法》并借鉴各地规范性文件.公有住房租赁权的继承方式应采取遗嘱继承优先,无遗嘱适用法定继承的原则.应从立法、司法等多层面,建构我国公有住房租赁权继承法律机制.  相似文献   

15.
民事优先权是指所有具备优先行使或优先实现效力的民事权利的总称。其核心是一种以优先实现为内容的利益,这种利益是由民法赋予特定人享有的,由民法确认和保护。民事优先权包括先取特权、优先申请权、优先受让权、优先承包权、优先承租权等。在性质上,民事优先权既不能笼统地归入实体权利或程序权利,也不能简单地归入物权或债权。民事优先权也不只是权利的一种效力,而是一种新型的、独立的民事权利。  相似文献   

16.
我国物权变动模式以债权形式主义为原则、债权意思主义为例外。各国法律均规定法律文书可直接导致物权变动而不以登记或交付为生效要件。民事执行法律文书中,决定仅适用于暂缓执行,因不涉及实体权利,故不生物权直接变动效力。而执行裁定则具此功效。分而言之,于金钱请求权情形,若以金钱、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为执行标的,径行导致物权变动;以动产为执行标的,自标的物交付于债权人方生物权变动效果。于非金钱请求权情形,因不涉及拍卖、变卖等变价执行行为,故此类执行裁定及其执行方法难以径行导致物权变动。以物抵债和执行回转裁定亦能直接导致物权变动。  相似文献   

17.
物权和债权二元理论体系一直是传统民法关于财产权的理论根基,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但随着权利结构的日渐复杂化,出现了这样的现象:有些权利尽管从性质上属于债权,但是它们却具有了为普通债权所不具备的物权的效力,也有一些权利尽管从性质上属于物权,但是却具有了为普通物权所不具备的债权的效力。本文仅对债权物权化现象进行分析论述,以期重塑或补正现有的财产权体系,并进一步深入理解和应用我国物权法。  相似文献   

18.
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文章结合抵押权的概念及其优先受偿性的概念,依据现行担保法律制度及法律规定,对抵押权的优先受偿的法律属性、实现的次序、优先受偿的债权范畴作以阐述,以期达到对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性的正确认识和理解。  相似文献   

19.
论取水权的物权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关于取水权是否为一种稳定的、既得的财产权,主要有两种观点。赞成者只考虑了对财产权合法预期的保护,认为取水权应当物权化,因而可以将其定性为准物权或用益物权。反对者只考虑了公共利益的有效实现,认为取水权不能物权化,因而将其定性为债权或者公法上的权利等。为合理平衡财产权合法预期的保护与公共利益的有效实现之间的矛盾,应根据水的用途将取水权区分为可以物权化和不宝物权化的取水权。应当根据水量的变化以及个索的实际情况,原则上对于必须无条件保护和城乡生活用水等必须优先保护的取水权,可以物权化,而对于其他用水,是否应当物权化,应随公共利益保护需要的程度而定。  相似文献   

20.
结合物权运行状态和情势进行梳理,物权有基础性实行效力、衍生性保全效力与转化性救济效力。实行效力契合物权本旨,表现静态归属和物权人得通过一定实行行为使物满足需求的动态过程。保全效力主要指物权请求权,属衍生性请求权,其独立性要求或重新认识侵权行为法的债法地位,或将其中物权请求权效力的内容还原归位到物权法。救济效力是物权的最终效力,也是损害赔偿之债或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于此物权效力与债权效力合一。对物权效力作量的考察可帮助认识物权效力边界和作用范围。实行效力转化为救济效力时,不存在如债权获得救济时的“同一性”而是效力量受到了减损。可提出某些物权救济之债具有相较一般债权优先的办法来还原和保持物权效力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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