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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责任期间是保证责任制度的重要内容,实践中有关保证责任期间的规定,已成为保证人在实践中主张免除保证责任的非常重要的理由。从理论上分析保证责任期间的性质为除斥期间,而非诉讼时效期间。从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对保证责任期间的约定不明确或未约定的角度出发,并结合理论分析阐明保证责任期间的性质直接影响到保证人的责任承担和利益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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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责任期间若干问题新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证责任期间 ① 构成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权利消灭的法律事实。在学界是有争议的一项制度。保证责任期间的类型主要有约定和法定二种类型 ,催告期间不是保证责任期间。保证责任期间属于特殊的除斥期间 ,其特殊性在于当事人可以约定保证责任期间。保证责任期间适用诉讼时效期间中断、中止的规定 ,在理论上不合理 ,在实践中不具有可操作性 ,立法及司法解释应当进行修改。对保证责任期间的认定 ,要注意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责任期间的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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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也不同于除斥期间,而是一种新型期间,保证期间具有可变性、约定性、消灭实体权利等性质.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不可兼容于保证制度中,它们存在适用对象、基本理念和根本作用的冲突.本文认为未来的担保立法应取消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保证期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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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 总被引:22,自引:0,他引:22
保证期间是指根据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期间。保证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不属于诉讼时效性质。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虽然都是要求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期间,但这两者在作用、法律后果、起算事由等方面均有着明显的区别。它们分别处于不同的阶段,相互衔接,各自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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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诉讼时效制度存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过短、短期时效期间规定存在严重缺陷、时效延长有悖于司法确定性原则和最长诉讼时效性质不明等诸多方面的弊端.究其原因,既有理论上对诉讼时效制度的误解,更多是对前苏联诉讼时效制度的照搬.科学的时效期间制度应当根据诉讼时效的债权信用保障功能,依据民事债权与商事债权相区别,一般民事债权和特种民事债权相分离的原则,设置普通诉讼时效、长诉讼时效和最长诉讼时效三种诉讼时效期间,取消短诉讼时效,废止时效延长制度以维护司法确定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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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制度是民法总则的重要内容.各种时效制度在性质和功能上有同一性,应于总则中统一规定.这也是有立法例的.时效制度的设计,应考虑相互间的协调、衔接.民法总则草案规定了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还应当规定取得时效和权利失效期间.时效制度的构建应注意内部规则的协调.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利人请求法律保护的法定期间,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经受理进入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的,不发生诉讼时效期间的重新开始,而发生诉讼时效期间的终结.权利人保护权利的请求并非全受诉讼时效限制.人身权的保护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权利人请求保护的权利有关基本生存利益以及涉及他人利益的,权利人的请求也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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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是我国保证制度中最具争议的法律概念之一。当用法学本体论的方法对其进行批判分析时,会发现保证期间是个难以自圆其说的多余概念。首先,"保证期间"缩减了"保证期限"的概念范围;其次,混淆了"保证期间"与"保证责任期间"的本质区别;第三,保证期间是把一个概念正反两方面的命题揉在一起的错误概念;第四,有关保证期间的法律性质的界定永远在一个圆圈里打转,无法自拔。要消除保证期间带来的矛盾和烦恼,只有取消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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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中重新计算羁押期限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侦查期间重新计算羁押期限涉及的另有重要罪行应当以一定的法定刑作为衡量的依据;侦查期间不应包括补充侦查期间;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后可以在此基础上依法延长羁押期限;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应当从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日或者前一个羁押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补充侦查期间不能使用原侦查期间未曾使用的羁押期限;侦查中改变管辖的案件能否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案件,检察机关认为有错误的,可以作出撤销的决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有错误的也要根据具体情况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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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有期间研究的一个必然逻辑起点就是论证或有期间真伪问题。从制度的本源上展开分析,或有期间与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具有本质上的差异,乃为独立存在的期间制度。然存在或有期间却并非当然具有存在之必要,还需要论证或有期间具有存在的合理性、必要性。或有期间应当是具有独特存在价值之制度,即能够通过限制处于比较优势地位的一方当事人获得或行使特定的权利,结束权利所处的不确定状态,从而妥当地均衡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或有期间制度的构建则应当遵循或有期间内在价值的指导,着眼于"严格性"的基本定位,同时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兼顾公平,以安排或有期间基本制度的具体内容。或有期间制度的基本规定应当与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并列规定于我国未来民法典期间制度一章节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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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先从赠与合同的性质和价值的角度分析了赠与合同任意撤销制度的价值及其性质,其次从任意撤销权的主体及行使条件来探讨应当如何对任意撤销权以限制,最后对学术界建议引入的除斥期间和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予以介绍和评价,从而得出结论: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实质上是赠与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应当从任意解除权的角度完善我国的赠与合同任意撤销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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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是保证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保证期间届满,即便主债务依然未清,保证人也不再负有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不属于诉讼时效期间,也不属于除斥期间、权利行使期间或提示期间,而应该是一种权利主体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导致权利消灭的失权期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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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不特定债权,由保证人提供担保而订立的保证合同。最高额保证的期间是保证人在预定的最高额限度内,对不特定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最高额保证的期间与单个形式保证的期间是不同的。单个形式的保证期间即保证责任期间,是根据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期间。该保证在设定时,因其担保的债权已经特定,债权额已经确定,因此保证期间是保证人对特定债权承担保证责任的最后期间,保证人仅于保证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主债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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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担保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保证期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证期间制度是我国担保法上的一个重要制度,保证期间的适用将对当事人的权利产生重大影响,尤其对于银行业务有着重要的意义。但由于立法上的不明确和司法实践的几次反复,人们对保证期间的认识常常发生疑问。本文根据担保立法和司法实践对保证期间的适用问题作一梳理,以期对银行业务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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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斥期间是民法中关于时间的一个概念,它与诉讼时效和失权期间都存在异同,本文将首先对除斥期间的概念、性质、类型方面介绍,理清内涵,再从其与诉讼时效和失效期间之间的关系弄清外延,最后针对我国目前时效制度上的一些不足大胆提出一些完善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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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修订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是国际贸易法领域继《国际货物销售时效期间公约》后又一重要的全球性统一时效法文件。二者在制定背景、法律性质、具体制度、适用途径等方面都有明显差异。《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反映了晚近时效立法的国际趋势,在整体上更为先进。但在某些特殊问题的处理上,《国际货物销售时效期间公约》的规定却更为细致与合理。《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能否有效地推动时效期间制度的统一化,有待实践的长期考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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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保证是债的担保的一种合同形式。与物的担保相区别,保证属于人的担保,按照保证合同,保证人向主合同的债权人保证对主债务人履行债务承担责任,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在我国经济活动实践中,采用保证作为某项合同的担保的情况比较常见,我国《担保法》对保证制度的规定也最为详尽。 保证期间是保证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在保证合同实务中涉及到保证人和债权人的权利与义务,当事人甚为关注;同时,保证期间还是容易发生争议的因素之一。《担保法》对保证期间的规定却未尽合理与周详,本文对保证期间法律问题的阐述,旨在求得对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