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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缓刑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秉持刑罚轻缓化、个别化之现代法治理念的缓刑制度被认为是“当代刑罚制度的宠儿”①。目前缓刑成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法律所规定的刑罚制度。在我国,缓刑最早可以追溯到西周时期。《周礼》中记载:“若邦凶荒,则以荒辩之法治之,令移民通财,纠守缓刑。②”1910年清政府颁布的《大清新刑律》中始有现代缓刑制度的规定。我国目前的缓刑制度见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这两部法律对缓刑的适用条件、缓刑的考察机关、缓刑的撤销等内容作了规定,建构了我国缓刑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在我国,缓刑是指在具备一定的法定条件时,对被判处一定刑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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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70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如果没有再犯新罪,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如果再犯新罪,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缓刑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刑罚制度.司法实践经验证明,正确适用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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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定量刑情节的立功 总被引:6,自引:1,他引:5
立功,是对行为人刑罚的裁量和刑罚执行具有重要影响的一种法律行为和法律制度。它在我国《刑法》中有三种不同的类型:一是《刑法》第68条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罚轻重即作为法定量刑情节之一的立功;二是《刑法》第78条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对原判刑罚的执行即作为法定减刑依据的立功;三是《刑法》第449条对在战时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的特殊立功。本文所论及的只是《刑法》第68条所规定的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立功。一、法定量刑情节的立功在我国刑法史上的发展、变化作为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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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suspended sentence),即暂缓适用或者执行刑罚,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间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①2011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72条、第74条、第76条和第77条有关缓刑制度的规定予以修改,丰富和完善了我国的缓刑制度,这将会促进我国刑事司法更好地实现刑罚个别化、行刑社会化、避免短期自由刑弊端、刑罚矫正机能和宽严相济刑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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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从重处罚犯罪的情节之一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总结累犯制度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又作了进一步的完善。刑法第六十五条对普通累犯规定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刑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c”对累犯不适用缓刑,是因为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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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功认定中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一般认为,我国刑法中的立功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立功即指《刑法》第68条规定的与自首、累犯、数罪并 罚及缓刑相并列的一种独立的刑罚裁量制度,而广义的立功则既不仅包括《刑法》第68条所规定的刑罚裁量制度的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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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教育刑思想理论的兴起,刑罚经济性原则的普及,缓刑这一刑罚制度自其诞生以来,在西方各国得到了蓬勃发展。而在我国,尽管刑法对缓刑犯在缓刑期间必须遵守的规定作了列举,但这些规定都是针对行为控制方面的规定,而对于促进缓刑犯在社会化方面的规定却没有;加之我国缓刑考察机关———公安机关的任务繁重、工作头绪多、缓刑考察力量薄弱,一些破产企业、农村基层组织的涣散,使得我国目前对缓刑犯的考察实际是一片空白,造成法院判决缓刑后“一缓了之”无人管的现象,缓刑实际成了“免刑”,这样的缓刑,不仅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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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缓刑不是刑种,而是刑罚在具体运用中的一种制度。缓刑是对于被判处拘役或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的刑罚的暂缓执行;如果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不再犯新罪,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如果再犯新罪,就要把前罪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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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是当代刑罚制度的宠儿。缓刑制度不仅体现了新的刑法思想诸如刑罚人道化、缓和化、合理化的要求,而且在实际上减少了短期自由刑的监禁率,降低了狱内交叉感染的副效应,使更多的被处监禁者保持正常的工作及家庭联系,避免了重返社会的困难,产生了巨大的实际效益。各国刑法所规定的缓刑主要有刑罚暂缓宣告、刑罚暂缓执行和缓予起诉三种。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缓刑,属于刑罚暂缓执行,是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具体包括两类:一是一般缓刑,二是战时缓刑。本文仅就完善一般缓刑的相关问题进行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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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刑法》对缓刑犯的数罪并罚作了明确规定,相对于1979年《刑法》的相应规定来说,其增加了对漏罪数罪并罚的内容。但是,在立法上,其对新罪和漏罪的数罪并罚采取合并规定的方法,而没有象对假释犯数罪并罚的规定那样,对新罪和漏罪采取分别规定的方法。这似乎与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方法:对新罪应适用“先减后并”的方法,对漏罪应适用“先并后减”的方法相矛盾;同时这一规定也同刑法理论界对缓刑犯数罪并罚的立法建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针对1979年《刑法》的规定所作的司法解释相冲突。作者在分析数罪并罚的情形与方法的基础上,认为数罪并罚的方法主要有三种:“只并无减”、“先并后减”、“先减后并”,适用这三种方法的相应情形也分别有三类。指出缓刑犯的数罪并罚具有特殊性:独立性、依赖性。独立性表现于缓刑犯的数罪并罚这一情形本身;依赖性表现于缓刑犯的数罪并罚应归属于“只并无减”。由此决定1997年《刑法》对缓刑犯数罪并罚规定的合理性,体现了其立法上的技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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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七十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再犯新罪,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但对不是再犯新罪.而是发现漏罪,应如何处理,法律未明文规定。对此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应当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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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一种刑罚制度,是指对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比较轻微,悔罪表现较好等因素,在一定考验期内附条件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缓刑制度是一种缓予执行制度,它体现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其立法本意是:这种情况的罪犯有可能改过自新,不再重新违法犯罪.对社会不再有危害,所以要给其一个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司法实践表明.曾经犯罪的人员重新融入社会,有利于减少再犯罪的可能.从而减少潜在的不安定因素;同时保持执行原判刑罚的可能,有利于促进其改过自新。作为刑罚制度之一。缓刑通过特有的法律强制力和感化力.充分发挥着惩治和预防犯罪的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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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缓刑作为一种刑罚方式并确定其在我国刑法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后,也随着刑法的修改进行着不断的改变。然而,我国缓刑制度还并不完善,尤其是对未成年人适用的问题,现行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八)》虽然对未成年人适用缓刑的条件做了必要规定,但在具体适用方面却不具有可观的操作性。因此,论文分析了我国缓刑在未成年犯犯罪中的适用实践,最后对我国未成年人缓刑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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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总则编“刑罚的具体运用”一章中,用专门的一节(第四节)规定了“数罪并罚”这种制度,但只有短短的三个条文(从第64条——第66条)。另外,在“缓刑”一节(同一章第五节)和“假释:”一节(同一章第七节)中还各有一个条文(第70条、第75条),规定缓刑和假释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的,也依照第64条适用“数罪并罚”的规定。为了正确理解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数罪并罚”这种制度,必须以上述五个条文为依据,首先从理论上弄清楚什么是“数罪并罚”,以及同它有关联的(或容易同它混淆的)一些刑法制度及其理论问题。只有这样,才能在审判实践中正确掌握和运用这种制度,更好地做到依法办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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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缓刑作为一种刑罚制度,是体现教育刑思想的现代刑法的产物。它自1870年创建以来,迄今已有100多年的历史,已成为世界性的刑罚制度。缓刑制度在现代刑罚制度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有学者把缓刑当作是“一个独立的刑法上的反应手段,它在抗制犯罪的刑事政策中担当一个重要的角色。”正确、适当地运用缓刑,可以有效避免短期自由刑所造成的各种不良后果,不失为监改少年罪犯,预防重新犯罪,使少年罪犯在身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