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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地方权力配置与地方立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论述了新中国成立后中央地方权力配置的发展历史。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我国正在从中央高度集权向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相结合的政治体制过渡,与此相适应,我们也改革了中央高度集权的立法体制,实行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相结合的立法体制。文章根据调查所得,对地方立法中关于地方立法的从属性与自主性;“不相抵触”与积极主动立法;法制统一与地方特色;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等几个理论和实践上的问题,作了分析和论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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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单一制国家为研究背景的前提下,论述中央与地方的立法关系.通过对单一制结构形式下中央与地方立法关系的特点进行归纳,总结出三种单一制国家较为典型的中央与地方立法关系模式;同时根据当今世界各国大部分国家都具有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双重特点,特对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相对主义这一理论进行分析和研究,为各国中央与地方立法关系的良性发展和必然趋势奠定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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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行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与积极性的立法原则。但在实际立法活动中,地方立法侵权、越权、争权以及立法冲突现象时有发生,不利于我国法制建设,这迫切需要理论上进行研究。本文通过对地方立法活动中存在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规范地方立法活动的解决方案,以期对地方立法权的正确行使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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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在我国法治进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在地方立法实践中存在着权限冲突,表现为地方与中央立法机关之间、地方权力机关与地方政府之间、地方人大与其常委会之间,导致了地方立法存在僭越中央专属立法权、地方立法权限范围模糊、地方立法主体之间立法权限不明、地方权力机关立法主导丧失等问题.在建设法治国家进程中,这些问题需要引起重视并应最终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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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是相对于中央立法或国家立法而言的立法,它是构成国家整个立法的一个重要方面。就地方立法本身说,其也是个体系或系统,是由多类别、多层次的地方立法所构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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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研究》2016,(5)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立法采用了国务院指导性文件与地方立法先行先试相结合的推进方式。地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包括政府规章与行政规范性文件两种形式,广泛分布在除西藏外的全国30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地方立法历经十余年探索,逐步完善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五项程序制度,为中央立法积累了较为成熟的立法经验。国务院现已启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的立法工作,条例作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的基本法应当吸收地方共性规定与成熟制度,完善公众参与等外部机制,适度规范行政机关之间的内部关系;条例作为中央层面立法,构建程序制度应当使之具有可操作性,避免条例出台后地方仍需大量重复立法细化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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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立法实践分析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近年来,我国地方层面有关重大行政决策的立法与规范性文件的出台方兴未艾;与此同时,中央层面的立法显得较为滞后。及时、全面地梳理地方立法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文本,归纳、分析其中的积极经验与不足,对完善我国的政府决策体制、机制,对中央层面适时出台行政决策领域的立法具有重要作用与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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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切实推进依法改革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下,以适当扩大地方立法权限为重点进一步优化立法权限配置,实现地方事权与立法权相匹配,对于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并为地方先行先试改革提供法治保障,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当前应当从四个方面优化立法权限配置,一是设立不同层次的法律保留事项,适当扩大地方性法规在基本制度实施方面的空间;二是进一步扩大地方性法规在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方面的权力;三是除全国性事务外,中央立法应当为地方立法留有必要空间;四是为保障地方依法改革,应当明确法律授权地方立法的程序和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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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差异性大小是处理中央立法权和地方立法权关系的关键因素。切入地方差异性立法的两个认知维度是央地关系和区域关系。作为地方差异性的回应,在立法制度上应当划定地方专属性立法事项和赋予地方变通性立法权。为了满足地方差异性的立法需求,在立法技术上需要匹配中央留白式立法和中央框架性立法两种方法。从国家法制统一原则要求出发,对地方差异性立法应当作出两个面向的制度性保障,即央地关系中的体系性限定和区域关系中合理差别限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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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与地方公共政策统一于地方治理的实践中,因此,认识地方立法与地方公共政策之间的关系不但具有理论意义还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一般来说,地方立法与地方公共政策相辅相成;其中,地方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必须符合地方立法的要求;同时,地方公共政策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地方立法的不足,而地方立法亦能从成功的地方公共政策中汲取精华,不断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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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地方立法的三个关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作为立法体系中的一个子系统 ,地方立法有着明确的任务和作用 ,其功能的发挥离不开整个立法系统中其他子系统的影响 ,需要处理好与这些子系统相互之间的关系 ;同时 ,还要协调好与系统外关联要素之间的关系。其中 ,与之关联最紧密的有三 :中央立法、地方实情和经济全球化 ,处理好与它们之间的关系对地方立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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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纪我国行政立法的发展趋势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新世纪我国行政立法呈以下七大趋势 :中央与地方行政立法权限的划分将进一步明确 ;行政立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趋于谦抑 ;立法内容愈益体现人权、自由、平等等价值取向 ;受全球化的影响愈益深刻 ;立法程序逐步完善 ;对行政立法的司法监督更为有效 ;行政立法的技术将更加科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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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税制是我国财政体制的重要内容,通过对我国分税制历史的简要回顾,分析了分税制在立法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缺少完整立法,地方税权小,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不合理,转移支付有待立法。针对这些问题,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立法上的建议:制定作为分税制依据的税收基本法,给予地方一定的税权,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的事权、财权,制定转移支付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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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法学》2018,(5):106-116
当前,我国税收立法权主要集中在国务院等行政部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税收立法权主导地位比较虚弱,究其原因,与我国税收授权立法有很大关系。事实上,《立法法》本身并不排斥税收授权立法,但前提是税收授权立法能够满足一定的限制条件要求。目前社会及学界对税收授权立法的诟病,多是因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国务院的税收授权立法存在"空白授权""无期限授权"以及"转授权"等诸多问题。与此同时,尽管长期以来在我国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之下地方没有税收立法权,但是中央对地方税收授权立法的不当行为却在实践中大量存在。因此,中央和地方的税收授权立法行为都亟待约束和规范。为建立健全税收法律体系,应当进一步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规范税收授权立法,明确法律保留和税收授权立法的关系,寻求优化中央与地方税收授权立法的法治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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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标准:“重要程度”还是“影响范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目前主要是把立法事项的重要程度作为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标准。从立法实践来看,这种划分标准不仅容易造成中央立法在某些事项上的虚置与空缺,而且更容易造成地方在一些亟需以地方立法形式加以调整的事项上的不作为、难作为或乱作为。根据现代立法民主化与科学化原则,并且参照国外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划分的经验,我国中央与地方立法事项的划分应合理引进影响范围的标准和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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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高新技术产业立法初探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完善高新技术产业法律制度是湖南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客观要求。应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立法调研与立法预测,遵循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结合、立足现实与前沿前瞻兼顾、权利本位倾斜和市场主体平等保护结合原则,创建有地方特色的湖南高新技术产业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