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刑罚裁量视野中的人身危险性论纲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韩轶 《法律科学》2001,(6):108-115
判断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及预测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 ,是一个极为复杂而艰难的问题。人的犯罪行为在相当一部分情况下带有很大的随机性与偶发性。夸大人身危险性在刑罚裁量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观点不仅是不现实的 ,也与罪刑法定原则体现的法治精神相违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在刑罚裁量中仅处于次要地位 ,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对刑罚轻重的影响受到罪行轻重的限制 ,对刑罚轻重决定性作用的是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程度。  相似文献   

2.
论人身危险性的评价因素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王奎 《政治与法律》2007,(3):152-157
人身危险性是犯罪人再次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其大小程度不仅有量的规定性,即犯罪人再次实施犯罪的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的趋势的强弱,而且有质的规定性,即再次实施的犯罪行为性质、其可能给社会造成的损害程度。评价人身危险性有无与大小的根据只能是与犯罪人有关的现实情况,主要包括犯罪人的个人基本情况和犯罪人的行为表现。  相似文献   

3.
人身危险性是刑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范畴,它的出现,标志着刑法理论的一场革命,因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我国刑法学界,以往对人身危险性尚缺乏深入研究,虽然在论述刑罚个别化时偶有涉及,但给人以浅尝辄止之感,未能从犯罪本体的意义上予以把握,这不能不说是一种缺憾。本文拟对人身危险性问题进行一些理论上的探究,以此就正于我国刑法学界。一人身危险性是随着刑事实证学派的崛起而产生的一个概念。  相似文献   

4.
案外情节与人身危险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利荣 《现代法学》2006,28(4):108-113
犯前、犯后情节简单归属于人身危险性不只是语义缺损,而且违背法治原则。因为处罚未然之罪缺乏正当根据。从理论上讲,累犯、惯犯可罚性的根据是行为人蔑视、敌视法益的意志状态能被罪过归属;积极救助、赔偿被害人或者威胁被害人或因部分减轻犯罪侵害程度、或客观说明其犯罪意志状态和改变而可以影响刑罚轻重;行为人自首、立功从宽处罚在于他与法律合作的态度是其再社会化的基本要求。简言之,为安全适用刑法,所谓“人身危险性”在特定情况下可影响刑罚适用的综合评判标准,但不宜直接成为情节的定性根据。  相似文献   

5.
论人身危险性在刑法中的定位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本文在评议诸说的基础上 ,从“人身危险性是社会危害性的有机组成部分”的观点出发 ,认为人身危险性是影响犯罪社会危害性的一个重要因素 ,其地位就如同危害结果 ,是犯罪构成的选择要件 ,是量刑时必须加以考虑的重要因素。将人身危险性通过立法方式纳入犯罪构成要件中 ,是保证人身危险性理论不被滥用的法律基础。文章进一步讨论了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人身危险犯”及其类型 ,刑罚个别化———人身危险性对刑罚适用的具体影响。  相似文献   

6.
人身危险性理论评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宋伟卫  丁玉玲 《河北法学》2004,22(11):122-126
人身危险性源于犯罪学对犯罪原因的研究 ,后进入刑法学领域 ,在刑法学领域对人身危险性涵义的理解应该立足于定罪量刑。同时在评价人身危险性时 ,也要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评价相区别 ,既要避免把人身危险性归于社会危害性 ,又要避免重复评价。  相似文献   

7.
人身危险性概念新论   总被引:21,自引:0,他引:21  
人身危险性是刑法理论中一个极为重要的范畴 ,我国刑法典中存在大量有关人身危险性内容的规定。然而 ,关于人身危险性的概念 ,我国刑法理论界鲜有详细、全面的论述。从存在论与价值论相结合的角度看 ,人身危险性是由行为人特定人格决定的犯罪可能性或者再犯可能性 ,是特定人格事实和规范评价的统一 ;从这一概念出发 ,人身危险性具有多方面的特征  相似文献   

8.
论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及其人格测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身危险性是指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或再次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是犯罪行为人的本质属性。在刑事领域,定罪的对象只能是行为,其评价的核心是社会危害性。犯罪人是刑罚的承担者,对其评价的核心是其人身危险性。在犯罪心理学中,人身危险性与行为人消极人格的存在,与犯罪心理形成同时性相伴随,并作为犯罪心理结构的现实表达而存在;心理学中无意识取向的精神,分析、行为主义的学习理论、现象学特征的人本主义心理学与现代特质论等不同学术理论,对于人身危险性的多方面的描述与测定,将有助于从心理学角度多层面、多维度地全面考量其人格心理成分与行为倾向特征。  相似文献   

9.
认真对待人身危险性评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身危险性的评估问题是人身危险性理论得以实践运转和功能发挥的现实前提。对人身危险性评估的长期忽视是对人身危险性客观实体的误读,其主观裁断的结论得出与理性判断不具同一性,司法资源的节约也不是否定其科学评估的实质理由,而且感性判断的表面趋附将把人身危险性理论引向歧途。因此,我们应该慎重对待人身危险性评估,通过建立规范化的评估规则与程序细则来矫正现有操作模式中存在的诸多弊端。认真对待人身危险性评估,必须以发掘人身危险性理论的内在价值为目标,探究符合刑罚理论且有实践可操作性的新路径,摆脱依赖感性判断所带来的随意性与非科学性误区。  相似文献   

10.
在刑事强制医疗中,人身危险性的判定无疑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其解释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强制医疗的适用对象和范围。人身危险性包括“危害行为”和“危害行为的可能性”两个要件。其中,危害行为应限于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并构成犯罪的暴力行为;危害行为的可能性则应根据精神病人的暴力史、再犯意图、人格特点、是否具有物质依赖、触发暴力的社会环境、精神状况等各种风险因素作出综合判断,而关键是运用科学的预测方法以确保预测的准确性和科学性。为提高人身危险性预测的准确性,有必要借鉴国外成熟经验,在人身危险性评估中引入精算评估方法。  相似文献   

11.
我国刑法学界,在对人身危险性能否影响定罪的问题上有着不同的见解。但在对人身危险性能否影响量刑的问题上有着一致的观点,都主张人身危险性能对刑罚的裁量产生影响。笔者认为,这些主张既无法律根据又无法理依据,应重新思考人身危险性在刑罚裁量中的作用。首先,将人身危险性纳入刑罚裁量的体系中并无法律根据。  相似文献   

12.
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就是犯罪人在犯罪之后再次犯罪的可能性.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的有无和大小,是人民法院决定对其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刑罚轻重的重要根据之一.  相似文献   

13.
人身危险性是19世纪末刑法学上的新派学者在批判旧派对犯罪的解释过程中提出的一个重要概念。此后,它对欧洲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产生了广泛的影响。二战前夕,意大利、德国的法西斯独裁者以人身危险性为理论依据,大量推行保安处分,肆意侵犯人权。二战结束后,新派学者在对人身危险性理论批判、反思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修正,使之具有应有的价值。  相似文献   

14.
赵林虎 《政法学刊》2010,27(5):40-44
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特定社会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的现实的或可能的危害的属性,是事实评价与价值评价的统一,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是现实性和可能性、已然性和未然性的统一。人身危险性是初犯可能与再犯可能的统一,是特定人格与非特定人格的统一。因此,两者的关系就表现为人身危险性是社会危害性的重要内容,人身危险性是表征社会危害性的主观范畴。人身危险性的大小是衡量社会危害性程度的一个重要因素。从犯罪定量的角度看,如果犯罪数额、犯罪结果等因素是衡量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客观因素,那么,人身危险性则可以与主观恶性、罪过心理等主观因素一起被视为犯罪定量的主观因素。  相似文献   

15.
刑罚的轻重应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大小相适应,重罪应该重判,轻罪应该轻判。但是,不能把犯罪与刑罚的对应关系绝对化。也就是说,除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状况外,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状况也应是我国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的一个根据。  相似文献   

16.
“人身危险性”与“社会危险性”的纠缠与厘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陈伟 《法治研究》2016,(3):58-64
“人身危险性”与“社会危害性”具有各自独立的学术品格,“人身危险性”不能寄居于“社会危害性”之下并被其简单囊括。人身危险性的介入并不排斥社会危害性理论,在彼此内涵中究竟以行为还是以行为人为中心是界分二者的核心基准。“人身危险性”概念应该得到正本清源的澄清,“人身危险性”这一容易引发歧义的概念应该还原为“社会危险性”。厘清“人身危险性”的概念具有多元化的现实意义,是我们顺利接纳并重新认识其学术价值的理论前提。  相似文献   

17.
在构建和谐社会时代主题的现实背景下,通过"行为人中心"的刑法理论来研究未成年人犯罪具有鲜明的现实意义。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包括初犯可能与再犯可能,未成年人的"可塑性"特点并不是否定其人身危险性的正当根据,与之相反,正是"可塑性"内在的二面性特征决定了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的客观实在性。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包括广度上的征表和量度上的征表两个层面,必须结合具体案件的现实情形审慎考察并予以把握。  相似文献   

18.
人身危险性能否评估的问题在学界与理论界存在着较大的分歧,正反结论的得出直接决定着人身危险性的现实命运.人身危险性的人格实体是我们进行科学评估的理论前提,人格刑法学的兴起为我们重新认识人身危险性提供了现实契机.评估难的指责不是否定人身危险性能够评估的实质理由,要求评估结果达到精确性的评价标准有待重新审视.对人身危险性的不离不弃并合理对待其评估问题,是我们挖掘其合理价值并予以司法适用的根本.  相似文献   

19.
李世清 《河北法学》2006,24(9):123-127
刑事古典学派认为惩罚犯罪就是惩罚犯罪行为,所以提出在量刑中主要考虑的是社会危害性的大小;而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注重对犯罪分子个体的研究,从犯罪个体中去研究惩罚的力度,在量刑的时候着重考察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的大小.两者的争论由来已久,在中国的刑法理论界就是主要采取了刑事古典学派的观点,认为惩罚力度大小应该与罪行的大小相适应,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决定刑罚的轻重.那么对于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在量刑时的作用究竟应该有多大呢?试从实践入手,针对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来阐述一下人身危险性在量刑中的作用,从而完善我国刑法的量刑原则.  相似文献   

20.
人身危险性是随着刑事实证学派的崛起而使用的一个概念。它的含义一般是指:犯罪人的生理、心理特质及其社会因素所决定的犯罪倾向或反社会人格。①19世纪后期,刑事社会学派的代表人物李斯特提出刑罚的主要任务不是对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进行报应,而是以预防再犯和保卫社会为目的。刑罚的根据不是犯罪行为,而是行为人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