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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国际条约实乃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之间依照国际法缔结的据以确定其相互权利与义务的书面协议。①按照《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4条的规定,条约的生效方式及日期,依条约本身的规定或缔约国之协议,倘无此种规定或协议,条约则在所有缔约国一旦确定,承受条约的拘束时,即行生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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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不约束第三国是国际法的一条原则。《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三十四条关于第三国之通则明确规定:“条约非经第三国同意,不为该国创设义务或权利。”在国际实践中,这一原则得到了广泛的遵循。臭名昭著的“慕尼黑协定”,可谓违反这一原则的少有的条约,因而遭到了历史的唾弃。条约不约束第三国的原则,据称是起源于罗马法关于契约的相应原则。在现代国际法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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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的适用是国际法上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国内法院在司法审判中必须面对的实践问题。1929年《华沙公约》建立了强制性适用原则,只要是公约定义的国际运输,必须适用公约。这一原则被其后包括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在内的国际航空私法条约予以继承和保留,成为国际航空私法条约的鲜明特色。以《华沙公约》为代表的国际航空私法条约,其适用并未完全遵循国际法传统的条约适用理论,当事人国籍国是否批准条约并不是适用的前提条件,而是取决于航空运输合同所确定的始发地点和目的地点所在的国家是不是公约的缔约国或当事国,并以此为基础,建立起国际航空私法条约自身不同于其他国际法条约的适用理论和规则体系。"地点标准"是《华沙公约》适用的核心标准,其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条约适用的一般理论,是对条约适用一般理论的发展,是条约适用上的重要创新。司法实践中,应抛弃固有思维,从条约文本规定出发,才可避免法律适用上的错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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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45年旧金山会议通过的《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一)款(寅)项,“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国家所承认者”也被列为国际法的渊源之一。“一般法律原则”的任务在于防止发生“法律不明”或“不可能裁判”的情况。最初国际联盟于1920年通过的《常设国际法院规约》列入这项规定,是为了在没有任何条约或惯例可资遵循的情况下提供一个补救办法。否则,一旦条约或习惯法存在空白,法院也就无所适从,不能对某一案件作出妥善判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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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评论》1986,(3)
(一)国际条约与国际契约的区别国际条约和国际契约都是国际协议,都是国家间进行交往的法律形式。在国际交往中,凡有实质性接触,就必然有签订条约或契约的可能,这是为了明确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随着国际交往日益频繁和经济合作迅速发展,国际条约和国际契约的功用比以前任何时代更为显著了。两者的数量也相应地大幅度地增加了。这种情况足以表明国际条约和国际契约在国际事务中的重要地位。国际条约(以下简称条约)作为国际法法源之一,本来就占有重要地位。从最近几十年的发展情况看,条约在国际法中的地位明显地上升了,几乎凌驾于传统上占首要地位的国际惯例之上,成为国际法的首要法源。条约的基本概念,可以从一个公认的定义看出来,这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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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际法上公认的“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成员方必须按照WTO协议的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这是WTO成员方应尽的条约义务。应当说,WTO协议的适用首先是指其成员在国际贸易关系中依照WTO规则来处理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在国际层面上对WTO各项原则、规则及制度的适用。不过,如果离开成员方在国内对WTO协根据国际法上公认的“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成员方必须按照WTO协议的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这是WTO成员方应尽的条约义务。应当说,WTO协议的适用首先是指其成员在国际贸易关系中依照W…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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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国际法意义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国际法意义○华玉刚李明芹在欧洲一体化进程中诞生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以下简称《马约》),尽管众说纷纭,前途莫测,但它的出台,不仅在欧洲引起了一场划时代的变革,而且也动摇了国际法的基础,对国际法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一、《马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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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法》将垄断协议定义为“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但未对“排除、限制竞争”作出解释。构成要件的模糊性使得反垄断执法机构与法院在处理垄断协议案件时选择了不同的分析模式,进而产生了同种行为不同认定的情况。2022年新修订的《反垄断法》关于垄断协议定义及纵向垄断协议的修改,试图统一垄断协议违法性的分析模式,但相关规定仍然存在理解分歧。鉴于我国《反垄断法》“垄断协议”一章的规定与《欧盟运行条约》第101条在语言表述和逻辑关系上高度相似,建议我国法下的垄断协议认定可采取欧盟的“两步走”分析模式:第一步适用禁止条款,仅评估消极效果(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以确定相关行为是否属于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第二步适用豁免条款,再评估积极效果(促进竞争效果),并对积极效果与消极效果进行比较,作出终局性的法律性质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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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被国际社会广泛认为是“海洋宪章”,构成规制所有海洋活动的法律框架。在国际司法和仲裁实践中,通过演化解释等方式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条款适用于该条约缔约时未出现的新问题,甚至将条约条款进行明显不同于文义的新解释,已经成为近年来国际裁判实践的一种趋势。一方面,《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海洋宪章”地位具有其必然性,遵守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国际法已经成为国际共识。另一方面,《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并不能解决所有海洋问题,该公约未予规定的事项,应继续以一般国际法的规则和原则为准据。因此,如何确定该公约解释和适用的“界限”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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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法渊源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渊源是国际法的传统理论问题。尽管对国际法渊源的定义有不同的理解,但许多学者都认为《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列举了国际法渊源的具体表现形式。近几十年来,国际习惯法的作用随着条约的大量产生而有所减弱,但国际习惯法依然具有其存在的独立价值,它在条约所末涉及的国际社会的诸多领域,仍然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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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前苏联著名国际法学家童金教授生前最后一篇文章。它在苏俄国际法学上将产生重要影响。 前苏联的国际法学曾独树一帜,其理论体系形成了所谓的苏联学派。该学派特别强调条约的作用,认为条约是国际法的主要或者说基本的渊源,但对国际习惯则评价不高。在1949年国际法委员会第32届会议上,苏联委员甚至斥责习惯法是落后的,是白人和少数大国统治时代的产物。这种褒条约贬习惯的态度,有其特定的历史原因。一方面,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联合国设立了国际法委员会,国际法进入了以条约的形式编纂的时代。另一方面,新国家或新政府,基于捍卫自己的国家主权的考虑,不愿受带有西方烙印的国际法遗产的约束,条约则由于是国家明示同意的产物,自然受到欢迎。 然而,这一学说在法理上存在着问题。国际法一词的含义,指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也就是说,它对国际社会的全体成员都有约束的效力。而条约,按照“条约不及第三国”这一公认的原则,是不能约束非当事国的。如果说条约是国际法的渊源或主要渊源,那就等于说来自条约的原则、规则具有国际法的普遍效力。这讲不通。从这一点考虑,不少西方学者坚持习惯是国际法的基本渊源甚至唯一渊源。英国的 郑斌教授就认为,只有习惯才是国际法的唯一渊源,条约仅仅是国际义务而非国际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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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1992,(5)
在保护国际投资的国际法规范中,双边投资条约的历史最长,而且比较行之有效.大体说来,有这样三种形式:(1)友好通商航海条约.这是缔约国在友好的政治前提下,针对通商航海事宜签订的条约.(2)投资保证协议.这一模式是由美国开创,因此又称“美国式投资保证协议”,通常采用换文形式,其目的是预先作出明文规定,确认美国海外投资保证机构的代位求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关于投资保险和投资保证的鼓励投资协议和换文”简称“中美协议”就属这一类型.(3)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这是联邦德国、瑞士、荷兰等欧洲国家以友好通商航海条约中有关促进和保护海外投资的事项为中心内容,同其他国家签订的专门性的双边协定.由于联邦德国在这方面一直处于领先地位,这类协定又被称为“联邦德国式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中华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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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WTO协议在我国法院的适用——以该协议在美国的适用为借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美国 ,宪法赋予了国际条约与宪法相等的地位 ,在特殊情况下 ,国际条约甚至高于宪法。对于国际条约在国内法院的适用问题 ,美国的实践做法一般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直接适用 ,二是间接适用。我国宪法没有关于国际条约在国内法和法院适用方面的规定 ,只是在《民事诉讼法》和《民法通则》等有关的具体法律中有零散的规定 ,对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 ,即国际法在国内法中具有什么样的法律地位没有作出明确的宪法性规定。因此 ,借鉴美国关于WTO协议在法院适用上的规定和做法 ,对于我国入世后 ,法院如何适用WTO协议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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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惯国际法在WTO中一般都能得到适用。但2006年WTO专家组在欧盟转基因产品案中的决定破坏了WTO和习惯国际法的和谐。本文认为,当与WTO协议不相冲突时,如果大部分WTO的成员方都是某条约的缔约国,并且所有的争端当事国都是该条约的缔约国,或者某一争端当事方不是缔约国但是明确表示接受条约中规定的约束时,条约的规定可以作为习惯国际法规则在WTO中得到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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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凯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5,18(5):78-92
条约本是最重要的国际法渊源,但据说也能发挥宪制作用甚至成为宪法渊源,这是当代条约立宪主义学说的肯綮。通过对四国五个案例和中英两大宪法学传统的比较分析可以发现,当代条约立宪主义学说的产生虽然有其特定的法制、认识论和政治条件,着力勾画为“条约”所保护的“历史权利”及其背后的规范世界,但站在实定法的立场上评断,条约立宪主义所重视的“条约”并不具有凌驾性,它们并非所在宪制的组成部分。对古老“条约”的重新发现,乐观地说是重奏一曲法制史学的悠扬挽歌,悲观地说只是效果堪虞的政治活动,就好像《水浒传》中柴进要祭出祖传“丹书铁券”来对抗朝廷差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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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条约法上的单方解约或退出权──兼评《核不扩散条约》的退出条款郑曦林,桂宾条约尤其是多边性国际条约构成国际法的重要渊源,条约必须信守原则一向被认为是条约法上的一个最重要原则,其重要性在于为国际间的互信互赖创造条件,从而确保国际关系的稳定。国联盟约序文...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