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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与教学辅导材料相关的著作权案件中,汇编作品的保护范围与侵权认定是一个关键问题。此类案件中,应区分作为汇编作品的教材本身、作为单独作品的教材局部内容或教材结构,这不仅对侵权认定具有基础指示作用,而且这两类作品的保护范围也不同。就汇编作品受保护的独创性表达而言,区分汇编的方法与被汇编的内容没有实质意义,这种表达要么是针对特定内容的具体选择和/或编排方法,要么是抽象选择和/或编排方法应用于特定内容的具体结果。与此相对应,侵犯汇编作品的行为只能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使用行为,而且必须是对汇编结果的使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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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古迎宾入城仪式"作为一种民俗礼仪形式,可以作为民间文化保护,在这种礼仪形式的基础上再创作而产生的是新作品,应当享有著作权.本文着重分析了该两种保护模式,并指出在行使著作权时要防止将公有领域的文化纳入私权保护范畴,并对其权利加以适当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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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写作品具有独创性,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续写行为不必然侵犯原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但是,续写行为却侵犯了原作者的创作自由权和发展权,损害了作者因作品续写可能获得的经济利益,因此,应当从利益平衡的角度出发,对续写行为进行相应的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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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直搜索”将从互联网网页中提取的信息内容存储在自身服务器中向公众提供,引发了著作权侵权问题。在“大众点评网诉爱帮网案”及“携程网诉趣拿网案”两案中,被“垂直搜索”引擎所提取的信息均为用户上传的点评。许多点评未达到“独创性”的要求,因此不构成作品。同时点评的集合也未在选择或编排方面体现出“独创性”。但在被提取的信息构成作品的情况下,“垂直搜索”直接复制并向公众提供信息的实质内容.将替代用户对来源网站的访问。这种行为无法被认定为合理使用.而是对来源网站作品著作权的侵权。“垂直搜索”服务提供者应合理地设计其商业模式,限制搜索结果中显示的作品长度,以避免代替用户对来源网站中作品的访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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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作品在符合著作权保护必备的独创性要素的条件下,通过将其作者确定为人工智能设计者而不是人工智能本身,可以有效解决其在侵犯著作权罪名下的刑法保护问题。然而,由于现有《刑法》及相关法律对人工智能作品并没有进行任何具体规定,直接适用当前《刑法》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的条款,必然对相关司法实践和公众舆论产生相应的负面影响。因此,需要从在《刑法》及相关法律上规定人工智能设计者的作者地位、增设人工智能作品类型,以及确立以独创性标准作为确定具体内容能否成为刑法保护的对象等层面,保证人工智能作品在侵犯著作权罪名的语境下获得刑法的有效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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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原告:王继明(笔名王士奇)被告:王强华被告: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号:(199)中民初字第2782号1991年9月,王继明在中国广电出版社自费出版础版发行名录》,署名王士奇,印数5000册,定价30元,书中按邮编、详细通讯联系地址、单位名称、联系人电话、电挂的顺序排列了500余个名录。1993年5月,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版了署名王强华主编的忡国万家书报音像发行单位名录》(下称《书报音像发行名录川,印数100O0册,定价50元。该书包括出版社、音像出版社、报社、杂志社。国家书刊印刷定点企业、新华书店、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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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临摹作品的著作权及其行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临摹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在理论界一直存有争议。我国2001年修订后的《著作权法》删除了90年《著作权法》将临摹视为一种复制手段的表述,可以认为是对临摹品完全不享有著作权这种观点的否认。至于是不是临摹品就一定享有著作权,这关系到对临摹品独创性的认定,大多数国家的立法模式是要求法官结合具体案例和情况加以认定。享有著作权的临摹作品应当如何行使其著作权,这也要结合原作品著作权来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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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写作品问题逐渐成为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续写作品问题关系到续写作品本身和原作品的著作权,涉及到作者之间权益的分配,故实有商榷之必要。本文试图探求续写作品的性质,判定其合适的法律定位,从而提出对续写作品问题的解决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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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时代,续写作品已经日益盛行,而如何对这一行为进行定性和规范也已成为备受学界关注的话题。本文在深入分析续写作品的定义、特征后,认定了独创性是续写作品的本质特征,并在此基础上指出,续写作品是对在先作品的合理使用,该行为应当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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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要旨]
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的是整体性著作权,仅使用单篇作品不构成对汇编作品著作权的侵权。数据格式不属于版式权保护的范围。在内容的选择和编排上具有独创性的题录摘要数据库构成汇编作品,将其内容复制并重新编辑成数据库构成侵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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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油画界存在一个很普遍的现象,那就是临摹一些摄影作品进行创作。本案的横空出世给艺术家们敲响警钟:毫无创造力的临摹是会侵权原作者的改编权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改编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无疑是侵权行为。诸位艺术家应谨记著作权法要保护的宗旨,那就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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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出现,引发了是否需要给予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包括图片、文章等)著作权保护的讨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构成作品的关键在于外观上是否具备独创性,而无需考虑创作主体和创作过程。但是,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人类作品,生成式人工智能无法成为适格作者,仅仅是自然人作者实施创作的辅助工具。生成式人工智能使用者的操作过程可以被理解为创作,但是应进行个案判断。使用者基于创作行为取得作者身份和著作权,同时,投资者、开发者、所有者等主体的权益也能够得到充分实现。由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问题尚未形成共识,目前认定第三人侵权时应持审慎态度,赔偿数额宜低不宜高,不宜判处惩罚性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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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认定是著作权民事侵权中的构成要件要素,涉及权利产生、权利存在、权利边界等方面,判定依据主要为民事法律规定和理论。作品认定同样也是刑事案件中的前置性问题,应优先于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作出判断。在作品认定存在争议时,检察机关无法实质性介入民事纠纷,也不宜通过刑事手段直接介入,因此需要审判机关优先进行裁量。检察机关应强化专业能力,探索建立民事优先的刑事诉讼新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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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昊亮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1,(3):109-119
全媒体时代摄影作品的著作权纠纷大量增加并日益复杂,甚至出现了"版权蟑螂"现象,导致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和利益失衡.究其原因,在于司法上对摄影作品独创性认定标准偏低,立法上摄影作品的著作权条款存在制度缺陷.我国应将"艺术审美"作为摄影作品的要件,提高摄影作品的独创性认定标准,在《著作权法》中增设"照片"邻接权,解决摄影作品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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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网络信息时代,续写行为越来越活跃。而续写作品涉及原作品作者的著作权、续写者的著作权以及二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其法律问题本身就比较复杂。并且,就目前我国有关立法司法实践而言,均无明确的规定或司法判例,导致相关法律纠纷层出不穷。本文试从独创性的角度剖析续写作品的法律地位;并在此基础上,详细分析续写者与原作品作者的著作权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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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汇编权"。但这是立法者错误理解《伯尔尼公约》的结果,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均未单独规定"汇编权"。"汇编权"不仅在适用范围上与"复制权"重复,没有给著作权人带来任何新的利益,而且给法院增加了不必要的负担,迫使法院去审查被控侵权人汇集原告作品的成果是否形成了新作品,并导致司法实践的混乱。因此,应当对"汇编权"进行重构,将其改造为在公共集会上的讲话者许可他人汇集其讲话的权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