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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性质诉讼契约之生效需具备实体上有关要件,诉讼性质诉讼契约之生效需具备一定的诉讼法上之要件.诉讼契约在达成过程中存在瑕疵时,对于私法性质诉讼契约依据实体上有关规定予以救济,对于诉讼性质诉讼契约依照诉讼行为瑕疵救济的方式予以救济.基于当事人诉讼上的抗辩,对于诉讼性质诉讼契约之违反,法院依照双方约定的有关程序继续进行或者对双方约定的诉讼行为直接予以认可;对于私法性质诉讼契约之违反,法院在审查双方关于实体部分的合意是否合理履行基础上判定该违反行为是否有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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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契约系指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外或诉讼中对于现在或将来之一定纠纷,就民事诉讼有关行为所达成的对诉讼程序之进行发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合意。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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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测谎契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但各地法院在有关此契约的订立时间、主体、违约责任等问题上看法不一,具体操作中也存在诸多问题.民事测谎契约的达成符合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及举证责任规则的一般原理,可以消除测谎程序可能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障碍,是赋予测谎技术和测谎意见应用正当性的必要条件.民事测谎契约除应具备证据契约成立和生效的一般条件外,还需要符合特殊的规制要求.生效的民事测谎契约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契约内容履行相应义务,违反约定需承担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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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协议从性质上讲属于双方当事人为解决纠纷而订立的和解契约。《人民调解法》第33条所确定的司法确认制度本质上乃是人民法院依当事人双方的申请赋予人民调解协议以强制执行力之制度,司法确认程序属于非讼程序。《人民调解法》所规定的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之路径是有违民事实体法和诉讼法理的。应当在立足于司法确认程序乃非讼程序之基础上,遵循人民法院审查人民调解协议所约定的内容是否适于强制执行之路径进行具体的程序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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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认制度在法治的社会中,不可或缺。自认制度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简化了诉讼程序,保障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并且还能保证裁判的公正性。我国立法上确定自认制度时间较短,制度结构比较简单,学术研究也比较薄弱。其中,自认制度的核心——自认效力的问题尤为明显。有鉴于此,本文对自认的效力的有关问题发表些浅见。自认的效力即自认对双方当事人和法院的约束力,这也是自认在诉讼程序中的一般效力。但是由于客观具体事实的复杂性,立法往往会对自认的效力作出适当的限制,使一些特殊情形下的自认不发生法律效力。对于有效的自认,出于诚实守信原则和辩论主义原则,一旦作出自认行为,双方当事人和法院都不能随意撤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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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政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0,12(6):49-55
对诉讼行为的界定学界历来存有争议,传统的"要件效果说"和"效果说"已经不能适应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要求,"主要效果说"应运而生,在当事人行为的效果同时规定于诉讼法和实体法时,应当视当事人行为的主要效果属于何种法域来界定其行为的性质。但"主要效果说"并非完美,并没有具体解释何为主要效果?何为次要效果?应当对其进行修正,即将当事人行为的效力分为基础效力和附随效力,其判断的标准就是该行为是否对诉讼程序具有依赖性。如果该项当事人行为对诉讼程序具有依赖性,即离开诉讼程序就不会产生任何预期的效果,则其基础效力就归属于诉讼法领域,该当事人行为就属于诉讼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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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我国现有的民事诉讼法律,诉讼和解只是作为当事人的一项权利,并未将其规定为一种制度.诉讼和解集有诉讼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并存的双重法律性质,立法不仅应当赋予诉讼和解具有直接结束诉讼程序的效力,还应当赋予其具有与生效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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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性质和效力的争论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在性质上属于何种行为,在理论界目前尚有争论,对引问题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私法行为说,该说认为诉讼中的和解纯粹是私法上的法律行为,属于私法上的和解契约;二是诉讼行为说,该说认为诉讼中的和解是双方当事人通过互让而使诉讼终结的合意,或者说是关于终结诉讼的合意的诉讼行为;三是一行为两性质说,这种学说认为诉讼中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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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政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9,11(2):77-81
在经历了从"否定说"到"肯定说"的转变之后,诉讼契约已经成为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问题之一。承认诉讼契约已是现代民事诉讼的大势所趋,它不仅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和精神的要求,并且在民事诉讼程序中,还与当事人主义的民事诉讼模式,解决纠纷的诉讼目的,当事人之间的争讼法律关系有着必然的联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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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起助学合同纠纷案引起了媒体的广泛关注。法院对该案的判决存在诸多不能自圆其说甚至自相矛盾的地方,其主要原因是对我国《合同法》规定的附负担赠与合同的含义和效力没有真正把握。因此有必要详尽探讨附负担赠与合同的含义和效力,分析助学合同案的法律适用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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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诉讼中附属证据性行政行为问题的解决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诉讼中附属性行政行为问题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在诉讼中作为证据如何审查判断其效力的问题 ,实质是其公定力与证据效力的关系问题。具体行政行为中认定的事实具有相对公定力 ,直接确定的法律关系具有绝对公定力。应当根据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公定力、公定力的效力范围及具体行政行为所处状态 ,灵活适用行政诉讼制度和本案诉讼的证据审查规则确定其证据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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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兼有行政性与合意性的特征,其拓展了行政管理手段,有利于更好地实现行政目的及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具有控制行政权力、减少和避免行政纠纷的功能.因此,行政合同既要适用行政法,又要适用民法.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国家对行政合同适用不同的救济方式.在我国,行政诉讼救济途径是行政合同救济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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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治理"作为刑事诉讼目的的若干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学界的主流观点以及现行立法对我国刑事诉讼目的皆持“二元论”的立场,即一方面为惩罚犯罪,一方面为保障人权,并没有把“犯罪治理”作为刑事诉讼的一个目标。从刑事政策的视角来看,这样的程序设计并不妥当。未来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应该考虑赋予诉讼程序在治理犯罪方面的制度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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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业的民营化已经成为公共行政领域的一个新浪潮。在我国,公用事业的民营化具有合宪性和行政法上的理论基础,但同时宪法的规定和行政法的原理也为公用事业民营化设定了界限。现行的公用事业民营化主要采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方式来完成,这种特许经营协议属于行政法上的行政合同,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来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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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不明确,导致实践中对补偿协议的性质和救济的认识不同,进而产生了救济上的混乱和困境.究其本质,补偿协议作为一种新型行政合同,属于行政法律关系的范畴,但又具有一定的民事合同形式特征.本文认为,从该条例的立法本意、诉讼便利以及控制行政权、保障公民权的行政法法理出发,应通过行政诉讼渠道解决相关争议,而目前之问题在于需要行政诉讼法的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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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茂福 《中国律师和法学家》2008,(11):37-42
最高人民法院[2004]14号司法解释以施工合同是否有效来区分“施工人”和“实际施工人”,并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起诉与之没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违反债权相对性原则,也导致诉讼秩序混乱。必须予以匡正。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根据合同性质和建设工程实际确定当事人的名称和诉讼权利,在遵循法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探寻完善保护工程承揽人、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制度和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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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协同主义:在理想和现实之间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民事诉讼协同主义,是由当事人的真实义务和法院的阐明权(义务)等一系列诉讼义务构成的理想化的诉讼图景。协同主义的基础条件是民事诉讼制度的社会化、福利化,通过适当扩大法院职权,修正、补充辩论主义。协同主义并非是一种独立的诉讼模式,而是协调各方诉讼行为的一种诉讼理想,其作用在于协调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整体关系。在我国构建协同主义,必须兼顾其周边制度要素。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