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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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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邓辉 《法人》2004,(7):21-21
我国的反垄断工作不仅要对经济性垄断行为进行规制,而且还要对行政性垄断行为进行规制,在这种背景下,尤其需要通过建立一个独立、高效、权威的反垄断执法体制,以保证反垄断法律得到有效和统一实施。为此应当对行政性垄断的执法主体、程序以及处罚原则、手段等做出合理且比较详尽的具体安排,这才是当前解决行政性垄断问  相似文献   

2.
论行政性垄断   总被引:38,自引:0,他引:38  
行政性垄断是凭借政府行政权力形成的垄断,但它不具有国家意志性,因而不同于国家垄断。在我国,垄断问题主要集中于行政性垄断,而行政性垄断又有其自身的成因和表现形式,因此,反行政性垄断是一项综合工程,需要从进一步深化改革和加快反垄断立法的制定两方面配合进行  相似文献   

3.
我国反行政性垄断立法的现状与完善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行政性垄断是一种严重危害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我国反行政性垄断立法尚不完善,有必要制定专门的<反垄断法>,明确列举行政性垄断的表现形式,设立专门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严格规定行政性垄断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4.
试论我国反行政性垄断的法律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反行政性垄断立法虽然取得了一些经验,但仍旧存在着严重的不足和缺陷;我国应该从立法、执法、司法三个层面对行政性垄断行为进行规制,从而消除行政性垄断。  相似文献   

5.
纵观我国的《反垄断法》,它从两个方面对反垄断规制对象进行了确立,即经济性垄断行为和行政性垄断行为。但我国的国情决定了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的原因值得反思,行政垄断的反垄断规制应该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6.
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性垄断的规定在规制范围、法律责任和执法机构等方面存在不足。本文通过分析这些不足,提出完善建议,认为应当将概括式和列举式相结合,明确界定行政性垄断;加大惩处范围和力度,完善法律责任体系;确立独立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完善反垄断执法体制;事前事后审查并重,完善抽象行政性垄断规制。  相似文献   

7.
邵建东 《法人》2004,(7):22-22
国当前的垄断有很大一部分是行政性垄断,其形成和存在,有着深刻的社会经济和体制上的原因,不是单纯的反垄断法律所能解决得了的。由于行政性垄断归根结底是一种滥用行政权的行为,因此应主要通过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来解决,而推进的方式就是限制政府滥用行政权力。这也是中国反垄断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反垄  相似文献   

8.
反行政性垄断执法模式的现实与理想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反行政性垄断执法中存在不少问题,其症结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享有的建议权与反垄断执法管辖权是相互分离的。在反行政性垄断执法活动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有提出依法处理建议权,应能够以请求主体或被请求主体的身份积极地进行反行政性垄断执法。反行政性垄断执法的理想模式是在行政裁量、行政协助的基础上,以行使更广泛而有效的建议权来实现行政合作,遏制行政性垄断。因此,反行政性垄断执法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依法处理的建议权,应当彰显反行政性垄断执法分权格局的核心价值。  相似文献   

9.
试论我国反垄断立法所应规制的垄断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目前 ,我国正处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时期 ,我国的市场竞争机制正在逐步形成 ,而现实经济生活中各种限制竞争行为、垄断行为已屡见不鲜 ,尤其是行政性垄断的大量存在 ,严重干扰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另外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不断进展 ,适应国际惯例要求 ,通过加强法制、利用法律手段 ,保护民族产业发展 ,规制外国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的垄断行为 ,也是势在必行。然而 ,我国反垄断方面的立法工作已经远远落后于现实经济生活发展的需要 ,主要表现如下 :反垄断方面的现行法律规定仍分散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众多的“条例…  相似文献   

10.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和限制竞争是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重大障碍。它实际上是一种公、私权力结合谋取不当利益的反竞争行为。消除行政垄断的过程就是国家不断改善政府经济职能,维护经济民主的过程。因此,在政府对经济的行政干预和市场机制之间设立防火墙是十分必要的。反垄断法对滥用行政性垄断行为进行直接规制是一种有效的制度安排,已成为各国竞争法治的共同趋势。中国《反垄断法》以专章规定行政性垄断行为,创立了反垄断立法史上独特的模式。这不仅是我国深化市场经济体制、加快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经济民主制度走向更加健全的必要法治保障。  相似文献   

11.
论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折喜芳 《河北法学》2006,24(4):48-53
在<反垄断法>即将出台之际,讨论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有着极其必要的现实意义.反垄断法保护竞争并不是目的,而其仅仅是实现社会经济效率这一反垄断法终极价值的基本手段之一.而且反垄断立法不应并列多重价值目标,而应将经济效率作为根本价值目标,这是适应我国发展规模经济的客观需要,也是我国反垄断法中规制行政垄断的必然要求,同时也符合世界各国反垄断立法的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12.
关于我国反垄断立法的再思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王为农 《中国法学》2004,(3):103-112
本文认为,反垄断法的目的在于维护"公正且自由"的市场竞争秩序、确保市场能充分地发挥其机制作用、合理和效率性地配置有限的社会资源。因此,在立法上应建立起统一的"违法性"判断标准和专一的执法体制;而在规制模式的选择上,应以"行为规制"为主,"消极防御式"的结构性规制手段为辅;以"年度的销售总额"为基准设定较为适宜的法定"规模要件",作为"事前申报制度"的基础;而以反垄断法来规制"行政垄断"只能说是权宜之计,这一问题的解决有待于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化;我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是"行政型"的,其特殊的执法程序应法定。  相似文献   

13.
论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对现行设计方案的质疑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张炳生 《法律科学》2005,23(2):113-121
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科学设置 ,事关反垄断法的命运 ,其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法在对该机构的性质定位、职能设置、程序安排诸方面都进行了周密的设计 ,赋予该机构显要的地位和超强的权力 ,以保障其执法的有效性。我国的特殊国情决定了我国反垄断法的主要使命将是如何消除和防范行政垄断 ,其斗争将是异常惨烈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也将经受严峻考验。反垄断法讨论稿设计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方案 ,存在着严重缺陷 ,据此而行 ,反垄断法实施的效果是令人疑虑的。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计必须废弃作为现有行政机关下属机构的思路 ,凸现其权威性、独立性和专业性  相似文献   

14.
要保护市场竞争,既要反对经济垄断,又要反对行政垄断。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构成、形式范围、救济与责任等问题作了规定。立法对行政垄断构成的规定相对比较科学,但其他方面的规定尚有待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5.
郭洁 《法学研究》2009,(6):162-173
自然垄断产业是授权立法的主要适用领域。在现代规制的效率目标下,授权立法必须控制代理成本。授权幅度、程序控制、规制机构的独立性、规则的监督这些单一控制工具对于最小化代理成本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功能障碍,结构控制模式才能实现成本控制的功能整合,并解释各国多样化成本控制制度的权变特征。中国自然垄断产业授权立法应利用结构模式,结合国情,优先选择适应性的规制改革路径。  相似文献   

16.
各国反垄断立法对于规制垄断协议普遍采用一般条款的立法模式,这对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还是经营者而言,均具有积极意义。我国《反垄断法》并未采用概括禁止功能的一般条款,而是在列举典型垄断协议的基础上,将其他垄断协议的认定权交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对《反垄断法》与"征求意见稿"、"一审稿"和"二审稿"进行比较的基础上,运用竞争自由与经济效率、行政执法与司法审查、干预幅度与干预负担这三对范畴进行分析,可找到我国不真正兜底条款的产生原因。  相似文献   

17.
对行政诉讼制度而言,应逐渐将包括高等学校在内的行使公共职能组织的管理行为纳入受案范围,打破此类组织自身对纠纷解决的垄断和对司法审查的排斥。而司法在高校行政案件审查时,也应当保持司法谦抑和自制,适当尊重高校自主权,减少司法干预学术的嫌疑。司法的谦抑和自制,在受案范围、受理时机、审查依据、审查强度、裁判方式等诸多方面,都应当予以体现和坚持。  相似文献   

18.
入世与中国反垄断法的制定   总被引:29,自引:0,他引:29       下载免费PDF全文
王晓晔 《法学研究》2003,(2):122-134
入世后 ,中国政府越来越注重竞争政策和竞争法问题 ,以应对越来越激烈的国内市场竞争和国际市场竞争。中国现行反垄断法规范尚未形成一个系统和完整的反垄断体系 ,对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制裁不力 ,缺乏独立的和权威的反垄断执法机关。 2 0 0 2年 2月的反垄断法草案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企业合并、行政垄断和反垄断执法机关和程序的规定方面存在缺陷。虽然中国制定反垄断法存在压力 ,但是制定反垄断法有利于提高中国企业的竞争力 ,遏制跨国公司的垄断势力和改善国家的财政和宏观调控。  相似文献   

19.
从"国家垄断公权力原则"出发,行使公权力的组织原则上应当受民主统制,所以,公权力行使原则上不能委托给非行政机关组织。这是行政委托的内在边界。从这一边界来看,我国的行政委托理论亟需正本清源,行政委托实践亟需适当收缩和明确界限。  相似文献   

20.
公用企业合法垄断之否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春平  赵莉 《行政与法》2006,(4):106-108
传统的观点认为,公用企业是典型的自然垄断行业,同时也受到了法律的厚爱。但现实中,它不仅没有达到立法者的良好初衷,反而从一个社会福祉的创造者蜕变成了狭隘的经济人,而且是一个有着国家意志和行政权力作掩护的更容易掠夺消费者的经济人,对社会利益造成了极大的损害。本文通过对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肯定了公用企业也应该适用反垄断法,并就此考察了几个特殊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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