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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受贿犯罪有较为系统的规定,但是对其客观要件的规定仍比较原则,只规定了三种情形: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因此,司法实践中对如何掌握受贿罪的罪与非罪等法律、政策界限一直存在较多的争议。尤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领域中的各种关系纷繁复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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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对白某某抢劫案中同案犯韩某是否构成抢劫的共犯分析着手,结合刑法中共犯的理论,提出事后抢劫共犯的认定条件:对于事后抢劫共犯的认定,应按照刑法总论关于共同犯罪的原理认定和处理,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二者缺一不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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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直接参与发包工程管理但基于个人职务身份收受承包商贿赂款的行为如何处理是司法实践中受贿罪认定中的一个新问题。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认定不应局限于职务范围本身,还应考虑行为人在管理事务中的实际参与权;区分“利用职务便利”和“利用工作便利”应以利益要件为依据;明确受贿罪的法益保护是的认定职务要件的价值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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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1):8-10
为依法惩治商业贿赂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办案工作实际,现就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以下八种罪名:(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3)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4)单位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5)行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6)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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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8):23-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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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对商业贿赂犯罪在管辖上是如何分工的?
答:商业贿赂犯罪涉及的8个罪名,分别属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管辖,即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刑法第163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164条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由公安机关管辖,第385条受贿罪、第387条单位受贿罪、第389条行贿罪、第391条对单位行贿罪、第392条介绍贿赂罪和第393条单位行贿罪由检察机关管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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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公安司法机关准确适用法律、依法惩治商业贿赂犯罪活动提供了统一的执法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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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2017,(5):94-104
密切关系人参与受贿时共犯罪责的认定,属于共犯与身份的竞合,在具体认定时应坚持违法共犯论、共犯从属性及正犯中心主义的基本立场。在密切关系人对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加功的场合,密切关系人应按受贿罪的共犯定罪处罚;在国家工作人员对密切关系人受贿加功的场合,应认定国家工作人员为受贿罪的正犯,密切关系人为受贿罪的共犯,在处罚上按各自的责任要素单独判断;在国家工作人员与密切关系人共同实施受贿的场合,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按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具体认定各主体的责任;在国家工作人员对密切关系人受贿事后认可的场合,属于对法益侵害结果的认可,将国家工作人员的这种认可行为评价为受贿罪缺乏责任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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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进一步明确有关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8年11月20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继"两高"2007年7月8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后,又一办理贿赂犯罪案件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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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并印发《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这是最高人民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