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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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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媚 《外交评论》2014,(5):104-121
在安全地区化的背景下,一些非洲区域组织试图建立本区域内的集体安全机制,其代表性举措包括西非经济共同体"1999年协议"、《非洲联盟宪章》第四条第h项、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防御协议》第二条等。从国际政治和国际法两个角度分析和考察非洲区域组织集体安全机制,在未来的国际安全体系中,不仅要切实加强对区域组织的扶助,还要在保证安理会中心地位的基础上,明确规定相关区域组织的武力使用规则和实施机制,并建立相应的国际组织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2.
法律是构建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中的重要工具,《联合国宪章》中有关集体安全的规定一定程度上保障了集体安全体制的成功。根据《联合国宪章》的有关规定,集体安全法即在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第2条第4款)的基础上,对和平的威胁、违反或侵略行为采取行动的强制规范(第7章措施)。在充分吸取国联集体安全失败教训的基础上,《联合国宪章》不仅使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的政治基础法律化,同时又给予集体安全体制以更多的法律特征。体现各国政治意愿的国家利益与法并非完全矛盾,《联合国宪章》对于武力使用的严格限制正是法维护国际社会每一个成员国家利益的重要反映,集体安全体制中既有法律规则、也体现了政治现实。尽管现存集体安全体制还存在法规不完善等问题,但实践的发展明确要求法律作用的强化,以推动联合国改革朝着更加规则化的方向发展。  相似文献   

3.
联合国安理会是联合国各机构中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特别是武力行动的机构。在国际武力反恐的实践中,安理会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通过了1368(2001)、1373(2001)和2249(2015)三个涉及使用武力打击恐怖主义的决议。三个决议引起了"安理会是否授权国家使用武力打击恐怖组织"的争论。从实在法方法来看,三个决议中的用词并不符合安理会自我创设的授权使用武力的模式,但这依然拥有极为重要的法律意义。从超越实在法角度来看,安理会应当构建起三个层次的关于国际武力反恐的正当性体系,包括安理会领导使用武力、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与安理会同意(endorse)使用武力。  相似文献   

4.
二战后的联合国是为“免除后世再遭当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指两次世界大战)"而建立的。《联合国宪章》(以下简称《宪章》)把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列为其首要宗旨,其第 1 条规定:“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并消除和平面临的威胁,制止侵略或其他破坏和平的行为;以和平方式并依照国际法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的争端或情势。”《宪章》强调安理会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的权威性,规定只有安理会有权采取包括军事手段在内的一切必要强制措施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而且强调只有所有非军事手段被证…  相似文献   

5.
联合国是当今世界最重要的普遍性国际组织,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是现代国际法的基础。以美国为首的北约组织对南联盟的侵略和对我驻南使馆的袭击是对宪章关于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禁止使用武力原则和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的严重违反,是历史的倒退行为,是对联合国及其宪章权威地位的挑战。本文认为应该冷静分析国际格局的发展对联合国发挥作用的合理基础和以宪章为核心的现代国际法正在发生的影响,以更好地维护宪章的尊严。  相似文献   

6.
联合国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作为一种新的合法使用武力方式,近年来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过程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安理会授权启动在实践中常为大国操纵,授权关卡不断降低,使其授权机制陷入了合法性困境。加之,授权的建议性质、措辞不精准以及授权标准和方式的不明确等因素,使得安理会授权活动过于随性、范围模糊、授权行动缺乏有效的监控。因此,应当通过明示规定授权依据、依法确认安理会的授权自主权、规范授权启动程序、防范授权行动滥用,以确保联合国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机制功能的正常实现。  相似文献   

7.
安理会的扩大须经过对《宪章》的修改才能完成。在《宪章》规定的两种修宪程序中,第108条模式”是目前修宪时最可能采用的模式。即首先联大通过修正案决议,然后交由会员国批准。操作中,每个步骤又可以有“一揽子”或“分项”的不同处理,因而产生出可以选择的操作步骤组合。目前各方对安理会扩大方案的最大争议在于,是否增加常任理事国。增常与否两种选择在争取《宪章》修改的操作层面也存在不同。对于追求“增常”的方案,最有效的程序选择是:在联大讨论阶段,采取分项讨论和分别通过决议的方式(第一个决议确立增加常任理事国;第二个再确定新增者名单);在批准阶段寻求一揽子的批准。对于支持和反对者,第一个决议能否通过是成败的关键。  相似文献   

8.
20世纪末以来出现了不同于19世纪单方面人道主义干涉的干涉行动,即以安理会为主导的联合国人道主义干涉,其合法性依据主要在于对宪章第39条的合理解释,其在实践中面临的安理会授权难题也可以通过安理会改革的方式获得解决。  相似文献   

9.
2001年9月,联合国安理会分别作出第1368号和1373号决议,承认针对非国家的恐怖组织所行使的自卫权。2004年7月9日,国际法院作出名为“在被占领的巴勒斯坦领土建立隔离墙的法律后果”的咨询意见,对《联合国宪章》第51条关于自卫权的规定采取了严格解释,重申只有在一国遭受另一国武力攻击的情况下,才涉及自卫权的行使问题。国际法院与安理会的权力冲突一直受到实践界与理论界的关注。这些冲突具有怎样的表现形式?冲突发生的原因是什么?是否存在解决冲突的办法?研究并回答这些问题,对于国际组织法的研究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10.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与国际法院的权力冲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2001年9月,联合国安理会分别作出第1368号和1373号决议,承认针对非国家的恐怖组织所行使的自卫权。2004年7月9日,国际法院作出名为“在被占领的巴勒斯坦领土建立隔离墙的法律后果”的咨询意见,对《联合国宪章》第51条关于自卫权的规定采取了严格解释,重申只有在一国遭受另一国武力攻击的情况下,才涉及自卫权的行使问题。国际法院与安理会的权力冲突一直受到实践界与理论界的关注。这些冲突具有怎样的表现形式?冲突发生的原因是什么?是否存在解决冲突的办法?研究并回答这些问题,对于国际组织法的研究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11.
国际社会对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通过的一些决议和采取的行动是否超越《联合国宪章》赋予的权限存在争议,安理会的一些决议和行动被认为超越了其执行职能而行使了决议造法职能,安理会的行动体越来越现出“自组织性”特征,面临合法性的质疑。西方国际法学学者则持坚决主张对国际法院对安理会的司法审查权,以加强对安理会行动的制衡。对安理会决议进行司法审查的必要性还表现在安理会决议不能违背国际法。安理会和国际法院的关系问题是联合国的宪政问题,是否引入司法审查关系到联合国的未来发展。目前学者关于建立国际法院对安理会司法审查权有关路径的建议均需对联合国制度进行重大改革。  相似文献   

12.
朝鲜战争是对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一次重要的检验。在朝鲜战争中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在形式上羁束了武力使用,有限地抑制了作战行为,并部分地凝聚了和平因素,对于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发挥了一定作用。但作用也十分有限,在这场战争中,其既未能阻却武力滥用,也未能履行好对联合国军的指挥之责,还没能保持客观中立和彻底解决争端。这折射出其制度上固有缺陷:情势断定的依据不够明确,安理会决策程序不够合理,安理会决议执行缺乏保障,战后法律规制的制度缺失。  相似文献   

13.
论援助因执行《联合国宪章》第七章而受影响的第三国问题高燕平近年来,随着联合国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作用的改善和加强,联合国根据《宪章》第七章采取预防或执行行动的机会和范围在相当程度上有所扩大。因此,关于援助因执行《宪章》第七章而面临特殊经济困难的第...  相似文献   

14.
《联合国宪章》第51条确认了联合国会员国在受到武力攻击时得以行使自卫权的固有权利。然而,恐怖袭击是否构成上述规定所称的"武力攻击",国家是否可以基于对自卫权的行使而对恐怖主义进行跨境打击,在国际社会尚未形成定论。对此,应当认识到,恐怖袭击构成"武力攻击"须满足如下两个条件:第一,恐怖袭击已经发生并且达到了"武力攻击"的规模和后果;第二,恐怖袭击是可归因于国家或交战团体的行为。而倘若恐怖袭击无法归因于一国或交战团体,那么相应的恐怖袭击发动者则难以成为国家通过行使自卫权进行打击的对象。  相似文献   

15.
目前我国立法对于警察使用徒手武力进行立法规制,既是完善警察使用武力法律制度、完备警察武力体系的要求,也是保障警察充分有效使用徒手武力、防范警察违法不当使用徒手武力的需要。我国宜由最高立法机关制定法律对其加以规制,既要规定适用于徒手武力在内的各种武力手段的共同规则,也要重点规定单独适用于徒手武力的特殊规则,主要是使用徒手武力的情形和禁则,从而将徒手武力的使用纳入法治轨道,给予充分的保障和严格的约束,使其在执法中发挥最佳作用。  相似文献   

16.
国际军事法是调整世界各国、国家集团以及国际组织之间在一切与战争准备和战争实施有关领域相互关系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的总称。国际军事法是在《联合国宪章》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其对国际关系中武力的使用实行法律管制并以联合国集体安全强制机制为后盾,所保障的是普遍的和平与安全。  相似文献   

17.
冷战以后联合国维和行动频繁使用武力,这在解决某些问题时的确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使维和行动受到更多非议。维和部队使用武力,包括合法和非法两种情形,坚持合法并严格限制武力使用,是维和行动得以顺利进行和成功的基础。  相似文献   

18.
国家自卫权的实施限制是:受到武装攻击;自卫应在安理会采取必要办法之前;向安理会报告实施的自卫措施并在安理会的监督下进行。此外,国家自卫权的实施必须符合国际法已确立的"必要"和"相称"的原则。在反恐实践中,受害国已经成为武力攻击的主体;武力攻击主体和自卫对象出现不一致;实施国家自卫权的地域延展;实施国家自卫权的时间已经不限于武力攻击的当时或较短暂的准备期之后;国家自卫权的实施主体更加复杂,强度超过必要、合理和不过分的要求。打击恐怖主义是国际社会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国家自卫权只是合法使用武力的一种例外情况;在未来的国际法发展中,对国家自卫权的实施仍应予以严格的限制。  相似文献   

19.
计算机网络攻击构成“使用武力”之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是否构成《联合国宪章》第2(4)条中的“使用武力”是判断计算机网络攻击国际法合法性的标准。本文认为,应在现有国际法框架内,在对计算机网络攻击进行准确界定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计算机网络攻击的手段、后果和目的等因素,并尽可能进行个案分析,以准确判断计算机网络攻击构成“使用武力”的问题。  相似文献   

20.
抢劫罪的死刑适用基本上贯彻了"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以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但该罪的死刑配置存在一定的立法缺陷。刑法第263条第2款规定的八种情形具有明显的不平衡性,对八种情形设置相同的法定刑,不利于实现一般预防,也不利于保护被害人。应通过刑法修正案的方式,逐步缩小抢劫罪适用死刑的情形,建议将该罪死刑适用限定于"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和"抢劫数额特别巨大的"两种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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