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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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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商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商法所确认的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在我国,对商法基本原则众说不一,难以界定.本文从效益价值、安全价值以及公平价值三个角度分析,认为商法基本原则包括促进交易简便迅捷原则、确认和保护营利原则、强化商事组织原则、维护交易公平原则、维护交易安全原则.其中,促进交易简便迅捷和确认保护营利原则是商法基本原则价值权衡中最首要的原则.  相似文献   

2.
强化商事组织原则具体表现为商事组织设立的准则主义,商事主体的财产雏护规则,企业破产、解散的风险回避规则,有限责任原则,风险分散规则几项具体制度.强化商事组织原则能够体现商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性、能够体现商法的基本内容、能够统辖赏罚的具体法律制度、能够体现各国商法的共性、能够体现商法的历史发展.  相似文献   

3.
商法原则在商事立法和商事司法中都有重要的意义,但是,目前学术界对商法原则的界定却存在相当大的分歧,从“二原则说”到“五原则说”,学者们的见解各不相同。可以借我国《合伙企业法》修订的契机,从商法价值的角度对商法的原则进行法律重塑。  相似文献   

4.
商法的规范对象--商事关系论要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作为商法规范对象的商事关系直接决定着商法部门化、商法法域性质、商法价值理念以及商法的法技术方法,因此,商事关系事实上处于商法体系的基础地位。国内商法学界一方面经常将商事关系与商事法律关系加以混淆,另一方面将商事关系理解为狭义的商主体之营业关系,而忽略了商主体人格关系及其所涉及的其他社会关系。德国由于采用新商人主义作为商事关系的确认标准,从而合理地解决了对商事关系的把握和商法的适用问题。  相似文献   

5.
不同领域、不同学科的信用概念有着不同的涵义。商法上的商事信用不只是一种对商事主体履约或清偿能力的主观评价,同时也是一种客观的履约能力。我国需要创建的商事信用制度具有丰富的内容和特定的规范构成,包括商事信用权、商事信用信息公示、商事信用信息征集和商事信用的评价以及商事信用的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等多项制度。大陆法国家传统商法制度中没有单独的商事信用制度,并不成为否定商事信用制度的充分理由,相反恰是创新中国商事信用制度的重要根据。设计并构建商事信用制度无疑是中国未来商事立法的必由之路和重大使命。  相似文献   

6.
我国应选择以<商事通则>为统率,以商事单行法调整具体商事关系的商事立法模式.在此立法模式下构建我国的商事主体法律制度,应当遵循保守与超越的基本理念,这是由于新时期我国的民商事立法模式和民事主体与商事主体的关系所决定的.<商事通则>中商事主体的概念应以商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为要素,超越传统商法中商人概念的确定模式;明确规定商事主体的消极资格,放宽对商事主体营业能力的要求,超越传统商法对商事主体资格的认定标准;在商事主体的范围上,以民事主体在经济生活中的表现形式为基础,尊重我国的社会现实,不明确规定商事主体的范围.  相似文献   

7.
商事营业国家干预原则主要有四个方面的本质规定性 ,其中最为重要的是该原则必须支持商事营业和保障社会公平。同时该原则也强调多元的利益集团的存在与商法的部门法化乃为其赖以存在的基础。深刻地认识该原则 ,也会有助于中国的商事法治建设。  相似文献   

8.
商法的独立性根源于其所调整的商事关系的独立性。商事关系的立法界定,应当坚持主观主义标准,以商人作为确认商事关系的核心与基础地位。商事关系在规范对象、价值追求、调整方法等诸多方面均区别与民事关系。与制定《商法通则》的路径相比,“民商合一”系我国商事立法的务实选择。  相似文献   

9.
商事营业国家干预原则主要有四个方面的本质规定性,其中最为重要的是该原则必须支持商事营业和保障社会平,同时该原则也强调多元的利益集团的存在与商法的部门法化乃为其赖以存在的基础,深刻地认识该原则,也会有助于中国的商事法治建设。  相似文献   

10.
权利外观责任肇始于德国民法,因其对信赖利益的保护和交易安全之维护,在德国商法中同样有着极广的适用空间。权利外观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外观事实的存在、善意第三人的合理信赖、因果关系及可归责性。在德国商法中,权利外观责任主要适用于商事登记、表见商人、不正确的商号、商事交易中的缄默等制度中。我国商事立法应借鉴德国商法中的权利外观责任制度,通过制定《商事通则》、完善商事登记立法和商业名称立法等举措,构建我国的商事权利外观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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