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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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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程啸 《法律科学》2010,28(2):125-133
《侵权责任法》第10条规定的是共同危险行为。该条的规范目的在于减轻受害人因果关系证明上的困难。在解释共同危险的构成要件与免责事由时不能偏离该规范目的。除基本的构成要件外,共同危险行为有两项重要的构成要件,一为共同危险人参与实施了对受害人权益有损害之危险的行为;二为因果关系不明,即无法确定具体的侵权人。此外,共同危险行为人之间不存在意思联络也是共同危险行为的消极构成要件,它能有效地将共同危险与其他共同侵权区分开来。  相似文献   

2.
共同危险行为争议问题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共同危险行为属于责任者不明型共同侵权,其与份额不明型共同组成客观共同侵权之类型。此类共同侵权中连带责任的正当化基础为可能因果关系,故当行为人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时,便可免于承担责任。共同危险行为制度同样可以适用于无过错责任领域。共同危险行为与共同过失型共同侵权的区分,主要看行为人是否具有共同过失,共同过失表现为基于一致的行为安排而作出一定行为,而该行为中含有可预见并可避免的致害可能性。  相似文献   

3.
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进而承担侵权责任就必然离不开对因果关系的判断,研究侵权责任法上的因果关系目的就是明确侵权责任,一个行为只有在它是构成损害发生原因的情况下,才构成侵权行为。  相似文献   

4.
共同侵权的类型要素及法律效果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通说主张的共同侵权的类型体系存在不妥,主观关联共同和客观关联共同是完全异质的东西,不宜置于一个类型之中,客观关联共同与共同危险行为具有更多的相似性。类型的构建以类型要素为基点,基于意思以及基于因果关系,均可以形成正当化连带责任的"一体性",由此可发展出共同侵权的类型框架,其分别是基于共同过错的共同侵权,及基于可能因果关系的共同侵权。前者包括共同故意和共同过失,后者包括责任者不明和份额不明。共同侵权行为人内部的责任分担份额,在法律无特别规定也无特殊约定的情况下,需在综合考虑各行为人因果关系贡献度、过错程度以及其他个案相关因素的基础上确定。  相似文献   

5.
叶延玺 《行政与法》2012,(9):109-113
权利保护与行为自由是侵权法中的基本矛盾,也是侵权法的二元价值目标。侵权法中的归责原则、因果关系、惩罚性赔偿等制度均体现了权利保护与行为自由的平衡思想。我国《侵权责任法》在总体上也体现了这一平衡思想,但由于负担了超出其功能范围的社会救济职能,其在个别制度的设计上仍有违权利保护与行为自由的平衡精神。  相似文献   

6.
略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环境侵权及其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伊媛媛 《法学评论》2007,25(1):134-138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环境侵权不同于传统共同侵权行为,也不是共同危险行为。根据损害能否单独确定及单一排污或开发行为与损害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无意思联络的数人环境侵权可能是数个单独侵权行为,也可能构成共同侵权行为。构成单独侵权的各行为人应单独承担责任,构成共同侵权的则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按致害程度大小分担责任。  相似文献   

7.
我国侵权责任法上的数人侵权体系由“一因一果”数人侵权与“多因一果”数人侵权构成。“一因一果”数人侵权以侵权责任法第8条、第9条与第10条为代表:第8条以包括共同故意、共同过失及故意与过失相结合在内的共同过错体现“一因”性;第9条中,教唆人或帮助人的故意使其与被教唆人或被帮助人形成“一因”性的存在;而第10条则是以各行为人实施的共同的危险性行为体现“一因”性。“一因”性证成了连带责任的正当性及就行为整体进行因果关系判断的合理性。“多因一果”数人侵权体系由第11条与第12条组成:第11条以累积因果关系为特质,强调“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都实然地造成了“同一损害”,并且每个行为都“足以”造成这一损害,其连带责任的承担源于自己责任及因果关系判断的特殊规则;第12条以部分因果关系为特质,调整除第11条以外的其他所有“多因一果”数人侵权行为。第8条至第12条构成了较为严密的数人侵权体系,在适用时,应注意它们之间的顺位与区别。  相似文献   

8.
共同危险行为争议问题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刘保玉  王仕印 《法学》2007,(2):73-81
共同危险行为是广义共同侵权行为的重要类型。共同危险行为人主观方面为分别过错或者共同过错,但没有致人损害的意思联络。其客观要件不应强调数行为时空上的“同一性”,而应考虑其“时空关联性”,以其是否具有造成同一损害的危险性与可能性为认定标准。共同危险行为中的因果关系,在客观事实层面应为择一的因果关系,对于“加害部分不明”的数人侵权不宜定性为共同危险行为;从构成要件的层面而言应为推定的因果关系,应允许行为人通过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而免责。  相似文献   

9.
对于共同侵权的性质,学术界主要有三种学说。我国的司法解释采折衷说。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不仅要考虑加害人的过错,还要考虑因果关系理论,使共同侵权同多果一因的行为区分开来。共同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包括共同加害人外部责任承担方式和内部求偿关系。我国应借鉴国外的做法,实现责任承担方式的多元化。  相似文献   

10.
文章通过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具体案例分析,揭示了共同侵权连带之债的法律特征,剖析了个别和解行为对共同侵权连带之债的影响。  相似文献   

11.
在民事侵权的各类案件中,要确定对一定的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人,必须考察其行为是否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必须在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并且符合其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时,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因果关系是决定侵权行为成立与否的一个重要的客观依据;同时,也是确定民事责任承担的一个法律依据。我国的民事法律中以“因”或“造成”等词语来表述因果关系,但未专]”一肥因果关系以法律形式规定下来,而有些国家的法律将侵权、犯罪行为的因果关系专门规定在法律条文之中。因果关系是哲学界和法学界均争论…  相似文献   

12.
数人侵权行为依据行为人有无意思联络划分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造成同一损害,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关键要根据各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来确定,如各行为人的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且损害后果不可分,则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如各行为人的行为只有结合一起才能造成同一损害,应当根据各行为人的过失与原因力的大小,责令各行为人承担相应责任或平均分担责任。  相似文献   

13.
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范利平 《现代法学》2004,26(3):126-130
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之一,对于确定民事责任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因果关系又是多年来一直困扰学者们的一个难题。因果关系的哲学基础与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在目的上和范围上都是不同的;因果关系中的原因是违法行为还是过错、还是加害行为,是学者们一直在探讨而且远远没有解决的问题;在因与果的关联性方面,相当因果关系比必然因果关系更为合理,但也不能完全解决个案中因果关系的判断问题。  相似文献   

14.
司法实践中,律师代理费实际上已被纳入了判决赔偿损失的范围。对此,笔者不敢完全苟同,就当前审判实践来看,律师代理费不宜作为胜诉方损失予以判决赔偿,理由如下:一、律师代理费的支出与致害人致害行为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侵权损害原因与损害结果的相互联系。一个原因,会产生一些结果,而这些结果又作为原因,又会产生另外的一些结果,也就是说一组因果关系具有多个链条。比如,汽车被损坏,首先是汽车本身价值的损失,这是因果关系的第一个链条;汽车受损导致汽车停止运营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这是因果关系的…  相似文献   

15.
环境污染侵权是重要的特殊侵权责任类型,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章专章规定了环境污染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其构成要件包括污染行为、损害事实、行为与事实间的因果关系;环境污染责任实行因果关系推定规则,其因果关系证明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相似文献   

16.
《侵权责任法》第10条并非一个纯正的共同危险行为法条,依据加害人是否确定,在结构上可将其分为两个部分。但其中前一部分与该法第11、12条相关的责任设置并不合理。一般责任和连带责任的归责基础和免责事由均不相同。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基础是行为人的主观可责难性和行为的客观危险性,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是具有客观危险性的行为之间存在的关联共同。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只能免除连带责任,如果行为人不能证明其行为不具有客观危险性,仍需承担均等份额内的按份责任,其余不能举证证明行为与损害不存在因果关系的行为人对剩余份额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17.
因果关系在自然和社会现象中普遍存在。在刑法上也有因果关系问题,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一定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因与果的联系,它以客观存在着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两种现象为前提,危害行为是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危害结果由危害行为所引起,二者缺一,则无因果关系问题。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是个别与一般,特殊与普遍的关系。  相似文献   

18.
“聚合因果关系“案型中,数行为人应对外承担连带责任,不论依据共同侵权构成之“客观说“,还是单独侵权之基本逻辑,都可得出此结论。就“补足因果关系“案型而言,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数行为人对外承担按份责任,该规定并不符合单独侵权之基本逻辑。我国学者提出的“原因力“理论具有重大缺陷。  相似文献   

19.
认定大气污染环境侵权责任首先要确定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证明被告排出的污染物是否给大气造成污染、污染物质是否达到造成疾病的浓度、除了被告排出的污染物外,是否还有其他损害的原因。将无数污染源中的主要污染源遴选出来,明确污染路径,确定受害区域。被告为多数人的情况下,即便认定了具有因果关系,还需考虑该多数行为是单独行为还是共同侵权行为,如何确定被告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日本出现了法院让原告承担比例责任的若干判决和"比例因果关系说"、"概率因果关系说"、"概率心证说"等相关学说。  相似文献   

20.
一直以来,因果关系都是共同侵权责任中不可或缺的客观要件,不仅在加害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失之间起到中介的作用,使受害人的损害可以合理、正当地向加害人一方移转,而且也满足了社会道德和人类感情的需求,体现了司法公正。因此,只有整个共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统一完备,才能符合侵权法中既要保护人们合法的权益又要充分尊重人们自由的意志的立法精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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