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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2008年2月,张某在某建筑公司工作时,从脚手架上摔下受伤。当年5月,张某和公司就赔偿问题签订了私了协议。协议约定:公司一次性支付张某7万元,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张某不得再次向公司主张工伤待遇。协议签订后,张某申请了工伤认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为3级伤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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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张某2008年进入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年1月至2011年12月。2010年10月,张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住院治疗。公司为其申请了工伤认定,最终张某被认定为工伤,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9级。张某住院3个月后,于2011年1月出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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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例回放:冯某原是某药业有限公司职工,2010年12月3日调至某针织厂工作。2010年12月22日,原单位某药业有限公司为冯某补缴了2003年2月至2009年12月的工伤保险费。2011年1月31日冯某工亡,某针织厂于2011年2月21日至2011年8月25日期间,分8次为冯某补缴了2010年6月至2011年1月的工伤保险费。2011年4月21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冯某之死为工伤。当冯某的亲属提出申请支付工伤时,社保局却以"此类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应由用工单位支付"为由,拒绝支付。于是,冯某的亲属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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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张某在某广告公司担任部门经理,工作有一定的自主权。公司为所有员工缴纳了工伤保险费。2007年7月20日,张某在上班期间驾车外出,在高速公路上与前车相撞当场死亡。其妻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单位在申请书上签署了"同意申报"的意见并盖章。2007年12月10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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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未了的案件陈天毅系武汉某企业职工。2003年12月20日早上,他骑自行车上班。途中遇车祸,经抢救无效死亡。2004年2月,经过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肇事司机赔偿了丧葬费及死亡补偿金共计75000元。陈天毅的父亲认为,这同时又是一起典型的工伤事故,死者家属应当得到工伤保险待遇。他要求单位为其申请工伤认定未果。无奈,他只好自己直接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2004年9月,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工伤认定书,认定陈天毅是因工死亡。陈父拿着《工伤认定书》再次找企业,他提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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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大慧 《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学报》2006,21(1):50-51
当事人基本情况:申诉人:齐某,男,某有限公司员工被诉人:北京某有限公司案情简介:齐某于2001年6月23日受聘于北京某有限公司,后与该公司签订了期限自2002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2004年1月齐某因工负伤,经北京市朝阳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达到职工工伤与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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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例回放:熊正琼生于1961年3月29日,系璧山县华丽饮食文化有限公司职工,该公司从2011年8月1日至今都为熊正琼上了工伤保险。2012年6月25日上午,熊正琼在工作时摔倒受伤。华丽公司于2012年7月24日向璧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对熊正琼进行工伤认定,该局于2012年11月29日以熊正琼受伤时已满50周岁,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关系已终止为由,作出了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华丽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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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农民工发生工伤后医疗救治难、申请工伤认定难、劳动能力鉴定难、待遇落实难的问题,山西临汾市工伤保险管理鉴定服务中心于2006年,在全国首家推出“一垫三优先”创新举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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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张某是某化工厂的职工,负责车间机器维修工作。2010年12月8日,张某在帮该厂维修工提水泵时不慎溜入氯化钡溶液池中,后被诊断为氯化钡中毒。2011年5月,人社部门受理了张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并认定其为工伤。化工厂认为,张某不是因履行本职工作而是在帮工过程中受到事故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于是提起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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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任某是某公司操作工,每天实行“四班倒”,正常工作时间为6小时。2008年10月15日凌晨,任某在单位休息时不慎从窗台摔落跌伤。伤愈后,任某申请工伤认定。在工伤认定部门的调查中,公司提出,任某当日凌晨4点已经下班,其系擅自到窗台睡觉时不慎摔伤,既不发生在工作时间,也不是因工作原因所致,不属于工伤。对此,任某辩称,在即将完成早班工作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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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例回放:刘某系甲公司装卸车队队长,2010年9月10日,由于甲公司仓库传送带的电机出故障,刘某在甲公司仓库传送带的电机上安装三角带时,右手拇指末节指骨被三角带挤断。2011年5月7日刘某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刘某的工作职责是装卸物料和产品,甲公司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生产组机器发生故障的,必须由修理组专业人员修理。另查明,在实践中装卸队的机器出现故障时,由于修理人员短缺不能及时到位,往往是由装卸工人自己先行简易处理,为此,甲公司给装卸队配备了必要的维修工具。对于刘某能否认定为工伤,出现了不同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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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一起企业起诉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决定行政诉讼案。法院终审判决认为企业让职工承诺“上班期间出现任何事情,自己负责”是违法的。判决认为职工在其工作时间、工作场所进行巡检工作时,突然晕厥倒地致其头部受伤应认定为工伤。终审判决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