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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事仲裁起步于20世纪50年代.虽然历经近60年的发展成绩斐然,但是中国海事仲裁依然没有引入在海事仲裁领域普遍流行的临时仲裁.临时仲裁在中国海事仲裁的缺失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制约.尽管如此,以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为代表的中国海事仲裁机构存在引入临时仲裁的可能.通过对临时仲裁的本质研究,试图在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制约下,分析论证通过中国海事仲裁机构的变革以引入临时仲裁的可能性,实现中国海事仲裁模式的创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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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制度是一种争议解决机制,为当事人在法院外解决纠纷提供了一种选择.一般来讲,商事仲裁可以分为临时仲裁和机构仲裁两种.临时仲裁作为世界上普遍流行的争议解决机制,但在中国并没有引入.本文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设立为契机,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探索中国现阶段引入临时仲裁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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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事仲裁发展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伦敦是名副其实的国际海事仲裁中心,其成功经验值得学习和借鉴。以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为代表的中国海事仲裁发展现状不容乐观。海事仲裁是国际航运中心的重要元素,中国有必要发展海事仲裁。分析内外因素,提出中国海事仲裁发展的措施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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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事仲裁发展现状之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世界上90%的海事仲裁案件,每年大约有几百件,都被英国伦敦所垄断,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海仲)作为中国惟一的海事仲裁机构,成立40多年来,每年的受案量一直维持在20件左右,与伦敦相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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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世界航运大国之一,上海硬件实力雄厚,但是"软实力"稍显逊色,有待增强。海事仲裁是建设国际航运中心的重要元素,中国发展海事仲裁,势在必行。通过对中国海事仲裁的现状及存在的缺陷分析,为上海建设航运中心提出措施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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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仲裁司法审查制度的不完善,实践中司法对于仲裁仍保有的怀疑与敌视态度,引致对于仲裁的不当监督与制约,使中国海事仲裁发展空间受到了极大的挤压。从海事仲裁司法审查的立法及司法现状入手,对中国海事仲裁司法审查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全面梳理与检讨,探究司法与仲裁平衡关系下适度司法审查的内容与边界,就完善中国海事仲裁司法审查制度提出修改建议,以求为海事仲裁创造宽松的审查环境,促进中国海事仲裁的全面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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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4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关于适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仲裁案件司法审查和执行的若干意见》。该《若干意见》是针对自贸区仲裁案件司法审查和执行的专项工作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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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商事仲裁发展的过程中,机构仲裁的出现并未将临时仲裁取代,临时仲裁仍为大多数国家立法及国际或区域性公约所青睐.我国作为《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缔约国,奉行条约必须信守原则,通常对其他缔约国的临时仲裁裁决予以承认执行.然我国《仲裁法》第18条却对在我国作出的临时仲裁裁决持否定态度.伦敦海事仲裁的实践表明临时仲裁可以借助机构仲裁克服其自身缺陷,且我国国内已经存在临时仲裁的实践,因此本文旨在探究临时仲裁在我国的合理发展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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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海仲)的受案量一直没有实质性的突破,原因是多方面的。本文从海事仲裁案件的特点出发,论证了我国海仲走机构化道路对其仲裁规则应对实践需求的负面影响,强调在突出我国海事仲裁规则特色的同时应与国际接轨,提出在现有体制下,可以尝试走仲裁规则种类多样化的道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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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现有的仲裁制度中,只有机构仲裁没有临时仲裁。本文从分析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优劣的角度出发,回顾中国没有设立临时仲裁的历史,结合仲裁实践的发展,论证了建立临时仲裁制度的必要性,提出为顺利解决贸易争端、完善仲裁制度,需要在中国确立临时仲裁的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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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仲裁(Adhocarbitration)是相对机构仲裁(insti—tutionalarbitration)而言的仲裁制度。当事人自己依协议组建仲裁庭,或即使常设仲裁机构介入,仲裁机构也不进行程序上的管理.而是由当事人依协议约定临时程序或参考某一特定的仲裁规则或授权仲裁庭自选程序,这种形式的仲裁即为临时仲裁,又称特别仲裁或随意仲裁。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的区别在于:机构仲裁指的是由一个常设仲裁机构管理仲裁程序,通常是按照该机构自己的仲裁规则进行的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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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制度是一种争议解决机制,为当事人在法院外解决纠纷提供了一种选择。一般来讲,商事仲裁可以分为临时仲裁(Ad hoc Arbitration)和机构仲裁(Institutional Arbitration)两种。临时仲裁作为世界普遍流行的商事仲裁制度,至今在我国难觅身影。随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的设立,临时仲裁的引入迎来新契机,有助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乃至我国商事仲裁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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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与中国临时仲裁制度的构建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现代意义上的机构仲裁起源于临时仲裁,且在机构仲裁出现之前,临时仲裁一直是仲裁的唯一形式.与机构仲裁相比,临时仲裁有其独特的优势与特点.由于临时仲裁制度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因而如同机构仲裁一样,临时仲裁得到了各国仲裁立法以及国际条约的普遍认可和接受.但由于某种原因,迄今,我国法律尚未确立临时仲裁制度,这在某种程度上与我国加入的<纽约公约>相冲突.因此,在中国入世之后应在<仲裁法>中引入和确立临时仲裁制度以保持与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同步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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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方便包括上海在内的华东地区的海运当事人就近将其海事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于2003年1月在上海设立了上海分会。至2004年6月,在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成立一年半的时间内,总计受案20件,涉案金额1.55亿,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正受到越来越多的海运当事人和海事律师的关注,逐渐成为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