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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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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某房地产公司与刘某于1994年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书》,内容为:房地产公司将其开发建设的豪华公寓一套卖与刘某,售价70万元,其中50%的购房款于合同签订后30日内付清,其余50%的购房款,由发展商安排两年按揭,利息按中国建设银行贷款利率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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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641条第1款体现了对价牵连原则,出卖人有权在买受人不能按约支付价款时解除合同并请求返还标的物。第641条第2款规定的“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旨在担保价款债权清偿,通过登记公示制度保留优先顺位。出卖人可以在两款救济中择一行使,但两者不能并存。保留所有权若仿效功能主义立法模式强行解释为担保物权,不免混淆当事人交易的真实目的和效果意思,有损契约自由,而且难以融入以绝对所有权为基础的我国物权法。在维持所有权构造的框架下,解释者通过削弱出卖人的所有权地位、加强买受人的实体权利,可以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当买受人迟延支付价款时,出卖人既有权在合同解除后主张返还清算,也有权临时性取回标的物,并在变价时放弃所有权移转的停止条件,以实现价款优先受偿。出卖人取回标的物时,未经登记的保留所有权也可对抗扣押债权人和破产管理人,但不得对抗善意取得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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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甲乙签订了房屋定金合同,约定甲以25万元购买乙的房屋一套,双方在定金合同中约定了房屋价款、交房时间、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这一定金合同在随后的法院判决中被认为已具备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可以认定为一份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同时,约定甲方将购房款付清后双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及交房手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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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周某于2009年12月14日与金太阳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金太阳公司开发建设的“河畔花城”小区住宅一套,合同附件(四)补充协议(二)第四条中约定:物业出卖人对买受人提出如下要求:不得违反统一管理要求擅自安装防盗门窗、空调、晾衣架等(向物业服务公司申请同意后符合统一样式的方可安装,防盗窗只能安装在窗子内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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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犯罪嫌疑人薛某,男,44岁,原系某建设投资公司(国有企业)经理。2007年6月10日.薛某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购房人为薛某的购房合同.擅自动用了本单位即某建设投资公司公款10万元.支付了该购房款,并取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的薛某交纳购房款的发票一份。2008年1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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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9年7月1日,夏洪与重庆荣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订立<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重庆荣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坐落在垫江县桂溪镇工农路9号汇丰广场天福苑3单元8-2#现房销售给夏洪,夏洪一次性支付购房款119370元.重庆荣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将该房交付给夏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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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钱债权执行中,若案外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在审查案外人对未办理过户登记是否存在过错时,应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分析,不宜对“过错”作扩大解释。案情回顾1999年8月13日,谭某以某公司经办人的身份,与刘某签订了一份《房屋销售合同》,约定刘某购买由该公司开发的一间临街门面房。双方签订合同当天,刘某支付了1万元购房款。此后,刘某又陆续支付了部分购房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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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启示:在房屋多重转让案件中,可以通过区分确认之诉和给付之诉进行程序性的处理。在确认之诉中,法院应依据"不动产所有权以登记为准"的规则确认所有权归属;在给付之诉中,法院需审查买受人依据合同是否享有给付请求权、出卖人是否有继续履行合同的可能,倘若全部符合,应支持其请求,否则应驳回诉讼请求。[基本案情]1995年,杜某作为琼铁公司职工参加该公司集资建房。1995年4月,杜某与庞某签订《协议书》,约定将其在北官村新建的房改集资房转让给庞某,价钱68000元。协议签订后,庞某先后交付购房款共计55000元给杜某。1996年4月,杜某与李某签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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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先履行抗辩权中当事人的互负债务,要求双方债务具有对价关系。买卖合同中,对价关系的债务应该是出卖人的货物供给义务、买受人的支付货款义务,出卖人向买受人开具销售发票是附随义务,合同附随义务不构成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先决条件,买受人不能以出卖人单纯违反出具发票这一合同附随义务为由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从而拒绝支付货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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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司法实务中占优势的观点认为,根据《合同法》第148条的规定,买受人以标的物质量瑕疵为由拒绝受领的,相关质量瑕疵应达到根本违约的程度.这是对《合同法》第148条的误读.买受人的拒绝受领权是一种程序性权利,既可以基于实体性的合同解除权而产生,也可以基于买受人对瑕疵给付所享有的瑕疵补救请求权而作出.如果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定的质量标准,只要相关瑕疵不属于显著轻微或无法补救的情形,买受人就有权拒绝受领,要求出卖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补救后重新交付.如果出卖人拒绝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瑕疵补救或因补救瑕疵导致迟延给付的,应当承担拒绝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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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26日颁布并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司法解释填补了立法的一些漏洞,完善了人身损害赔偿的裁判规则,更新了人身损害赔偿的理念,并有诸多制度创新。本文对该司法解释涉及的人身损害赔偿规则、理念的更新及其对法医工作者的影响进行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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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房地产买卖合同》以下称《合同》是建设部于2000年底制定、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商品房期房、现房购买合同标准样本。该《合同》对原有的房产买卖合同作了较大的改动,对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了更明确的规定。但是其中有几点问题值得探讨。一产权登记的约定问题产权登记的约定见之于《合同》第15条,由于其表述不清,引起理解分歧:“需要出卖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按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一般流程,出卖人即房地产开发商,在房屋竣工交付后,向房地产测绘部门申请对房屋及其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面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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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出卖人的取回权的探析 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取回权是基于保留所有权之本质及其担保债权的功能,在买受人不依约定履行义务、清偿不能或其行为违反合同,尤其因不当使用、处分标的物致危害出卖人的担保利益的情况下,出卖人得以取回标的物以实现其合同上利益的一种权利。法律创设出卖人取回权制度的目的是为出卖人提供一定的权利救济方法,而关于出卖人取回权的法律性质,学者问存在以下不同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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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我国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具体操作标准上的法律空白将被填补。将让无辜的受害人能够得到司法救济;让无视他人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的侵权人承担责任和风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