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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区块链技术能够准确、及时、完整地记录数字版权产生、使用、交易、许可及转让等一系列过程,解决数字版权确权、交易问题,也为侵权行为的追踪提供支撑。因此,区块链技术的出现,为当前数字版权管理提供了新的选择:构建了分布式账本区块链技术登记确权共信机制、智能合约区块链技术的数字版权交易履行机制、时间戳区块链技术版权电子证据存证溯源机制、智能合约区块链技术数字版权监管机制等四大机制,探索出版权确权、交易和维权一体化的版权管理模式创新路径,并从法律、技术、标准等角度建立统一的数字版权保护管理创新模式。  相似文献   

2.
周林 《北方法学》2015,(6):29-37
《欧洲版权准则》是由欧洲数名顶尖版权专家耗费8年时间于2010年完成的。制订这个准则的目的是增强欧洲版权法的透明度和一致性。起草者希望这部准则作为欧洲各国版权立法的参考和示范,能够协调和统一欧洲未来版权立法的标准。但是,这个准则在学术界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当前从信息法角度,结合信息技术的发展及我国版权立法和司法实践,对这部法律文件的特点、优点和不足进行分析,着重对网络环境下版权制度的变革和发展,做出评价和展望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3.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工作已经启动.如何寻找修订的突破口,如何确定修订的基本思路,是这项工作的首要任务.拟从制度设计的视角,全面检讨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分析在立法权限、法律体系一致性、传统环境与网络环境的适应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重点探讨数字技术、网络技术对著作权权利体系带来的挑战,技术措施的法律属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实质内涵,以及国务院制定的配套法规的合法性等内容,为著作权法律制度的修订提出初步建议.  相似文献   

4.
音乐作品是整个著作权作品体系中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保护音乐作品著作权反映了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发展水平。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音乐作品在国际范围内的交流日益加深,我国的法律制度也应该与国际接轨,因而在音乐作品的保护上建立和完善著作权限制制度和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必然的趋势。本文首先分析了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广播权以及网络传播权三项重要的音乐作品财产权,进而对音乐作品著作权受到侵害的情形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即完善著作权权利限制制度、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以及互联网管理制度。  相似文献   

5.
薛宁 《知识产权》2012,(1):53-57
内忧外患情况下颁布的《大清著作权律》被辛亥革命后成立的民国政府长期"暂时适用",后依其制定了《北洋政府著作权法》。这说明民族存亡催生了中国的著作权立法,受西方思想影响,国家已从倾力于文化控制转而开始注意"民生",保护"民权"。著作权法的发展为新民主主义思想的传播创造了条件,但也暴露了辛亥革命的不彻底性。  相似文献   

6.
马睿 《政法学刊》2014,(4):45-47
期刊数字化出版作为一种新的出版方式,它正以其信息容量大、传播速度快、检索便捷等诸多优点,日益受到读者的青睐。然而,网络的广泛性和开放性,使得侵权轻而易举。在此背景下,作者、传统期刊的主办者、网络出版商三方在增强著作权保护意识的同时,签订合同,理清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同时采取有力的技术防范措施,以适应新形势下著作权保护的新特点。  相似文献   

7.
熊琦 《法律科学》2013,31(1):142-149
在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中,保证权利人、集体管理组织与使用者的私人自治,是集体管理得以发挥其制度优势,并在交易成本问题上优于其他类似制度的前提.私人自治的贯彻,既能实现市场供求信息在权利人与集体管理组织之间及时传递,也能保证定价机制随利用方式的变化灵活调整.由于我国集体管理组织由政府主导构建,因而缺乏私人自治存在和适用的土壤,使集体管理组织在运作中引发诸多社会矛盾.只有改变公权力的干预,并通过立法将私人自治体现在集体管理制度中,才能真正实现许可效率与传播效率的协调发展.  相似文献   

8.
著作权质押作为著作权利用的重要形式,正日益成为版权产业融资的有效途径。然而我国关于著作权质押制度的立法还比较简单,尚待完善。笔者认为立法应结合著作权的特殊性,对著作权质押的标的、合同登记的效力、权利义务分配等基本问题作出明确回答,以实现出质人与质权人的利益平衡,充分体现著作权质押制度的价值所在。  相似文献   

9.
目前,我国已经着手对著作权法进行第二次修改。在考虑我国著作权法的修改问题时,如何从利益平衡的角度思考其中的利益博弈并寻求合作均衡,不但符合博弈各方的利益,对于达到修改著作权法的目的、实现整个社会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事业的繁荣亦具有直接作用。这种利益博弈和利益平衡的辨析正是研究著作权法、探讨其中具体的保护性规定和限制性规定的魅力所在。具体到著作权法修改中的利益博弈和利益平衡来看,应在客观分析利益博弈现实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利益博弈方的理性需求,将著作权制度中的权、责、利进一步明晰化,实现科学的利益分配和均衡,尽可能地避免利益博弈所带来的不必要的成本消耗。  相似文献   

10.
吴伟光 《现代法学》2011,33(3):55-72
传统的版权法制度是属于新媒体技术之前的法律制度,其特征是制造稀缺、专家法律制度以及国家主权特征明显。但是新媒体的特征是媒体充裕、消费者多重角色以及作品传播的无国界化。这使得传统的版权法制度与新媒体之间产生了明显的裂痕,这种裂痕的存在导致版权权利人、新媒体与消费者之间产生了严重的紧张与冲突。目前有三种尝试来试图弥补这一裂痕:一是改造新媒体,通过技术手段使新媒体的这三个特征得到消减或者控制;二是修改版权法,使新的版权法适应新媒体环境;三是通过建立新的商业模式,尤其是广泛使用法定许可制度来消弱三者之间的冲突。但是,这三种尝试至今都不是非常成功,因此,如何应对版权法制度与新媒体之间的裂痕还需要进一步研究与观察。  相似文献   

11.
知识产权客体是一种多重构造体系,除涵盖知识产权处分客体(知识产权利益)以外,还存在知识产权支配客体(使用行为)与行为客体(抽象物)之分。就著作财产权而言,权利作用"焦点"的行为客体路径更多制造的是表述模糊的历史性概念,在权利边界的设定方式上难以限定,并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著作财产权的权利作用"焦点"困境。著作财产权的支配权能并非指向独占之作品,而是限制他人对作品的某些使用行为。支配客体(使用行为)路径始终贯穿于著作财产权的权利作用"焦点"思路当中。在反思著作财产权的支配客体,对使用行为进行定性与价值判断时,应避免时下"合理使用"原则、"三步检验法"传统规则的价值偏向与闭合趋势。使用行为的"商业性"和"公开性"(即"公"、"私"区分)作为"合理使用"原则、"三步检验法"等使用行为定性及价值判断基准仍具有重要的补充和参考作用。  相似文献   

12.
熊琦 《法学研究》2022,44(1):188-204
著作权合同规则和集体协商所需中介组织的双重缺失,导致我国作者在著作权合同领域面临诸多不公平待遇时处于无法可依的境地。比较法上作者权益保护的制度安排,又因不同国家相关产业力量对比差异而有不同路径。在缺乏本土基本规则支撑的情况下,更符合我国产业特点的解决路径,一方面是根据比较法经验来重新校准作者权益的保护范畴,避免以事后规则直接保障作者收益,通过事前规则增助作者的自治能力;另一方面是运用法教义学的方法从著作权法合同章和民法典合同编两个领域完成对作者权益保护的解释学续造。应将著作权法合同章中规定的许可或转让的权利种类作为合同成立的“必要之点”,要求合同条款明确列举每项权利的使用范围、目的、期限和版税标准。应在区分无偿和有偿的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的基础上,类推适用民法典合同编中合同终止的一般规则和相关有名合同终止权来完成对作者利益保护规则的续造。  相似文献   

13.
"枪手代笔"行为是否合法,关键看署名权的转移是否合法。实践中,当事方通常借助三种途径实现署名方式的转移:转让著作权、委托创作作品中的约定和署名权的行使。围绕着这三种行为的合法性,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意思自治视角坚持可自由转移的立场,公共利益视角则反对这种转移。实际上,意思自治原则与公共利益理念结合起来才能够客观评判"枪手代笔"的合法性。更为重要的是,文化消费者的利益应该受到重视。署名权的转让、约定和行使,影响到文化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为保障文化消费者的利益,建议著作权法规范署名方式,打击有损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利益的"枪手代笔"行为。  相似文献   

14.
杨静 《河北法学》2008,26(7):176-182
东盟国家在其民族独立、经济发展、对外开放的过程中纷纷建立起有利于促进、鼓励创作,丰富民族文化遗产,吸引外国投资的版权制度。在经济全球化、版权保护国际化的趋势下,东盟各国努力执行国际公约、国际协定的基本规定,各国版权制度体现出协同化的趋势,版权保护的总体水平得到较大的提升,但目前仍面临着如何有效执法的问题。  相似文献   

15.
孙玉荣  李心航 《科技与法律》2021,(3):128-136,148
2020年《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后,我国知识产权法学界并未停止对体育赛事直播画面作品属性问题的争论.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作品属性认定问题会影响到体育赛事节目的保护模式和路径选择.虽然体育赛事本身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但这并不影响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作品属性构成.2021年6月1日以后,对于符合作品构成要件的体育赛事节目可以认定为视听作品.对于不符合作品构成要件的体育赛事节目可以考虑用《著作权法》(2020)最新修订的广播组织权予以保护.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体育赛事节目的保护,是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之前的权宜之计,反不正当竞争扩展保护的限度应该是明确的,不能无限度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扩展保护适用于所有的知识产权领域.  相似文献   

16.
孙玉荣  李心航 《科技与法律》2021,(3):128-136,148
2020年《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后,我国知识产权法学界并未停止对体育赛事直播画面作品属性问题的争论.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作品属性认定问题会影响到体育赛事节目的保护模式和路径选择.虽然体育赛事本身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但这并不影响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作品属性构成.2021年6月1日以后,对于符合作品构成要件的体育赛事节目可以认定为视听作品.对于不符合作品构成要件的体育赛事节目可以考虑用《著作权法》(2020)最新修订的广播组织权予以保护.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体育赛事节目的保护,是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之前的权宜之计,反不正当竞争扩展保护的限度应该是明确的,不能无限度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扩展保护适用于所有的知识产权领域.  相似文献   

17.
孙玉荣  李心航 《科技与法律》2021,(3):128-136,148
2020年《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后,我国知识产权法学界并未停止对体育赛事直播画面作品属性问题的争论.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作品属性认定问题会影响到体育赛事节目的保护模式和路径选择.虽然体育赛事本身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但这并不影响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作品属性构成.2021年6月1日以后,对于符合作品构成要件的体育赛事节目可以认定为视听作品.对于不符合作品构成要件的体育赛事节目可以考虑用《著作权法》(2020)最新修订的广播组织权予以保护.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体育赛事节目的保护,是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之前的权宜之计,反不正当竞争扩展保护的限度应该是明确的,不能无限度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扩展保护适用于所有的知识产权领域.  相似文献   

18.
郑重 《知识产权》2020,(3):76-85
为适应慕课这一新型信息化教育生态与学习模式,《日本著作权法》在最新修法中对教学性权利限制制度进行大幅度改革。在保留现有教学性使用情形继续免费前提下,将慕课类教学性公共传输纳入权利限制范畴,引入一站式补偿金支付机制,且允许教育机构采取先用后补的补偿金支付方式使用著作权人身份不明的作品。日本教学性权利限制制度的改革举措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为营造中国慕课发展良好法制环境,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应主动回应慕课等信息化教育对作品使用的新需求,调整教学性权利限制规定,包括在教科书法定许可之外增加慕课等教学性公共传输法定许可、设立一站式补偿金支付机制简化备案付酬流程、允许教育机构等公共团体对著作权人身份不明的作品采取先用后补的补偿金支付方式,在促进作品利用便利化的同时,兼顾保障著作权人合理利益的分配。  相似文献   

19.
As cyber-space has become increasingly important for human activities, and intelligent algorithms are widely used in cyber-space, we are rapidly entering an intelligent society. Now, algorithmic enforcement and regulations of law have posed non-negligible issues. As algorithmic enforcement of copyright law was introduced earlier than that of other laws, it provides a helpful observation perspective. The worldwide practice of copyright enforcement has gradually departed from traditional “safe harbor provisions, ” and has emphasized prior examination of shared contents uploaded by 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s’ (ISPs) users through the following three dimensions: automated infringement detection algorithms voluntarily used by the ISPs, heavier judicial liability of ISPs, and updated legislation principles. Thus, innovations and development have stimulated new mechanisms and regulations for enforcing copyright in cyberspace. Algorithmic enforcement of copyright law in an intelligent society is essential and meaningful. The copyright regulation mechanisms should be guided by jurisprudential principles and concepts featuring the principles of (a) legitimate and efficient flow of information, (b) balance between and among algorithmic power, public power and private rights, (c) boosting the sharing economy and the new gig economy, and (d) promoting social governance philosophy of “coconstruction, co-governance and sharing.” These principles are meaningful for creation of a new mechanism for balancing interests between ISPs and their users, and for introducing the pluralistic co-governance mechanism beyond simply practicing “filtering obligations.” In addition, these principles are significant for improving a certification with credibility of copyright status and ownership, and for advancing a mechanism for online collegiate-panel dispute resolution.  相似文献   

20.
由一起官司看网络环境下数字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张涛  贾增岁 《河北法学》2005,23(10):136-139
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网络环境下的数字作品创作和传播方式相对于传统方式发生巨大变化,与之俱来的是数字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形成了对传统著作权的巨大挑战。从一起相关案件入手,分析了产生数字作品著作权问题的原因,并提出网络环境下的数字著作权保护问题应从法律及信息技术两方面寻求解决的出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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