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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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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渎职罪主体的范围,一直是刑法修订后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较大的一个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就此专门通过立法解释,将渎职罪的主体扩大至“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是该立法解释仍然存在着较大的缺陷,建议将渎职罪的主体修改为“国家公务人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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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沛贤 《法制与社会》2010,(35):198-199
一直以来,我国的渎职罪主体的范围在立法和司法解释上都是不断变化的。1997年刑法将渎职罪的主体从国家工作人员修订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对国家机关的认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的界定等等,刑法没有作进一步的规定,无论司法实践还是理论上都存在极大的争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两高”已出台多个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但争议的问题仍然突出,成为制约反渎职侵权工作发展的一个瓶颈问题。本人结合法律的新规定和司法实践对渎职罪主体进行梳理与总结,谈一下对渎职罪主体的具体适用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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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雪梅 《人民检察》2020,(15):50-53
国务院机构改革以后,对食品监管渎职罪主体范围的确定需要重新审视。在实行以市场监管部门为主的分级综合监管模式下,食品监管渎职罪的主体范围,应以市场监管部门为中心确定负有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的监管部门;在监管部门内部,应当根据具体案情、监管人员的职责权限、监管人员渎职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联系的紧密程度以及渎职行为对危害后果所起作用的大小等因素来综合确定直接负责的监管人员,再以直接负责的监管人员为起点确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相似文献   

5.
卢国涛 《法制与社会》2014,(32):251-252
当今社会,渎职罪给国家、集体和人民造成了严重损害,这种不揣腰包的腐败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其中,正确认定渎职罪主体对追究渎职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拟分析和反思我国渎职罪主体规定的现状,分析我国立法、司法机关在渎职罪主体规定缺陷上寻求完善的法律之道,以此提出完善我国渎职罪主体的一些建议,与诸君交流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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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基本案情费某某和金某在担任协管社协管员期间,履行上海市某区街道辖区内企业特种设备安全巡查等工作职责。二人在对上海香川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统称香川饲料公司)巡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在违规使用一台已被区质监局责令停用的钢丝绳电动葫芦。针对这一情况,二人既未依职责开具《巡查结果告知书》,也没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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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渎职罪主体的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渎职罪是一种危害性相当严重的犯罪 ,我国刑法规定的渎职罪主体范围过窄。世界上不少国家和地区刑法对渎职罪主体范围的规定相对宽泛 ,我国有必要汲取和借鉴国外域外渎职罪立法的优点和长处 ,从而逐步完善我国渎职罪的立法。  相似文献   

10.
雍易平 《法制与社会》2011,(30):279-280
我国刑法、立法解释及司法解释对渎职罪的主体先后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对司法实务的影响推动了刑法理论的探讨和争论。本文拟在考究刑法规定前后变化的基础上,探求立法初衰,从分析现有法律、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寻求完善现有法律之道。  相似文献   

11.
渎职罪主体立法解释评析与完善探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1997年修订刑法时对渎职罪一章的犯罪主体做了严格限定,将其由过去的“国家工作人员”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是,由于修订刑法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概念并未明确界定,给司法实践中对这类主体的认定带来诸多困惑,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对此问题在认识上也并不一致。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2年12月28日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立法解释》):“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  相似文献   

12.
张小林 《法制与社会》2012,(34):222-223
渎职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渎职罪的主体属于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导致部分人员身份界定的模糊性,是否具有渎职罪的主体资格具有争议性。本文以实际办理的一起案件为依据,探讨一下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是否具有渎职罪主体资格。  相似文献   

13.
康明 《行政与法》2005,(7):120-123
如果仅从根据立法原意和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相关规定来理解,渎职罪主体应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如考虑到刑法总则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以及总则对分则第九章渎职的指导作用,则渎职罪主体不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文试就如何界定渎职罪主体范围略陈管见。  相似文献   

14.
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渎职罪的主体范围,但对于村民委员会等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这类比较特殊的群体,立法和相关解释均未明确将其纳入渎职罪主体范围。以致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该类主体能否成为渎职罪主体,以及如何追究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渎职罪刑事责任等问题上存在较大争议。因此,对于这些问题的研究不仅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而且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法律意义。  相似文献   

15.
修订后的我国刑法典分则第九章对渎职犯罪的主体作了严格的限制。立法将渎职罪的主体规定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范围之内,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或亵渎职守的行为,无法按照渎职罪定罪处罚,或者说,能否按照该职罪定罪  相似文献   

16.
钟莉  范冬明 《政法学刊》2007,24(5):20-23
渎职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把握其本质特征的关键是界定行为人所从事的公务。渎职罪主体可分为纯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非纯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两类。行为人所从事公务的性质是认定渎职罪主体的核心要素,履行职责不因个人身份和单位性质的不同而改变主体的性质。  相似文献   

17.
晚近发生的一些铁路安全事故促使人们将关注焦点从高铁的速度转变为高铁的安全.本文探究了原有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的刑法规制模式,以刑法解释论分析认为,对负有铁路运营安全监管职责的领导以渎职类犯罪中的玩忽职守罪论处符合罪开法定原则,该解释结论同时兼具积极社会意义.  相似文献   

18.
渎职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把握其本质特征的关键是界定行为人所从事的公务。以此为切入点。渎职罪主体分为纯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非纯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两类。行为人所从事公务的性质是认定渎职罪主体的核心要素,履行职责不因个人身份和单位性质的不同而改变主体的性质。  相似文献   

19.
蒋兰香 《时代法学》2004,2(1):75-80
渎职罪主体是学界长期纠缠不休的一个焦点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12月28日通过的<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对这一焦点问题作了定论.对于渎职罪的主体应作广义上的理解,包括国家机关中法定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委托、聘用、受国家机关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  相似文献   

20.
本文对当前查处渎职犯罪案件中的主体认定和案件管辖两个问题进行了探讨。认为受国家机关委派、委托、聘用等从事公务的人员 ,应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以解决《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中犯罪主体的规定与司法实践相脱节的问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应由检察机关受理管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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