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一、案件基本事实1993年1月30日,大连市某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与本市某银行所属的信用卡管理中心(该中心系非独立法人单位,以下简称信用卡中心)签定一份额用信用卡(单位卡)协议。协议主要规定:开发公司使用信用卡发生的各种收付款项,均由信用卡中心记入开发公司指定的帐户,存款不足发生透支时,开发公司必须无条件承担偿还责任;未经信用卡中心允许,开发公司不得超过信用卡规定的透支限额和还款期限支付和偿还;开发公司持卡人用信用卡购物、消费或支取现金的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时,开发公司同意信用卡中心按该金额将…  相似文献   

2.
1995年11月6日,沈某持本人身份证以朝阳市朝重建筑经销处(个体)经理名义,月收入一千元,在中国银行朝阳支行长城卡部(下称银行)申请长城卡(个人卡)。担保人陆某(朝阳县外贸停薪留职人员)以同事身份为沈某申请长城卡提供个人担保。格式担保书载明:兹由本人为沈某在贵行申领长城卡担保,申请人填写的上述各项情况属实。当责行与申请人联系中断或申请人无力偿还其透支金额及透支利息时,本人自愿放弃辩护权,并立即负责将全部欠款清还贵行。如本人不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则担保直到持卡人结清全部帐务为止,而不论持卡人是否更换新卡…  相似文献   

3.
一、对持卡人的理解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关于恶意透支持卡人的含义理论界有着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恶意透支的持卡人必须是合法持卡人;另一种观点认为,恶意透支的持卡人包括合法持卡人和非法持卡人。笔者认为,持卡人实施恶意透支的行为应当具有合法的身份,因为透支功能是信用卡固有的一项使用功能,是信贷消费特征的一种体现,而透支本身分为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善意透支是信用卡业务得以存在和运作的基础,其客观上造就了信用卡发卡银行信用卡经营利润实现的条件,  相似文献   

4.
人在家中,银行卡却于凌晨在外地被支取数万元,持卡人认为这是伪卡交易,银行应偿还其损失,而银行对持卡人的主张则不予认可。双方各执一词,为此对簿公堂。居中裁判的法院,又该如何认定?  相似文献   

5.
崔璐 《中国检察官》2011,(16):29-32
本文案例启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持卡人"不仅包括合法持卡人,也应当包括使用虚假财产状况骗领信用卡的持卡人,对使用虚假身份型骗领信用卡的持卡人要排除在外。在"借卡人"透支消费,超过规定限额或期限时,应当区别不同的情形具体分析,尤其是在"借卡人"为"持卡人"的配偶时,该透支行为不同于一般"借卡人"的透支,要单独分析。  相似文献   

6.
如何依法审理信用卡透支纠纷案件王建平发行人民币信用卡是我国一些专业银行开设的一项新型业务,由此引起的透支欠款纠纷是人民法院当前受理的一种新类型案件。如何正确区分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鼓励持卡人善意透支,发展信用卡事业,避免持卡人恶意透支,保护银行资金安...  相似文献   

7.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认定中的新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恶意透支数额只应当计算本金,以持卡人透支第一笔没有正常归还的钱款的时间为恶意透支的开始时间,此前持卡人的还款不能视为对以后透支本金的归还。银行催收金额与实际欠款金额不一致的,应以银行催收金额作为恶意透支数额。应当由银行证明其催收已经及于持卡人本人,否则不能认定催收的效力。银行催收后透支本金的减少,不影响催收的效力。透支本金增加,则必须由银行进行另外的催收。追诉机关证明行为人具有催收不还的行为,即可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应当允许行为人反证。  相似文献   

8.
信用卡透支是指持卡人在信用卡帐户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充分利用信用卡的信用功能在规定的限额和期限内超额消费的行为。在信用卡透支业务中,出现了一种使用广泛的信用卡透支合同(又称透支协议),即发卡银行通过签订合同向持  相似文献   

9.
信用卡透支及信用卡恶意透支犯罪信用卡透支,是信用卡恶意透支犯罪行为的表现方式和认定该罪的一个主要方面,也是导致混淆罪与非罪的重要原因。透支本意是"开支超过收入",是指持卡人依照规定,先期消费(包括取现)而后补还的行为,它是信用卡自身所特有的功能。持卡人透支是合法的,但不能因其合法,就可以无限制地、大量地透支下去,否则,就破坏了信用卡特有的功能,信用卡亦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因此,从理论上讲,信用卡透支存在着合法与非法两种可能,发生在现实中的情形正是如此,即所谓的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21  相似文献   

10.
在当下信用卡产业迅猛、粗放发展的大背景下,造就了大量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两高司法解释对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作了更为具体详尽的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认定恶意透支还是存在诸多争议.如认定信用卡透支金额,能否将解释并未明确规定的利息、分期付款金额计入透支金额,对于恶意透支多张信用卡的能否累计计算犯罪金额;如何在具体办案过程中认定持卡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何正确看待持卡人的持续小额还款行为;银行两次催收是否应以有效催收为标准,两次催收之间是否应有合理时间间隔,银行催收不规范是否可以成为阻却犯罪成立的条件;在持卡人被纳入到刑事诉讼程序之后,应当在清偿多少数额的透支款息才能依法获得从轻处罚;如何判断恶意透支的行为地和结果发生地进而确定管辖的标准……实践办案过程中遇到的上述问题的解决,有利于指导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11.
田波  郭新刚 《政府法制》2008,(14):55-55
6月1日,山西省晋城市农行卡部负责人到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经侦大队报案称:郭某于2007年7月至2008年5月6日期间利用信用卡透支共计人民币26万余元,该行多次催收均未获偿还,遂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相似文献   

12.
信用卡“养卡”、“套现”行为的刑法定性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宪权 《法学》2012,(7):74-82
无论是何种形式的"养卡"行为,只要行为人在收回垫付款及手续费时未额外帮助持卡人"套现",则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类似借记卡性质的预付费的储值卡、房贷卡等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但不属于《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关于信用卡"套现"规定中的"信用卡"。不以牟利为目的的"套现"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但行为人有可能成立持卡人所构成犯罪的共犯。持卡人使用POS机为自己"套现"的行为属于非法经营罪与骗取贷款罪的想象竞合,应对持卡人以非法经营罪一罪论处。使用POS机为自己"套现"后又恶意透支的行为属于非法经营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想象竞合,应对持卡人以信用卡诈骗罪一罪论处。  相似文献   

13.
当前恶意透支型的信用卡诈骗案件中,大量存在着持卡人享受最低还款额待遇的现象.但对帐服务不同于欠款催收,对帐单不是一种催收形式,不具有催收的效力.恶意透支数额的认定只能及于发卡银行的催收数额,发卡银行催收数额之外的透支数额必须经过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方可认定为恶意透支数额.持卡人透支后的不足最低还款额的还款,应当从透支本金中扣除.  相似文献   

14.
谈信用卡透支保证问题揭林文熊扬发信用卡作为现代电子货币,日益为人们所接受。由于信用卡可以透支,因而可以形成持卡人与发卡银行之间的债务关系。这样,在申领信用卡时,发卡银行一般都要求申领人提供担保,现实中以保证居多。保证合同签订后,就形成了保证人对持卡人...  相似文献   

15.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的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行催收仍不归还的行为。刑法将“催收不还”规定为构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那么,如何认定催收不还呢?在此笔者谈点认识。  相似文献   

16.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支付方式也发生了很大的改变,信用卡广泛的用于人们的交易中,尤其在年轻人中成为了支付方式的首选。但是这也引起了诸多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信用卡诈骗犯罪率也逐年提高。尤其是一些持卡人因为种种原因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将自己的信用卡借与他人使用,最后造成借卡人无法偿还透支款项的案件越来越多的出现在司法实践中。因此本文想就实务中逐渐增多的这类新型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问题加以分析。  相似文献   

17.
处理信用卡纠纷案件涉及到的两个法律问题陈建明有关信用卡的纠纷,一般都是持卡人、个人卡的担保人与银行之间就信用卡的申领、使用、透支欠款本息的归还、担保等事项发生争议,也有的是持卡人与商户或信用卡部门与商户之间的争议。这种争议就其性质夹讲,属经济纠纷,其...  相似文献   

18.
盗窃、侵占、骗领、借用等方式持卡人不是刑法意义上的持卡人。超限额恶意透支实践中是不可能的。对于超期限的认定应强化对催收通知时间节点的证据固定。对于不归还的认定,应区分情况对待。在计算数额时,犯罪数额是指透支金额的本金,案发前已经退出的部分透支款,或者以后一次透支的款项归还前一次透支款项的,应予以扣除。  相似文献   

19.
论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犯罪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信用卡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其信用卡帐户无存款或存款不足的情况下,通过信用卡从发卡银行获取短期、小额贷款用于消费的行为。透支是信用卡的一大特色功能,是信用卡市场存在和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没有信用卡的透支功能,信用卡只能作为结算凭证,类同于支票结算,没有优...  相似文献   

20.
张雷 《天津检察》2008,(3):26-26
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行为具体表现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购买商品、在银行或自动取款机上支取现金以及接受服务等:使用因法定原因而失去效用的信用卡:行为人非法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信用卡骗取钱财或服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上述行为中“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是《刑法修正案(五)》新增加的一种行为方式。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