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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事政策制定中的民意考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意是作为非政府的社会公众对与其相关的公共事务或现象所持有的大体相近的意见、情感和行为倾向的总称。刑事政策作为一种国家与市民社会做出的公共刑事选择,其合法性源于民意从实质理性和形式理性两个层面的参与及影响。同时,规范化的发现民意、归纳民意、引导民意的反映机制是刑事政策制定中民意作用彰显的途径。 相似文献
2.
民意的流变性、情绪化、耗散性特征决定了民意的虚妄,而经过过滤、改良后的民意——"公意"却可以作为反映社会情势的晴雨表,附着于刑事政策的价值判断之下,在相对罪刑法定的阈限之内,调和、弱化甚或消解"法"与"情"之间的紧张关系,以平抑刑法体系之逻辑自洽性与功能自足性之间的落差。在域外刑法语境下,民意可经由程序补足与民意→公意→刑事政策→规范体系的机能主义→预防必要性的理论进路实现其规范化;在中国刑法语境下,民意可经由民意→公意→刑事政策→平面四要件体系→定罪情节的法理路径以完成其规范化转换。 相似文献
3.
任何一个公共政策的出台,无不涉及到群众切身的利益,其制定也必须充分征求民意,使群众的意见得到切实反映。公共政策是对社会价值在不同社会利益群体中作出的权威性公平分配。政府机构作为公共政策的主体,在公共政策制定及其实施过程中起主导作用。这种公平分配是通过机构和机制实现的,如果没有公民民主参与的渠道和制度平台,那么,公平公正就变成一句空话。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需要考虑哪些主要因素?政策制定如何充分体现民意?公众如何有效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这些都值得思考。 相似文献
4.
当前刑事司法回应民意方面存在很多的缺陷与不足,其原因既有司法理念层面的问题,也有司法制度层面的问题,还有司法体制层面的问题。刑事司法回应民意机制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明确指导原则,加强和完善民意反馈机制、民意缓冲机制、民意协调机制、民意保障机制等四项机制,使民意与刑事司法在沟通与协调中获得互相理解和支持,减少社会的震动,降低社会成本,才能提高司法效率,保证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实现刑事司法和民意的和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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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无论理论上还是立法上法官都具有裁量死刑的自由空间,这是法律精英影响死刑适用的前提。法律精英对死刑适用的影响往往表现为通过学术观点和专家意见影响死刑的适用。应当在削减死刑的理念下合理发挥法律精英对死刑适用的影响。死刑民意是可以引导的。在司法实践中媒体对死刑民意的影响有正负两方面的效应。应该正确发挥媒体的导向来引导死刑民意。 相似文献
7.
田夏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3):76-77
从刑事司法的角度审视,民意是非统治群体对与其相关的公共事务或现象所持的带普遍倾向的利益诉求。其中的民愤往往会加重定罪量刑,而民怜则会减轻定罪量刑。虽然民意具有非理性、易变性和难以衡量性的缺陷,但由于其是实现司法社会效果的重要推动力,因而应该审慎对待刑事司法过程中的民意。 相似文献
8.
公民政策参与是现代民主社会政策过程的基石,是政府政策活动不可缺少的智力资源,从政策过程看,目前我国公民政策参与的功能主要有政策议程阶段的民意表达功能、政策设计阶段的智力支撑功能、政策执行阶段的监督功能、政策调整阶段的评价功能、政策效果的支持功能。与之相适应,政府的政策取向必须作出相应的调整,即确立以民主参与、法治、公开、社会公平、价值兼容等为主要内容的和谐政策取向体系。 相似文献
9.
王晓辉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1):74-77
在"以刑制罪"的理论框架下,民意经由规范化的转换,通过刑事政策的价值判断与刑法解释的理论路径,对犯罪的认定产生了实质的影响与制约。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规范化的民意在定罪体系中只能作补充性的、有限度的适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