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本文从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方面分析了刘涌案的判决,特别关注该案引发的刑事再审问题,即该案是否应该提起再审、该案应由谁提起再审、该案再审的理由是否充分恰当等,得出,我国刑事再审制度在程序设定和执行规定方面亟待修改后更趋合理.  相似文献   

2.
我国现行民事再审程序存在许多缺陷和不足,不少明明是存在错误的案件仍无法通过再审程序获得纠正,不必再审的案件被拿来再审.我国应当取消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程序;限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再审程序的案件范围,人民检察院只能对特定案件提起再审程序;确立当事人再审之诉制度.  相似文献   

3.
对既判力的漠视,是缘自对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信赖的失去,而再审程序本身存针对的是生效判决、裁定,直接会与既判力产生冲突,即产生再审程序的"纠错"功能与生效判决裁定效力的矛盾。而目前我国规定的再审程序基于"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思想,难免会牺牲判决、裁定的效力,产生对既判力忽视的态度,久而久之,司法的公信力和威信也将会丧失,所以,本文重在研究再审程序对既判力动摇的因素并提出建议,重在解决与既判力的矛盾,提高司法的权威性,形成良好的法律文化。  相似文献   

4.
我国大陆和台湾都存在刑事再审制度,它们虽然都属于职权主义的模式,但台湾的再审程序明确分为“再审”和“非常上诉”,而大陆的再审程序被称为审判监督程序,没有“再审”和“非常上诉”之分,因此台湾和大陆在再审程序方面的不同是显而易见的。主要表现在再审程序的启动,再审的理由,提起的主体,提起的期限及次数,再审的效力以及再审不加刑等方面。在比较我国大陆与台湾地区再审程序的同时,还指出了我国大陆在再审程序中存在的一些弊端,并借鉴台湾地区在再审程序方面科学的做法,提出相关的完善措施。  相似文献   

5.
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在提起再审的主体方面,再审事由的设置、再审时限等方面存在种种弊端,影响了司法独立和程序公正,不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尽快从确立再审之诉制度、改革提起再审主体制度、合理界定再审事由、明确再审时限和次数等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6.
再审启动程序是法定主体向法院提出再审的主张,由法院就该主张以及主体所提供之事由进行审理,决定是否进行再审的诉讼行为和所发生的诉讼法律关系.我国的再审法律制度在简约的程序规定以及法院依审判监督发动再审和检察院抗诉提起再审的公权性,使得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的旁落和主体性丧失.无限申诉、缠讼,既危及程序正当性又破坏了法律生活的安定,造成司法实践的诸多困惑.再审制度的完善是理论界与实务界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的核心集中体现在再审程序启动主体的多元化以及再审事由规定的不科学.  相似文献   

7.
由于我国刑事再审程序未设计严格程序规则、实体规则与证据规则,刑事司法实践中刑事再审程序启动随意,加之未对“有利被追诉者再审”与“不利被追诉者再审”进行区分,刑事再审程序对被追诉人权利构成极大威胁。应区分实体法中的犯罪事实与程序法中的犯罪事实,以公诉事实的指向与裁判事实的效力为逻辑起点,以刑事诉讼法中之犯罪事实单一性、同一性为理论工具,对我国刑事再审“事实”与已裁决“事实”进行对比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构建我国刑事再审程序启动的实体限制规则。  相似文献   

8.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程序启动方式存在着缺乏相应配套程序、公权力过多介入再审启动以及多元再审启动方式运行混乱等诸多弊端。有必要发挥当事人对再审启动的主导作用,以当事人权利为本位构建民事再审启动制度。鉴于对再审之诉的出发点和制度设计存在的困难的分析,应当将其作为完善再审启动制度的远期目标,以构建当事人的再审启动权作为现阶段的改革方向。在明确再审启动权属性与效力的基础上,结合现行民事诉讼法再审启动程序的框架对其进行具体的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9.
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又称刑事再审程序,当前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是程序启动主体的规定欠科学性,再审理由规定过于笼统,再审程序与监督程序统称审判监督程序不科学,再审次数以及申诉时间无限浪费司法资源等。因此,我国刑事再审程序必须在包括启动主体、再审理由、再审程序与监督程序分立、再审次数和时间限制等制度方面进行重构。  相似文献   

10.
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重构——看得见的正义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对司法裁判的既判力、司法的公正与效率以及司法权威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文章以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再审程序制度作为域外法的参照,指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必须进行有限性的改造,使之确实成为"看得见的正义".最后,文章提出了建立"再审之诉"的正式诉讼程序制度,在再审申请范围、受理法院、再审的程序与实体法定理由重构我国的民事再审制度,建议最高人民法院适时向全国人大提出<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提案,并对再审程序予以修改.  相似文献   

11.
刑事再审程序作为刑事审判错误的一种矫正机制,其设计的科学与否直接关系到刑事审判的质量与公正。刑事再审程序作为我国刑事诉讼的重要程序,刑事诉讼矫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证判决和裁定的准确性,实现实质正义和法律统一具有一定的作用。但是,我国刑事再审程序又存在严重缺陷,违背了现代诉讼法理。因此,有必要借鉴、吸收其他国家刑事再审程序的长处,对我国现行审判监督程序进行重新构建。  相似文献   

12.
全国各地基本都存在再审听证的实践,但是却没有一部全国性的立法对再审听证作出规定。各地听证程序规定不一,同时大多存在规定模糊、操作过于灵活等情况。完善再审听证制度,将再审听证上升为全国性法律范畴,同时明确提起再审听证的主体,细化听证程序,并对听证费用的负担作出合理分配,是现行立法亟需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13.
在发生既判力的案件中,依据既判力的理论,当事人及法院须尊重判决所确定的法律关系的状态,任何主体都不得随意进行变更、撤销和推翻。而提起再审则是排斥既判力作用的发挥。但有条件地提起再审值得肯定却是不争的事实。本文拟以既判力理论的角度谈谈在特定的条件下对发生既判力的案件提起再审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14.
现行民事再审制度在具体设计方面存在着诸多弊端,从立法宗旨,到再审发动主体、再审程序,都值得反思。重构民事再审制度,应当考虑终局裁判的司法权威,又保证错误裁判的可救济性,兼顾实体公正和程序安定,公权力慎重介入和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处分权利。在此基础上,对民事再审制度和程序进行健全和完善。  相似文献   

15.
刑事再审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目前该制度存在违背控审分离原则、职权主义浓厚、再审理由设置不合理、对再审的时间和次数没有限制等问题,因而应当基于控审分离、权利保障和节制国家刑事司法权、有效率的司法公正三大现代诉讼理念重构再审制度。  相似文献   

16.
再审审查阶段,如果该再审是由当事人提起的,当事人有权撤诉;再审阶段一般不准许当事人撤诉.由当事人提起的再审审查案件中,人民法院应对原审裁判和再审申请全面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若双方当事人在再审中达成的和解协议不存在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法院应准许原审原告申请撤诉.  相似文献   

17.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主要理由是认为“原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或“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而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 ,除了在第 179条第 (一 )、(二 )项对上述两条作了原则性规定外 ,没有任何关于何谓“主要证据不足”、何谓“新证据”的具体解释。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虽对“新证据”作出了解释 ,但也没有统一新证据的认定标准和适用规则。为了避免当事人滥用再审申请权 ,立法上应对何谓“新证据”和“主要证据不足”作出更加明确具体的解释 ,以保障生效判决的既判力 ,维护法律的威严  相似文献   

18.
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经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被改判无罪,该案存在再审程序启动难、审理难等问题,但再审与"缺席审理"并不冲突.该案再审对原审部分证据的取舍表明,应适用现行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规定审查存疑证据.该案再审对改进我国再审审查模式以及保障当事人申诉制度具有重要研究价值.  相似文献   

19.
对我国当前再审制度的批判及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目前的再审制度还存在若干需要完善的问题。应当根据再审程序启动机制的效力来源等因素对目前的再审制度进行全面衡量,取消法院依职权发动再审的程序,理清申请再审与申诉之间的关系,完善检察机关的抗诉监督,进而建立相互协调的再审启动机制。  相似文献   

20.
民事再审程序是对已经生效的错误裁判的救济制度,通过弱化和冲击民事裁判的终局性法律意义,对权利遭受损害的当事人予以特殊救济,有利于纠正法院的错误裁判,维护司法公正。随着社会司法需求逐渐增加,民事再审启动的主体显得愈加重要,这关系到当事人的权利能否切实得到保障。我国现行民事再审启动制度带有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忽视了当事人的私权利,这和保护当事人自由处分权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存在着悖离。基于这样的现实,本文围绕各启动主体的现状展开讨论,对重构再审程序启动主体制度提出了设想,通过提升当事人的诉权、限制检察院启动再审、取消法院启动再审的权力,从而对再审制度进行改革,使其真正能够为当事人的正当权利提供充分的救济。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