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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江西政报》2006,(9):31-32
教育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卫生部,民政部,劳动保障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鼓励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经国务院同意,现就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2.
《就业与保障》2006,(4):28-28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鼓励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经国务院同意,现就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3.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的有关规定,为鼓励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  相似文献   

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的有关规定,为鼓励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从事  相似文献   

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的有关规定,为鼓励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可以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二、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免交的收费项目具体包括:  相似文献   

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的有关规定,为鼓励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可以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二、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免交的收费项目具体包括:(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相似文献   

7.
《政策瞭望》2003,(1):12-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的有关规定,为鼓励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8.
国办发〔2 0 0 2〕 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中发〔2 0 0 2〕 1 2号 )的有关规定 ,为鼓励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 ,经国务院批准 ,现就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 ,除国家限制的行业 (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 ,下同 )外 ,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 3年内可以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以…  相似文献   

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的有关规定,为鼓励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0.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2〕57号)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渝委发〔2002〕31号)的要求,为鼓励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交下列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4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业户注册登记费(含年审费)、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相似文献   

11.
省直各单位,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8]4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12.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出《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可以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免交的收费项目具体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明…  相似文献   

13.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2〕5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除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2〕57  相似文献   

14.
为鼓励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进一步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财政部、发改委近日下发通知,明确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  相似文献   

15.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2]57号)和《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2]72号)精神,为进一步改善就业环境,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就业和再就业,鼓励企业更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收费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6.
《政策瞭望》2003,(1):18-19
为了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相似文献   

17.
近年来,各地全面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实施了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加强了涉农价格和收费监管,有效遏制了涉农乱涨价和乱收费行为,农民负担得到明显减轻。但是,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仍然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农民不合理负担仍然较重,有的地方还出现了反弹苗头。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中  相似文献   

18.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鼓励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城乡信用社(以下简称银行)对新增就业岗位吸收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给予信贷支持,更好地支持下岗失业人员扩大再就  相似文献   

19.
为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鼓励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城乡信用社(以下简称银行)对新增就业岗位吸收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给予信贷支持,更好地支持下岗失业人员扩大再就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20.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中发[2002]12号)和《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03]5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394号)要求,为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创造良好的融资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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