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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普通股是股东享有公司法规定最基本权利的股票,优先股则是与普通股相对应的股东享有一定优先权利的股票。优先股之优先,主要体现在与普通股相比,在年度利润分配时优先分配公司利润,在公司清算时优先分得公司剩余财产。优先股股东在承担较小风险的同时,其股东权利也受到一定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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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1,(2):17-35
公司股东仅存在单笔转移公司资金的行为,尚不足以否认公司独立人格的,不应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判决公司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该行为客观上转移并减少了公司资产,降低了公司的偿债能力,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则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关于股东抽逃出资情况下的责任形态之规定,可判决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其转移资金的金额及相应利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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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公司债权人权益保护制度之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司债权人是依其与公司的债权契约而对公司享有一定财产请求权的人,其依法享有到期请求公司偿还其本金及利息的权利。①与作为公司财产最终所有者的股东相比,二者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的内容迥然有别。公司的股东是公司的投资者,仅以其投资对公司债务负责,与公司利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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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公司制度的不断发展,董事会和董事们的权利也不断的扩张,逐渐形成了由经营管理层控制的董事会中心主义.公司的董事享有在公司章程细则和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广泛的经营管理公司的权利.然而为了避免公司董事滥用权利行为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一方面可以加强公司内部机关之间的权力制约和监督之外,另一方面还需要加强董事所负的义务和责任.这是近代各个国家公司立法发展的一种大趋势.勤勉义务就是董事对公司承担的一种重要义务.2005年公司法修改的时候增加了对董事承担勤勉义务的规定,但是对董事如何承担勤勉义务的标准并不明确.本文试对董事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进行研究,以求解决我国公司法实践中追究董事履行勤勉义务之责任困难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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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是股东最基本的义务,股东将自己的出资出让给公司,因而获得对公司的股权,这符合公平原则,也符合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情况时有发生。无论何种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都会对公司、其他股东和债权人造成不利的影响。对于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无论1993年的《公司法》还是2005年重新修订的《公司法》都作了较为笼统的规定,即股东除了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经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至于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是否具有股东资格、享有股东权利、该如何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责任以及股权转让后的责任承担都没有明确的规定。本文就上述几方面的问题展开讨论.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帮助。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讲的股东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其违反出资义务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拒绝履行、不能履行、虚假履行、延迟履行、瑕疵出资、抽逃出资等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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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备流通股发行能力的有限责任公司私下印制了股票,并且公司股东以实际交付该股票作为对公司债权提供质押担保时,尽管该股票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不能改变质押人以其在公司享有的股份设定担保的真实意思表示。在质押合同生效而质押权因未履行公示原则未生效时,应由导致质押权未能生效的一方即担保人对质押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范围,基于信赖利益原则应以股份出质时该股份实际代表的价值为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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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是公司法中的一项基本的原则,然而公司的责任并不绝对的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有限的。法院偶尔也允许债权人“刺破公司面纱”,这意味着股东必须满足债权人的诉求……有限责任原则意味着公司的投资者并不为超过其投资数额的部分承担责任。比如,一个人花100美元买股票,他就只承担100美元的风险而不是更多……亨利·曼尼(Henry Manne)在他的一篇重要的文章中阐明了这样的一个观点:拥有许多小股东的现代开放型公司(publicly held corporation)如果不采用有限责任制度将不能存在。如果投资人总是被要求提供无限制的额外数量的资金,那么即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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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企业所有权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关于股份制企业所有权问题,本文作者认为:从公司取得法人资格的时候起,公司实质上就成了财产所有权的主体,因为当时公司的所有权主体结构呈现出二元性特征:股东对所认购的股份资本享有所有权;公司对总资本享有所有权。但,随着公司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在廿世纪初的决裂,股东所有权逐渐削弱,主要表现为处分权基本上丧失殆尽,此时股东对公司的唯一权利仅仅是收益,即领取股息和红利;这是股东所有权向债权的转化,这一转化的完成,使股份公司作为所有权的唯一主体,完全按自己的意志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公司财产,而不必象以前那样,受公司股东的左右和控制。而股东现在也只关心到期应该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股息、红利,而无意于介入公司的经营管理或参与决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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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股权平等到股东平等——试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平等原则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股东平等原则产生———从形式平等到实质平等现代股份公司具有资合性质,以股东对公司资本的参加程度即投资比例为衡量标准,实行比例平等。股东对公司的物的参加程度即以股份的形式予以表现。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构成单位,每一股份本身是平等的;另一方面,股份又是股权的表现形式,相同种类的每一股份所代表的股权必然是平等的。因此,股份平等与股权平等在此种意义上是相同的。股权平等是近代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它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公司所发行的各股份的内容应当是相同的,即股份所表现的股东所能享有的权利和利益以及股东因拥有该股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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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所谓“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其具体含义是:当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时,该股东即丧失依法享有的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应对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文拟通过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出台的背景、现实意义的介绍,提出自己对完善该项制度(立法)的一点建议,期收抛砖引玉之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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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法学》2019,(3):41-53
《公司法》第177条第2款未规定公司减资违反通知义务时股东的赔偿责任。实践中,公司减资违反通知义务的类型包括未履行通知义务和通知形式不适当。违反通知义务的法律后果,一是债权人的法定救济权被阻却,二是债权人获得对股东的求偿权。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公司法理据系资本维持原则,请求权基础系《公司法解释(三)》第14条第2款而非第13条第2款或《民法通则》侵权责任之规定。股东赔偿责任的性质为法定责任、有限责任、补充责任、内部连带责任;股东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减资决议有效、公司违反通知义务、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使债权无法实现以及股东主观存在过错。股东赔偿责任的确定基准为减资数额,赔偿范围包括减资额和利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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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资格的认定是有限责任公司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由于股东资格是权利人依法享有股东权利及承担股东义务的前提基础,因此,在涉及诸如股东权纠纷、股权转让纠纷、债权人追究股东出资瑕疵责任等纠纷中经常都涉及到对股东资格的认定问题。新《公司法》在第33条第2、3款中对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作出了规定,即:“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该规定实际将股东资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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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原告:万宜公司。被告:宏大公司。原告诉称,原告自2006年5月以实物出资入股被告,成为被告法人股东之一,但至今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提供公司会计账簿供原告查阅,致使原告无法了解宏大公司经营的真实状况和财务状况。依据公司章程,股东享有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权利和其他权利,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也有相关规定。原告于2008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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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资格是股东享有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是其作为股东发生与公司有关的法律关系的前提。本文从认定股东资格的两种理论学说出发,对股东资格认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缺乏的两种情况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