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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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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污染环境罪司法解释修改的具体问题探讨与对污染环境罪司法解释修改前后相关条款的整体结构分析可知,污染环境罪的司法解释进一步肯定了"严重污染环境"和"后果特别严重"中的污染环境的行为内容.然而,根据刑法第338条,笔者一贯坚持污染环境罪在立法上是故意的实害结果犯的观点,对于"严重污染环境"和"后果特别严重"的解释只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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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俊山 《法学杂志》2014,(3):98-105
《刑法修正案(八)》对我国《刑法》第338条罪状部分的内容做了较大幅度的修改,相应地该条规定的罪名也由原来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变为"污染环境罪"。立法者期冀通过对《刑法》的运用加强对污染环境行为的打击力度,遏制我国环境不断恶化的趋势,但从犯罪论的角度进行分析,污染环境罪的现行立法对我国的环境保护的作用仍难以发挥。本文旨在对污染环境罪的现行立法进行犯罪论上的结构重构,力求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完善我国污染环境罪的刑事立法,以期对环境犯罪立法和环境犯罪理论均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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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将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但未明确该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对此,学理界对此众说纷纭,主要有双重罪过说、过失说和故意说三种观点。从法律文理性、该罪所保护的法益和责任主义方面考虑,将污染环境罪的主观罪过形式认定为故意,符合我国刑法处罚过失犯的原则,有利于实现刑法上的公平正义,同时有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本罪在适用上可能出现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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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文秀 《法学杂志》2020,(4):72-78,89
污染环境罪的未遂包括作为结果犯的未遂和作为结果加重犯的未遂。作为结果加重犯的未遂,是指对环境污染本身持故意,对于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加重结果持过失的污染环境罪未遂。司法实践中存在直接判决污染环境罪未遂的判例,也存在提及是否可以成立污染环境罪未遂的判例,但更多的是对成立污染环境罪未遂未予提及的判例。在刑事立法未及增设污染环境罪具体危险犯的情况下,对污染环境罪未遂的肯定无疑对于司法实践起到了指引作用。但污染环境罪抽象危险犯的功能是污染环境罪未遂所无法替代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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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梁 《法学杂志》2016,(5):97-102
自我国1997年《刑法》颁布实施以来,污染环境罪的侵害法益经过了一个范围逐步扩大和立场逐步转变的过程.1997年《刑法》实施至《刑法修正案(八)》颁布期间,污染环境罪的侵害法益是财产法益和人身法益,体现了人类中心主义的法益观;从《刑法修正案(八)》实施至2013年《环境污染解释》颁布,污染环境罪的侵害法益从逻辑上看虽然是环境法益,但理论上和实践中主要还是通过财产法益或人身法益得以体现.2013年《环境污染解释》的颁布更加突出了环境法益的地位,使得污染环境罪的法益向生态整体主义法益观迈进了一大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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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白炽化使得我国的环境保护长期备受冷落,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这一格局.考察与梳理刑事立法史,我们会发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到污染环境罪的转变,旗帜鲜明地表达出我国刑事立法在环境保护这一主题上的理念嬗递:从盲目抵制犯罪化到积极推行“降低起刑点”;从立法宜粗疏到严密刑事法网;从“惩恶于已然”到“预防于未然”.加强我们这个时代的环境保护,亟需刑法这一手段的积极有效运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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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超 《法制与社会》2013,(29):228-229
随着经济的发展,科学和社会文明的进步,环境问题日益突显。环境污染事故频频发生,大气、水体等环境质量屡屡下降。用刑事手段惩治污染环境的行为成为重要手段。然而污染环境罪不仅有着巨大的社会危害性,还呈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虽然刑法修正案及司法解释在规定污染环境罪方面有不小的进步,但在罪名设置、归责原则、责任承担等问题上,仍有应当改进的地方。有鉴于此,应当对污染环境罪的构成和刑事责任承担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结合外国的立法及实践,分析现阶段我国污染环境罪的法律适用问题,弥补我国现行立法、实践中的不足,提出相应对策,进一步完善污染环境罪的相关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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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10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八)对1997年《刑法》进行了修改,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调整为“污染环境罪”.2013年6月19日,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开始实施,对修八中的污染环境罪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具化.全国各地污染环境行为刑诉比例大幅度提高.本文现就乐清市人民法院审结的污染环境罪案件进行分析,以期用刑诉行为更好的为环境保护作出贡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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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我国刑法中的污染环境罪为切入点,通过对我国在污染环境罪的立法与认定的现状分析,发现我国污染环境罪的不足,提出进一步转变立法理念、实行相对严格责任制度等建议,以期对相关立法完善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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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将污染环境罪的入罪标准设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而司法解释对严重污染环境的解释认为其包括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及严重的人员或财产损失。解释的认定导致污染环境罪可能存在双重罪过的困境,通说的观点亦难以给予合理的解释,司法实践面临着对该罪罪过形式认定的困难。客观的超过要素理论,将严重的人员或财产损失的内容作为行为人认识的客观超过要素,从而支持了污染环境罪为故意犯罪的观点,破除了该罪可能存在双重罪过的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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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有必要以刑法修正之后党的十八大集中论述的生态文明理论指引污染环境罪立法的再完善,进一步拓展本罪的法益保护范围,调整本罪的罪状设计和刑事责任,以便于充分发挥本罪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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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琪  王旭 《法制与社会》2013,(11):279-280
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人们对生活质量要求的提高,环境污染问题得到广泛关注。中共十八大的召开,明确了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性,继而本文将针对危险犯是否引入污染环境罪问题谈下笔者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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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结合司法实践,分析了目前污染环境罪司法适用的特点;探讨了司法解释适用过程中存在的几个基本问题;梳理了该罪犯罪构成要件及刑罚适用方面的争议,提出了该罪的客体应公民的环境权、生态安全本身,客观方面为情节犯,既可以是结果犯,也可以是行为犯,主观上应当为故意,不包括过失,对过失犯可另行规制,该罪的法定刑设置偏低、法定刑升格困难等观点。  相似文献   

20.
周海浪 《人民司法》2012,(23):31-35
一、罪名沿革污染环境罪,是刑法修正案(八)修改的罪名之一。它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犯罪。近年来,一些地方为获取眼前利益,不惜采取以污染环境为代价的"粗放式"生产模式,对当地环境和群众生产生活环境造成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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