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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当竞争边界的模糊性与商业言论边界的不确定性,决定了不正当竞争规制与商业言论自由之间存在模糊难决的空间。不正当竞争边界的模糊性易导致不正当竞争规制过宽,仅依据不正当竞争法处理有关商业言论行为可能会导致基本权利价值受到损害。商业言论边界的不确定性使得欧美至今未能对商业言论进行准确的界定,也未形成统一的商业言论保护的原则和标准,其仅受到有限保护。不正当竞争规制的宽泛性与商业言论自由的有限性会不可避免地导致二者发生冲突。对此,欧美所进行的立法及实践表明,商业言论自由是有限度的,当商业言论涉及不正当竞争规制时,只有商业言论事关重大社会公共利益时才可能受到宪法保护。其立法和实践显示出法院根据不正当竞争法和宪法进行双重审查的特点,而依据宪法的基本权利价值进行考量是平衡二者冲突的关键之所在。这些立法和实践为我国商业言论保护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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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宣传不当竞争行为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实践中多发的不当竞争行为.市场经济的发展不仅要倡导保护自由公平的竞争环境,也应该关注市场竞争中的商业言论自由和市场的透明度.因而,判定某一竞争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不当竞争行为时,在遵循判定民事侵权行为的基本规则外,还应该综合考量竞争主体的商业言论自由和市场的透明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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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1款涉及对商业言论的限制,鉴于言论自由是宪法明文规定的基本权利,因此需要考虑宪法权利规范对于该条款的影响。宪法权利规范通过两条路径,其一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一般条款,其二是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之构成要件,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解释、适用发生流贯性的作用。在前者,其影响"诚实信用"、"公认的商业道德"等不确定法律概念的界定;在后者,其影响"引人误解"中的"人"的选定,"人"的认识水平的假定以及误解可能性的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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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网络环境下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司法往往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之规定,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作为判断涉案商业行为“正当”与否的关键标准。但是具体适用时,又往往存在混淆“道德”与“商业道德”、竞争法的“诚实信用”与民法的“诚实信用”等问题,并最终出现借助法官的“道德感”评判商业行为“正当”与否的情;兄。以“西度vs360”不正当竞争案件为背景,讨论网络不正当竞争中竞争关系的界定及其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标准的影响,“商誉诋毁”的认定标准及安全类软件商业诋毁认定中“商业性言论自由”与“市场信息秩序”的价值平衡等考量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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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行为是涉讼较多的两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且容易混淆。文章从它们的基本概念入手,进行比较分析,明确了其法律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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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经营者为了获取竞争优势,有时会采取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表现形式可以说是形形色色。在大多国家和地区,商业诋毁行为主要由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制,我国主要由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进行调整,法律条文简单而概括。在司法实践中,商业诋毁纠纷案件属于不正当竞争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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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软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与表现形式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违反诚实信用、公平、平等竞争规则,以混淆、误导、诋毁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对象。与现实世界一样,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是商业社会现实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网络世界的表现和延伸,由于网络本身的特性,网络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出现了较为明显的变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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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商业言论的宪法地位--以宪法第一修正案为中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商业言论一般是指经营者为了获取交易机会而提议进行商业交易的言论。关于商业言论是否属于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言论自由,从上个世纪40年代以来的一系列相关判例来看,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立场大致上经历了从绝对排除到绝对保护再到中等保护的转变。至今,商业言论已经被纳入言论自由的范围,但其受保护的程度仍然弱于政治性言论。商业言论对于市场经济运作和言论自由制度的积极作用是商业言论宪法保护的价值所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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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士林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9,(6)
商业标识的保护一直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称《反法》)和《商标法》并行适用的情形,新施行的《反法》第6条虽然删除了注册商标的表述,但“其他混淆行为”的规定与《商标法》第58条的衔接并没有明确,注册商标与其他商业标识交织混淆情形下的规范适用并不清晰。追溯商业标识保护史可见,商业标识保护模式具有多样性,既有单一适用《商标法》或《反法》者,也有综合适用两法者。之所以采用不同的模式,所依据的法理在于:权利的定性、统一注册、对抗力强弱;所依据的外在技术在于:商标概念的广狭、反法的规整方式、商标使用的判定。我国的《反法》第6条意图消除与《商标法》的重叠保护,囊括溢出《商标法》之外的商业标识,但“其他混淆行为”兜底的宽泛规定可能使上述立法意图落空,因此应将其解释为两种情形:“将商标作为非商标性商业标识使用的行为”和“使用他人商标之外的识别标志引起误认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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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之间的冲突产生于注册环节,而后延续到商业使用之中,造成产品标识和宣传效果上的混淆,从而使权利使用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究其法律上的原因主要表现为两种权利在设置阶段和行使阶段存在不足。为此建议立法增加“不得侵犯在先权利原则”的适用性,并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增加对权利滥用情形的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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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广告由于存在着诸多优点,在各国广告实践中广为应用。然而,其具有的对比特质,也使得应用不当可能出现误导公众、贬低竞争者产品或服务以及不正当利用他人商誉的情况,形成不正当竞争。在司法实践中,由不正当比较广告引发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有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和商业诋毁行为,但我国现行法律并不能完整地对不正当比较广告加以规制。结合个案加以研究,对正确理解不正当比较广告、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或许具有帮助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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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具有信息功能、劝诱功能以及自我表达功能,商业标识功能是广告信息功能的延伸。广告语属于广告的载体,针对侵害未注册广告语商业标识功能的情形,权益人既可依据《商标法》关于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请求保护,也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保护的规范请求保护。此外,在特定条件下也可援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予以保护。当然,对广告语商业标识功能的保护理应受到合理使用以及其他商业标识的使用对混淆可能性判断的削弱等诸项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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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宣传”作为一种不正当竞争手段,不仅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利益,而且危害了商品经营者之间正当的竞争关系,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妨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均对其进行了规范,然而现实中虚假宣传行为依然大量存在。对于虚假宣传行为如何认定从而更好地予以法律规制,本文在此作了简要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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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业诋毁的经济法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商业诋毁是指损害他人商誉、侵犯他人商誉权的行为。具体而言,它是指在经济交往中,经营者自己或利用他人,通过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进行恶意诋毁、贬低,以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并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疑难商业诋毁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也呈逐年上升趋势,这些案件在实务中普遍面临着"法律漏洞"上的困难。因此,在法制层面上依法合理对商业诋毁行为进行规制,已成为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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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界定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中的重要内容.针对侵犯知识产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界定,法律应当制定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条款;对“商业标识”进行科学、开放式的定义,对“混淆行为”进行定义并增加有关混淆行为的种类列举;扩充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制定例外条款.立法中,还需谨慎处理增加行为种类与防止知识产权过度保护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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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标识承载着企业的商誉,企业组合使用各种商业标识,以期在消费者心中形成“认知记忆申述”,同时商业标识有“外溢性”,一体化使用有助于避免消费者的混淆和他人“搭便车”.商业标识的法律保护范围广、边界模糊,如何在设权和不设权之间找到平衡,以更好地厘定产权边界和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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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标识与市场主体息息相关,已成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开展法律保护普遍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笔者在本文对商业标识的权利冲突与规避现象进行浅析,从认识、立法、执法三个层面探讨当前商业标识所面临急待解决上述情况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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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思想、自由表达思想是找到和传播政治真理的不可缺少的条件,对自由的最大威胁是民众的无动于衷.言论自由是当代民主政治的一项重要价值体现,那么就有必要弄清楚什么是言论自由的“言论”和“自由”,言论自由的边界在那里,言论如何才能自由?本文从言论自由中“言论”的界定出发,指出言论自由的双重性质,并通过学习和借鉴美国司法实践中对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解释的历史,设想一种在言论内容区分基础上的言论自由保护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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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恰当行使网络言论自由权是现代宪政精神的体现,但是当前网络言论自由权限制的缺位带来了权力滥用的严重后果.如何在保护网络言论自由和多元化的同时对网络言论中的违法现象进行有效的规制,是网络立法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本文主张网络立法要实现全方位和明晰化,在给出互联网言论规制的原则性指引的同时,更要将网络言论自由与网络言论暴力的界限尽可能地具体化.在实体层面,网络言论自由应以不侵犯法律所保护的正当利益为边界,在形式上则应当结合网络平台的特殊性对禁止性言论作出列举式规定.如此才能为网络言论自由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充分发挥言论自由的积极效应.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