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在"全民医保"即将建成的格局下,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本应成为积极而强势的医疗服务购买者。但目前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仍旧是一个"消极的医疗费用支付者",其具体职能离真正意义上的医疗服务购买者相去甚远。这也导致其无法发挥抑制医疗机构滥用专业优势的功能,并削弱了其所承载的医疗社会化的目标。因而有必要借鉴美国等医疗市场发达国家的"管理式医疗"经验,将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位为医疗服务购买者,对现有的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公益性改革,并实现其职能转型,使其成为一个选拔合格医疗机构、参与医疗行业标准化诊疗流程和病种制度建设、对患者反馈信息进行分析和评价、控制医疗费用上涨并监督医疗服务质量的职能部门。 相似文献
2.
社区卫生服务事业单位是我国重要基础卫生服务组织,承担着大部分的城乡医疗任务.在最近几年之中,发展迅速.特别是在东部地区和大城市中,社区医疗机构已经成为了城镇必不可少的服务组织.然而,社区卫生服务事业单位在管理水平,特别是财务管理水平上,远没有达到规范化和标准化的现代医疗服务机构标准.本文针对现代社区卫生服务事业单位中存在的财务体系问题做出了深入探讨,并给出了相应的解决建议. 相似文献
3.
《中国卫生法制》2000,(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一)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 相似文献
4.
5.
《中国卫生法制》1998,(1)
社会办医作为对政府办医的一种补充形式而存在,在方便群众就医,开展专科专病特色门诊等方面起到拾遗补缺的作用。关键是如何加强管理,引导社会办医树立正确的办医宗旨和注重两个效益的建设。1.现状我市共有社会办医疗机构63家,其中工矿企事业单位办17家,部队办24家,群众团体办7家,其它办15。大部分社会办医疗机构主要从事方便群众的基本医疗服务,尤其是随着城市的扩建和改造,在居民新村中政府还未顾及布点,由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了一些基本医疗服务,受到群众的欢迎。另外,部分社会医疗机构开设了一些大医院不重视的小专科,如下肢溃疡、痔瘘、腋臭、临终关怀、老年康复等专科专病门诊。根据《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要求,我们对全市的社会办医疗机构进行了执业资格评审。通过医疗机构执业评审,全市的社会办医疗机构,达到基本标准,具备执业资格的有52家,目前尚不符合条件的,需要继续整改的10家,取缔非法行医2家,撤销2家,报停业1家。 相似文献
6.
《中国卫生法制》1998,(4)
企事业单位内医疗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内医疗机构)承担着企事业单位内职工的预防保健、常见病诊疗及康复、计划生育、老年人及残疾人保健、慢性病防治、食堂卫生管理、职工义务献血、职业病防治、健康教育等多项任务。是我国卫生事业和社区卫生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企业的行政性行业管理局转变为国有资产控股公司后,企业内医疗机构的生存和发展出现了大量新情况,面临着一系列新问题。企业内医疗机构属地化管理的提出,正是这样一个不断适应新情况、不断解决新问题的过程。下面就我区249家企业内医疗机构基本态势分析,对企业内医疗机构属地化管理问题作一理论上的探讨。一、企业内医疗机构基本态势 相似文献
7.
《中国卫生法制》2000,(4)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促进医疗机构之间的有序竞争和医疗技术进步,降低医疗服务成本,减轻社会医药费用负担,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形式。按照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对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取消政府定价。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医疗机构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基准价并在其浮动幅度范围内确定本单位的实际医疗服务价格。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价格。二、下放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权限。国家计委会同卫生部 相似文献
8.
《中国卫生法制》2000,(4)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八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实施医疗机构分类管理,促进医疗机构之间公平、有序的竞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出如下意见。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界定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按机构整体划分。划分的主要依据是医疗机构的经营目的、服务任务,以及执行不同的财政、税收、价格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而设立和运营的医疗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收入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实际运营中的收支结余只能用于自身的发展,如改善医疗条件、引进技术、开展新的医疗服务项目等。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医疗服务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的医疗机构.政府不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 相似文献
9.
《中国卫生法制》2012,(4):66
《医药卫生法律知识读本》由卫生部政策法规司编写,作为全国卫生系统"六五"普法学习的统一教材和规范读本。本书注重实用性,根据我国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卫生工作的特点,从基本法捧制度、医疗机构设置和执业登记管理、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管理、医疗技术服务管理、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行为管理、医患纠纷处理、血液管理法律制度、公共卫生管理相关法律制度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等十个方面,分专题对涉及到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相关规定进行专题归类编撰,以方便学习和查阅。本书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学习适用,也为社会公众学习了解卫生法律法规提供方便。 相似文献
10.
《中国卫生法制》1997,(2)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疾病诊断、治疗、康复活动的医院、疗养院、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站、村卫生所(室)、护理院(站)、康复中心、急救中心(站)、临床检验中心、专科疾病防治、妇幼保健机构及其他诊疗机构。第三条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医药、计划生育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应当依据本办法,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第四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驻黑龙江省部队编制外的医疗机构,由市(行署)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条例》及本办法管理。农场、森工等企业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实行设置审批免许制度,但应当纳入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报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办理执业登记手续。其中对社会开放的医疗机构,由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第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为医疗机构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相似文献
11.
12.
13.
14.
15.
《中国卫生法制》1999,(3)
一、概述所谓医疗保险医院合同,是指由医疗保险机构(保险人)与医疗机构就医疗机构向被保险人(病人)提供有关医疗保险服务而生产的权利义务上的约定。这种权利义务上的约定一般包括了可提供医疗保险服务的医院的选定,医疗保险服务的内容、质量,保险人与医院之间有关医疗费用等结算、支付、报酬等方面的约定等。医疗保险服务合同在国外使用较为广泛,如德国、瑞士、意大利、新西兰、西班牙等国卫生或者医疗保险当局,普遍与卫生服务的提供者(开业医师或者医院)签订医疗服务合同.由于医疗保险的种类很多,但总体上从医疗保险中的关键角色——保险人(insured)来区分,无外乎社会保险中的"政府(或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包括由国家法律法规授权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机构组织,以及承办商业保险的广大盈利性医疗保险公司。从法律角度看,前一种保险人与医 相似文献
16.
17.
有害信息正在侵蚀网络文明,网络信息服务机构社会责任的缺失是其首要原因。明确其社会责任尤其是国际环境下其社会责任的基本内涵是当前面临的紧迫任务。从策略上讲,有必要制定从业机构社会责任目标、对网络信息服务实施市场准入控制、增强从业机构的道德水准和从业人员的社会道德意识,以改善网络信息服务机构社会责任。 相似文献
18.
咸阳金秋门诊2000年7月1日经咸阳市秦都区卫生局正式批准成立.是一所中医特色突出,中医、中西医结合、西医并重、集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为一体的现代化综合门诊部。特邀陕西中医学院离退休专家教授主任医师长期坐诊。他们从事教学、临床、科研几十年,具备丰富的医学知识和诊断冶疗经验,其负责求实的医德医术得到上级领导及省内外患者一致好评。 相似文献
19.
《中国卫生法制》2000,(4)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气功管理,保护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运用气功方法治疗疾病构成医疗行为的各类机构和人员,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气功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气功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医疗气功"列入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的"中医科——其他"类中。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五条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必须在医疗机构内进行。除本规定发布前,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批准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医疗机构,可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