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保险利益(insurance interests)是保险法上的一个重要概念,由此产生的保险利益原则成为了保险法特有的一项基本原则。对于保险利益的内涵、适用范围、主体要求以及法律效力等内容,学术界素有争论。本文试图采用目的解释的方法对保险利益这一概念及其判断标准进行界定。 相似文献
2.
保险利益的概念检讨——以《保险法》第十二条为核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保险法上的核心概念,保险利益在保险理论和实践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我国《保险法》对这一概念的界定却存在诸多缺陷。保险利益的主体应该是被保险人而非投保人;保险利益以保险标的为基础,并不等同于保险标的,而保险标的的范围不但包括各种财产权利,还包括经济利益;保险利益只适用于人身保险领域,在保险利益的性质上,我们应坚持“经济关系说”的观点。 相似文献
3.
4.
保险利益是保险法中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新保险法对的保险利益规定有所变动,从而使得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也随之发生了变化。我国采用"例举加同意"的立法模式,在具体适用中容易造成纠纷。新法肯定了雇主对雇员有保险利益却否定雇主的受益人资格亦不符合法理。 相似文献
5.
海上保险中“仓至仓”条款是保险人通用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责任期间条款,保险利益界定原则是保险赔偿在买卖双方之间的限定原则,其宗旨为防止“道德风险”。中国目前以风险承担界定买卖双方之间的保险利益。针对两者存在冲突而导致买卖双方均无法索赔的不合理现象,深入分析两者冲突的情形、原因、现有界定原则的法律依据、中国保险利益的含义,对现有界定原则予以质疑并提出对策,认为应当以实际损失承担界定买卖双方之间的保险利益。 相似文献
7.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各种利益的驱动促使人们进入了一个高风险频发的社会,为规避风险,人们选择订立保险合同来补偿因风险遭受的损失。然而,保险合同的核心是保险利益,因此保险利益在保险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对它界定得越科学就越有利于保险业的发展,也就越能实现保险的价值目标。2009年10月1日施行的新《保险法》在保险利益的规定上有了很大的进步。本文旨在对新保险法关于保险利益的修订及其在司法实务中的运用进行辨析,在充分理解保险利益的目标和功能基础之上,深入反思保险利益的主体归属,准确把握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和利益范围,以真正实现保险法更加完善地服务于保险事业的发展要求。 相似文献
8.
保险利益原则是一国保险法上的一项重要原则。人身保险作为我国二种商业保险之一,在保险法上占有重要地位。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有无保险利益及有多大的保险利益皆是保险利益原则所关注的问题。本文以人身保险中的保险利益为研究对象,着重研究保险利益的发展历史及对人身保险的影响,并将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与保险业比较发达的国家的保险法相比较,借其所长以期能补我之短。 相似文献
9.
保险服务者说明义务的边界——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7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天然信息不对称的保险市场中,由于对交易内容认识差距的存在,使保险消费者与保险服务者之间的利益冲突日趋激烈。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利益失衡使更多的焦点集中于保险服务者义务的履行——尤其是说明义务的强化与关注。在保险服务者与保险消费者利益的博弈中,应以利益衡平原则为指导,寻找各方利益的平衡点,缓和信息不对称之下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界定保险服务者义务的边界,以保证保险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相似文献
10.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法律的一项重要原则,而海上保险活动中的保险利益与其他保险的保险利益相比又有独特之处。在海上货运活动中,由于买卖双方选用的贸易术语不同,造成在不同价格条款下保险利益出现不同。国际贸易买卖双方应加深对不同贸易术语下保险利益问题的理解,以规避风险,最大限度保护自身权益。 相似文献
11.
12.
论保险标的与保险利益--从物之保险到保险利益之保险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保险标的既不是被保险的有体物,也不是相关的财产权利与利益,而是保险利益。以保险利益之保险的观念取代我国现行的物之保险的观念是保险理论发展的大趋势。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是被保险人对特定财产或相关利益具有的经济价值关系,但保险利益的概念并无适用于人身保险的实益,人身保险不需要存在保险利益,只须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 相似文献
13.
保险利益是保险理论的基石之一,是人身保险合同生效的必备要件,它贯穿于保险经营的始终;保险利益是保险经营的首要原则。本文指出坚持保险利益原则可以有效的防范和化解道德风险的发生,逐步完善我国的保险法律法规,促进我国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4.
"无保险利益则无保险","无损害亦无保险"。保险的基本含义是用集中起来的保险费建立的保险基金来分散参与保险的个体的可转嫁的危险。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法》修订、确立、执行中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 相似文献
15.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一点思考——论海上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海上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原则主宰着国际海上保险的灵魂。而我国对此原则的研究基本上立足于对经典文献的翻译和国外相应法规的诠释,法律的规定也过于原则而难以操作。因此,在我国《海商法》修改之际,这个问题就更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以期有助于我国海上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论文分析了海上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原则的效力以及保险利益原则在海上保险中的具体适用,并在此基础之上提出了关于修改《海商法》的一点初步建议。 相似文献
16.
马宁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5,18(5):115-127
保险利益原则虽有助于区分、限制赌博,防范道德风险,却也诱发了逆向道德风险,并有碍于保险制度风险移转功能的实现。在补偿保险中,由于法定保险利益并非区分赌博与保险的必要条件,加之损害填补原则可以替代实现道德风险的防范功能,故应废除保险利益原则。对于一般性给付保险,可以被保险人的同意替代保险利益原则,以体现和强化对人格利益的尊重与保护。在道德风险后果极其严重的死亡给付保险中,可通过被保险人同意与保险利益原则的双重要件来限制道德风险,但保险利益主体应是受益人。 相似文献
17.
论股东对公司财产之保险利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股东对公司财产是否有保险利益?这是一个在各国保险法学界一直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我国《保险法》对这一问题未作规定.在当今我国社会条件下,承认股东对公司财产具有保险利益,不仅具有现实必要性,也符合可保利益原则的立法精神.从理论上讲,股东对公司财产存在实质上的利害关系,而这种利害关系是在法律上能够主张或被法律承认的、可以确定的经济利益关系.承认股东对公司财产具有保险利益不会引发赌博和道德风险的发生.在实践中,承认股东对公司财产具有保险利益,可以通过定值保险、不定值保险、概括保险等方式进行实务操作. 相似文献
18.
19.
《政法学刊》2015,(2):74-81
长期以来,学界在论及消极保险利益时,往往仅将其与"法律责任"相联系,从而容易使人产生消极保险利益即"责任利益"的误判。然而,通过对Technical Land,Inc.v.Firemen's Ins.Co.案的研究分析可以发现,实际生活中还存在一种不涉及法律责任,而是以当事人因事实强制而对有关责任的负担为标的的消极保险利益。如果在分析了保险利益的一般原理之后,通过论证除"法律强制"之外,消极保险利益中的"强制"被证明还包括了"事实强制",那么一种全新的消极保险利益理论框架就可以建立起来,并且在这样的新框架下,医疗费用保险可以被证明是一种保障消极保险利益的财产保险,由此解决了长期以来医疗保险是人身保险,抑或又具财产保险之困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