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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乐死的适用对象应当具备两个必要条件:患有不治之症且濒临死亡者 ;正在遭受无法摆脱的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者.因此,植物人、无生存价值的新生儿不能成为安乐死的适用对象.安乐死的权利包括两个方面:选择死亡的权利;选择理想的死亡状态的权利.安乐死的权利属于安乐死的适用对象.因此,所谓"非自愿安乐死"不属于安乐死的范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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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探讨了安乐死的以下法律问题:一、安乐死的法律定义,应当具有四个特有属性:二、安乐死的适用对象,应当具备两个必要条件;三、安乐死的权利,包括两个方面,应当属于安乐死的适用对象;四、安乐死的法律性质,实施安乐死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与故意杀人有着本质区别。并在上述探讨的基础上研究和分析了被动安乐死、植物人,非自愿安乐死等一系列相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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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和死亡历来被认为是人类的重大问题。一个人有选择如何生存的权利,亦应有选择如何死的权利。立法规范现实中的安乐死行为,不仅是对社会秩序的维护,而且是真正意义上对公民生命权的尊重。基于此,我国应该将安乐死纳入法律的范畴进行调整、规范,从而能有效地控制与安乐死相关的违法犯罪行为,逐步实现安乐死合法化。 相似文献
6.
安乐死“合法性”研究应是“合法化”研究的前导。否则后者很可能陷入盲目。从逻辑上说,“安乐死合法性”具有三种可能内涵:安乐死不违法;依法律施行安乐死;安乐死是一种权利。分析表明,第一种和第三种安乐死合法性尚不能被现代法权系统承认。各国安乐死立法主要体现了第二种安乐死合法性。第一种安乐死合法性容易被遗忘和忽视;第二种安乐死合法性目前遭到了广泛的误解;第三种安乐死合法性则是误解的产物并且超出了法律的维度。 相似文献
7.
本文从生命权入手,认为安乐死是一个有关人类生命权利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死亡权属于生命权的一部分,人类有权选择死亡,并从哲学、社会学、伦理学、法学及现代医学等方面进行论证安乐死合法化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8.
安乐死是人的一项权利,是有价值的,它兼具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两方面。部分国家通过立法确认了安乐死的合法地位。我国启动安乐死立法与实施也具有必要性。由于安乐死的特殊性,应在立法中对其适用对象、条件、方法加以限定,建立必要实施程序。 相似文献
9.
本文从生命权入手,认为安乐死是一个有关人类生命权利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死亡权属于生命权的一部分,人类有权选择死亡,并从哲学、社会学、伦理学、法学及现代医学等方面进行论证安乐死合法化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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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关键要明确个人是否有处分自己生命的权利和选择死亡的自由以及安乐死的社会价值。故本文首先探讨了安乐死是否违法,并从人格权及社会效益论的角度对安乐死合法化进行了法理探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