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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共犯口供的性质及其证明力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在纠问式诉讼中,口供被奉为证据之王,“无供不定案”使其证明力达到极致。这种做法导致了刑讯逼供的盛行,冤狱横生。现代西方国家为了防止在审判中偏重口供,一般都对口供证明力作出了严格的限制,这是自由心证的例外。我国立法也限定了口供的证明力,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不轻信口供的原则,并且明确了“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或处以刑罚”。但是,这一运用口供的规则是否适用于共犯口供,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未作出明确规定。另外,同案审理的共犯口供、非同案审理的共犯口供以及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作案人…  相似文献   

2.
孙瑜 《政法学刊》2005,22(2):13-15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有关被告人口供的规定过于抽象,操作性差,缺乏完备的证据规则,难以保障口供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必须建立有关证据能力方面的任意性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及有关证明力方面的补强规则,完善我国被告人口供证据规则。  相似文献   

3.
“破案”到“办案”的思维转变传统侦查思维模式是,根据现场调查访问做出多种可能性的推定,然后选择几个主攻方向展开工作以至抓获犯罪嫌疑人,获取其口供定案后移交公诉机关。在这一过程中,侦查思维以逻辑思维为主,在推理过程中可以进行想象,思维允许跳越,推定也常常不是唯一的,只要最后获取了犯罪嫌疑人认罪的口供,印证了先前的推理也就可以定案了。这是造成一旦翻供就翻案的一个重要原因。新的刑诉法要求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或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对获取的口供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定案。所以,侦查人员再不能满足于“破案”,而要有“办案”意  相似文献   

4.
<正> (一) 正确理解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涵义,是正确贯彻执行这一原则的前提条件。所以首先应当阐明它的确切涵义。我个人理解,所谓重证据不轻信口供,是说我们在刑事诉讼中,无论是认定案情或判处案件,都必须重视和依靠证据,事实,以此来作为认定案情和判决案件的根据。为此,就必须重视和依靠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而决不能轻易相信被告人的口供(包括供述和辩解),以口供作为认定案情和判决案件的根据。换句话说,就是在认定案情和判处案件时,要特别注重事实,注重反映案件事实的其他证据材料,而不能把注意力集中在被告人的口供上。为此,就要着重于对其他证据材料的收集,而不是着重于获取被告人的口供。那么,口供算不算证据?有的同志提出,既然提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似乎口供就不在证据之列。有的同志甚至明确提出,被告人的口供没有证据意义。应该说,这样理解,是不正确的。我们不能从形式看问题,把口供和证据对立起来。被告人的口供,当然算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1条明确规定,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证据种类之一。被告人的口供经过查证属实,也同样可以作为司法人员认定案情、判决案件的一种根据。法律上把口供从证据中单独提出来,与之相提并论,并不是把口供排斥在证据之外,而  相似文献   

5.
在证据裁判主义的审视下,公诉人和审判人员对被告人“拒不认罪”表述的“从重处罚”之量刑意见,存在着两个“证据裁判悖论”:一是它限制、剥夺了被告人的质证权利,二是它紊乱了公诉人、审判人员在证据裁判程序的角色;同时,对于被告人“拒不认罪”的各种情形,公诉人和法官皆有相应的控诉证据和裁判证据模式,即“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和(零口供)“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两种(控诉或裁判)证据模式。对被告人“拒不认罪”进行“从重处罚”是不应当的,也没有必要。  相似文献   

6.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产生于英美。英美普通法上的非法证据排除法则可分为自白排除法则和违法证据排除法则。自白排除法则源于英国历史上的“考罗门原则”。是指把基于不当诱因的自白(即被告人口供)或不自由的自白,从证据中排除出去。美国独立后,以其最高的法律形式继受了“考罗门原则”。联邦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任何人在刑事案件中,都不得被迫成为不利于己的证人”。联邦宪法规定这一权利的最初目的在于排除虚伪的自白,以防止刑事诉讼发生冤错,侵犯公民的权利。因而.被告人的自白能否作为证据,其标准就是这种自白是否具有“自愿性”。被告人自愿供述不利于己的事实,此项供述可以作为证据运用;被告人被迫自证其罪,则应将其自证有罪的证据予以排除,不得运用。20世纪40年代,自白证据排除的根据发生了变化,由“供述的非自愿性”发展为“程序的违法性”。即无论自白是否具有自愿性,只要证明警察在收集自白证据的时候有违反正当法律程序的行为.此项自白排除不用.具体体现为米兰达规则。  相似文献   

7.
同案被告人口供,是指同一案件中共同被告人向司法机关所做供述和辩解,即在承认自己罪行或否认自己罪行同时,又供述共同参与的其他被告人的罪行。同案被告人口供能否作为证言,其证据属性及其证明力如何,长期以来是司法实践和理论界的难题及争论焦点。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但由于这一规定比较原则和抽象,对被告人供述是否包括同案被告人供述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致使在理论和实践中对同案被告人口供的证据的证明力问题存在严重的分歧。  相似文献   

8.
<正> 共同犯罪案件中,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只凭几个被告人一致的口供能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呢?这个问题在法学界是有争论的,司法实践中的作法也不统一,大体有三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共同被告人一致的口供可以定案,因为被告人口供是法定的重要证据,共同被告人可以互为证人,他们一致的口供可以互相证明其真实性,根据几个被告人一致的口供定案就是根据证据定案。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被告人一致的口供可以定案是有条件的,必须是在共同被告人之间没有串供,而司法人员又没有采用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方法取得口供的条件下才能定案。第三种意见认为,单凭共同被告人一致的口供,没有其他证据不能定案。我不同意前两种意见,同意第三种意见。其理由是:  相似文献   

9.
李瑞生  徐玉 《山东审判》2003,19(1):83-85
一、口供的证据能力 当代英、美、日本等国在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中都确立了以被告人的沉默权为基础的自白任意性原则,旨在排除用强制、拷问等手段取得有非任意性嫌疑的口供。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口供证据能力的规定与  相似文献   

10.
樊崇义 《法学杂志》2008,29(2):42-49
(接上期) 六、口供本位转向物证本位 根据刑事诉讼主要通过何种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可以分为口供本位和物证本位两种证明方式.口供本位证明方式也就足在诉讼证明过程中注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虽然也注意收集除口供以外的各种证据,但口供被认为是证据之王,因此全部证明活动的核心是获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而不重视搜集其他证据,并主要根据口供认定案件事实.  相似文献   

11.
“重证据,不轻信口供”,是我们审理刑事案件的基本原则之一。被告人的口供、辩解,是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也是被告人辩护的一种手段。由于被告人在案  相似文献   

12.
司法实践中,认罪认罚后被告人反悔存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反悔和一审判决后反悔上诉两种情形。对于认罪认罚后被告人反悔上诉的案件,各地检察机关在是否同步提起抗诉方面差异较大。反悔权是认罪认罚后被告人应有的诉讼权利。检察机关应从强化对检察官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监督管理、建立证据开示制度、实行认罪认罚协商过程同步录音录像、规范认罪认罚案件抗诉权行使等方面着力构建认罪认罚后被告人反悔的预防机制。法院应着力构建认罪认罚后被告人反悔的处理机制:对被告人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反悔的,一审法院应对反悔理由进行实质性审查;对被告人在一审判决后反悔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区分不同类型处理。  相似文献   

13.
纵博 《证据科学》2014,(2):180-190
广义上的共犯口供问题包括未共同审理的共犯的口供问题,以及在同一程序中审理的共犯或其它牵连案件被告人等共同被告的口供问题。共犯及共同被告口供问题在台湾地区的证据法上经历了一个从模糊到逐步清晰的发展时期。在台湾地区现行的刑事诉讼制度中,共犯口供在其他被告的案件中作为证人证言,并要求补强证据;对于共同被告则可经程序分离而进行证人的证据调查程序,并且其口供同样也需要补强证据。对于共犯及共同被告口供的处理方式体现出台湾地区对严格证明法则的重视,对被告人程序权利保障的加强,也反映出口供在证据体系中地位的降低,但依然存在一些难题未能解决。台湾地区共犯及共同被告口供的证据规则能给大陆带来一些有益的启示。  相似文献   

14.
当前我国对口供及其取证的代表性观点有三种: 第一种观点,主张淡化口供作为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采纳“零口供”规则,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其理论依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责任的原则,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他们认为现行法律规则侵犯了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易于产生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问题,不利于我国法制建设与国际接轨,阻碍了我国法制的文明与现代化。第二种观点,也主张淡化口供的作用,但他们意识到目前推行“零口供”规則和“沉默权”在我国还不现实,因而主张循序渐进,实行有限制沉默权。比如对涉嫌不明财产来源罪、非法持有型犯罪等案件可排除适用沉默权。  相似文献   

15.
赵菁 《法学论坛》2020,(1):152-160
我国2018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未对认罪认罚案件的上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鉴于认罪认罚案件可能包含被告人对权利的放弃等原因,应对其是否设置上诉权、上诉权的范围、上诉审查及二审如何处理进行法律完善。参考域外认罪协商类制度上诉权的范围以及被告人权利保障、司法风险、效率等价值之间的平衡,我国应限缩认罪认罚案件的上诉权。应基于被告人上诉的真实动因进行分类,设置有条件的上诉权。认罪认罚案件上诉的审查方式为基于被告人认罪自愿性的审查,宜引入无效辩护概念;二审处理中应增加违背意愿认罪情形等的规定。  相似文献   

16.
王平 《天津律师》2001,(6):39-42
随着刑事诉讼执法的不断深入,对刑事诉讼证据规格的要求愈来愈严格,其中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与被告人的口供作为证据使用的问题更是备受关注,笔者试结合审判实践和有关理论,从犯罪嫌疑人口供与被告人口供在刑事诉讼中的关系,沉默权制度下被告人口供的效力,  相似文献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种证据,这无疑肯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证据效力。但是,该法第四十六条却又同时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条规定可能使人产生这样的疑问:被告人口供的证据效力究竟如何?为此,笔者认为,正确认识被告人口供的证据效力,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刑…  相似文献   

18.
论沉默权制度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一、沉默权与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制度的沿革人类社会的司法证明方法 ,经历了神证、人证、物证这三个发展阶段。在以神证为司法证明主要方法的人类社会早期 ,被告人只有按照“神”的旨意进行宣誓和协助“神”调查、证明的义务 ,而不可能有沉默的权利。以人证为主的证明方法取代以神证为主的证明方法后 ,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 ,世界上许多国家如中世纪的欧州大陆国家和封建社会的中国 ,由于视口供为“证据之王” ,“断狱必取输服供词” ,因而被告人也不可能有沉默的权利 ,因为被告人如果想沉默 ,司法官员就会用刑讯的手段逼取口供。正是这种口供主…  相似文献   

19.
崔凯  魏建文 《人民检察》2017,(19):53-56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虚假认罪认罚存在高发的法律风险,这是由言词证据的本质属性、认罪认罚从宽带来的利益诱惑、刑法行政犯的扩张、刑事司法既有不足等一系列原因综合促成。现有制度在虚假认罪认罚的审查上存在工作重心不对接、责任主体不明确、工作条件不具备等多重缺陷。应当发挥检察机关在虚假认罪认罚审查中的主导作用,通过完善工作方法、引导侦查取证等方法排除虚假认罪认罚潜在的风险。  相似文献   

20.
在庭审过程中,有的被告人当庭翻供,有的被告人拒不认罪,有的被告人作出种种无理辩解。面对这种被告人当庭不认罪的情况,如果公诉人置之不理,会显得公诉人无可奈何,从而强化被告人拒不供罪的侥幸心理,难以取得好的庭审效果。所以,面对被告人不认罪的情况,公诉人要有策略地讯问,力图达到促使被告人认罪的目的。但是,公诉人庭审讯问又不同于侦查讯问,如果不能通过有策略的讯问使被告人认罪,则切忌在庭审讯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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